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急辭工
1. 臨時工有急辭工罰款這樣的事嗎
沒有臨時工在罰款就不給他幹活了
2. 關於急辭工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呢
勞動法中沒有急辭工的說法。
一、關於辭職時間:
1、試用期內提前3天。
2、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如果與單位協商好的話,可以在協商好的時間內辭職。
二、勞動法中對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臨時工急辭工擴展閱讀: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有兩種形式:
1、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
2、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另外,所謂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3. 臨時工急辭工扣錢問題
這個可以告他,勞動法規定,臨時工和全職是一樣的工作待遇,他沒有權利扣工資
4. 我在做臨時工,,急辭工說要扣七天工資,,算不算違法
做臨時工,著急辭工扣七天的工資,屬於違法的行為。因為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克專扣工人工資的,屬即便著急辭職,用人單位也要按照工人的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4)臨時工急辭工擴展閱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 我是做臨時工的為什麼正常辭工不批非要急辭扣五百才能批
題主做臨時工有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如果是簽了合同的話,臨時工是可以隨時解這回種勞動合同的;即答便是你沒有簽合同,那你要辭工也是可以隨時辭工的,如果你的領導不給你辭工,那說明這家公司完全沒有遵守勞動法的這種意識。
而且急辭工扣500塊錢這種方式,也是違法的,公司不可以無故剋扣員工工資。
綜上所述,你可以直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6. 臨時工急辭工 當天就走 勞務派遣公司人說扣百分之四十當月工資 求解答
無權扣工資,可以去當地人社局投訴,提前一個月申請是離職的程序,並不是剋扣工資的法定條件。
7. 勞動法規定辭急工扣多少工資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一、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急辭工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並結算。
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8. 臨時工存在急辭工嗎
有,像是一周兩周,比臨時工招聘方規定時間早得的都算是
9. 一般急辭工按勞動法會扣多少錢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一、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急辭工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並結算。
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 臨時工及辭工扣錢合法嗎
用人單位復的行為不合法,用人單位制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對數額等存在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