食堂臨時工合同
⑴ 大學食堂做臨時工10年了,到現在沒養老保險,在10年中學校給簽了幾次1年合同,就學校一份合同這是有效合同
合同幾乎是沒什麼效率的,但是你和學校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用人勞動關系,內當然你必須要出具相應容的證明,比如說一般來講的人證,或是學校在發放工資的時候的憑證,有銀行卡的話,可以去銀行調去記錄的。
2010年10月份國家剛剛出台了《社會保險法》,你可以上網搜搜相關的法律內容!
⑵ 臨時工和合同工的區別
臨時工和合同工的抄區別可是非常襲的大。
⑶ 企業臨時聘用食堂工作人員,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適,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要看用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版以小時計酬為主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⑷ 臨時工和合同工有什麼不同
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
合同工一般是單位招用的正式的員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相應的給他們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區別:
1、保險。合同工有,臨時工沒有。
2、工資:合同工高,臨時工說不定低,而且低很多。
3、福利:合同工有,臨時工多數沒有。
如果享受不到同等對待,要看你是不是來公司很久了。如果公司在最開始跟你談,就是說讓你完成某項工作,之後就解除合同讓你走。那麼你就沒有那些待遇了。至多要求公司在此期間給你入一份商業保險。
如果是像合同工一樣招聘你的,那就是公司的問題了,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去申訴,聽取仲裁部門人員的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正式工和臨時工都是合同制的,區別是正式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會有五險一金,工資較高,福利待遇較好;臨時工簽訂勞務合同,公司只發工資,五險一金和福利待遇都由勞務公司負責(相當於包工頭)。區別就是正式工工作穩定工資較高福利優厚,臨時工工作不穩定工資較低福利幾乎沒有。
⑸ 在學校食堂工作了22年的臨時工,現在單位不給簽訂合同,可否要求相應補償
合同是一個形式,對於工作人員來說有合同的話讓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回加好的保護,沒有合答同並不代表你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存在,
法律上對這樣子的工人有五險一驚的保障,其中有三險是必須的..
你爸爸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學校給予補償..
但是其中的金額需要計算,因為生活的水平提高,每年都是不一樣的水平,這就要根據你們當地的生活水平來說了...
⑹ 《新勞動合同法》已工作11年的臨時工,應如何簽合同
按現代勞動制度,沒有臨時工概念,都是合同制工人,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依據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屬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過去工齡計算政策,臨時工被錄用為正式工的,最後一次本單位工作時間應當計算為連續工齡,該臨時工本單位工齡11年,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該臨時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⑺ 關於單位職工食堂僱傭臨時工,因效益不好需減人增效應注意的勞動法條例
沒簽合抄同,但又有實際勞動關系發生,至十年,首先是樓主你先違法了,要裁員的話建議你實行自願解除合同者走了,就是說你現在把要的人重新簽個合同。不想要的找個理由不簽。最好是要對方自願,否則你要賠錢的哦。小心了
⑻ 食堂請的做飯的(臨時工)工資日結是否合法法律依據何在
重新約定是個辦法,工資沒有吸引力,可以根據食堂的工作時間重新約定也給食堂工作人員自由
支配時間,例如40元/小時,以下是個協議樣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並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鑒定,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 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⑼ 我在單位承包了食堂有協議可他們按臨時工工資付的我款
上述情況可以首先選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必須有證據證明食堂屬於承包性質,例如承包合同、協議。同時要有證據證明單位支付的承包費不足。
一【民事起訴的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起訴需要提供證據】
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供證據,只有證據才能證明當事人的起訴理由事實成立。法院才會依據證據事實依法作出判決。如沒有證據,法院無法認定當事人(原告)起訴理由的真實性,不可能任憑原告嘴上說什麼,法院就信什麼。所以要想得到法院支持,必須提供證據。
三【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系。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四【《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