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臨時工辭退原門左
❶ 被學校當臨時工20年,現在學校以經濟補償方式辭退
可要求補繳社保或賠償。
❷ 我1986年在學校食堂干臨時工直到2001年被辭退,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提前三十天提出並且支付每工作滿一回年一個月工資作為答經濟補償鑫。如果辭退是因員工違法違紀開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提出解除理由不合法則是非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恢復勞動
學校食堂,臨時工,被辭退\勞動仲裁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提前三十天提出並且支付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鑫。如果辭退是因員工違法違紀開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提出解除理由不合法則是非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恢復勞動
❸ 早期被辭退的學校後勤職工有沒有補助
已經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按照那時的法律規定,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說法。法律除非有明確規定,沒有溯及力,你不能用現在的法律規范以前的行為。
❹ 學校臨時工辭退經濟補償
應該按照退休待遇,領取退休金。
❺ 在學校做了3年臨時工,如果辭退我,我享有哪些權利
單位提抄出解除勞動合襲同,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提前三十天提出並且支付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鑫。如果辭退是因員工違法違紀開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提出解除理由不合法則是非法解除,員工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❻ 我媽媽連續在學校食堂工作15年,按新勞動法,有什麼待遇沒有
嗯。。。已經被辭退。。就是說明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那麼新勞動合同法已內經不能再使用。。
如果之前容要求過仲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3個月以內),並且仲裁並沒有完成,才可以嘗試使用新勞動合同法
補充:你們申請過仲裁沒??
沒申請,就不行了。
申請了,已解決(達成過協議),也不行了。
申請,沒有達成協議,但是放棄繼續申請,視為個人放棄,也不行。
申請,沒達成協議,有過繼續申請的紀錄,但是沒有解決方案或達成協議,那麼可以繼續去勞動仲裁部門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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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深表同情別無他法。往後多了解法律的相關條款和規則吧。
❼ 臨時工被單位辭退(無不良原因),有什麼補償嗎
首先,「臨時工」的概念已經不復存在了。那些人是拿出老概念來糊弄你的。
在一些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還存在一定的「編制」問題,這個所謂的「編制」造成了「臨時工」概念的遺留。
但其實早在1996年10月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曾經指出:
「《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想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的用工,只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的有所區別而已。
因此:
1. 由於單位與你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協議,卻沒有約定合同日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一旦解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首先選擇恢復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把這個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下去(單位遇到這種請求,馬上頭痛);而且在違法解除期間,即使你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單位更頭大了)
3.當然,對於違法解除你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以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4. 交「金」這方面是基本上訴訟時效的,因為這是社保交給社會保險基金的,屬於公益性質。時間嘛,從你進公司那天開始,單位就應當依法為你辦理並交納各類社會保險。
法律條款方面: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工資損失。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2倍經濟補償。
祝你順利。
❽ 學校臨時工與企業臨時工在被辭退後的補償是否有區別
有區別的,一個是事業編制,有特別法要適用特別法的。
❾ 五十多歲,在學校食堂臨時工作,因和同事出現點矛盾,同事靠著他的親
臨時工,沒有保障,就是怎麼樣都是沒什麼意思
❿ 我校有一臨時工因病不能看門,學校給與辭退。給賠償嗎如何賠
1、學校辭退違法,可以要求賠償;
2、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保護的勞內動容者,和普通勞動者合法權益一樣也給予保護;
3、勞動者應抓緊搜集勞動關系證明,就是能證明給學校看門的所有證據材料,比如工資單,胸卡,制服等;
4、勞動者病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勞動法有明確規定;
5、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不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有賠償金;
6、學校還要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勞動者老了以後還有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