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繳納社保法律法規
Ⅰ 為農民工臨時工繳納社保的法規依據是什麼謝謝!
這個問題不是簡單的繳不繳的問題,要從社會保險法規的法律框架、立法內意圖等容方面去綜合考慮。。。。。現有社保法規主要規范的是城鎮職工的社會統籌,包括養老、醫療等,以及城鎮職工的住房問題農民工的社保繳納,除四川搞的城鄉統籌試點有明確規定外,全國其他各地均未有明確規定,同時,目前全國各地農民基本上都參加了「新農合」或類似的社保,並且作為農民身份,在戶籍地均有宅基地。結合國情和社保法規意圖,現行社保立法主要是解決城鎮職工的社會統籌以及住房問題。至於農民身份的職工,立法時未予綜合考慮。再者,即使給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等到法定退休年齡如何操作?至少在目前看來操作難度較大,所以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所以在IPO實務中,很反感諸多中介不具體分析問題,缺乏對法規和實務的融會貫通,以上市要挾企業增加不必要成本,缺乏投資銀行應有的價值發現和創新精神。愚見
Ⅱ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職工(包括臨時工)的養老保險繳納時間的
規定如下:
1、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2)臨時工繳納社保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Ⅲ 《勞動法》關於臨時用工是如何規定的,是否需要簽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若不需要繳,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
臨時工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3)臨時工繳納社保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但必須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當前,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的人員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脫。
Ⅳ 勞動法對社保和臨時工是怎麼要求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1,如果單獨只約定了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視為沒有試用期。
2,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應當繳納社保。而不論試用期和非試用期。
3,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Ⅳ 臨時工是否需要繳納社保,有何法律依據
臨時工需要繳納社保,法律依據是《社會保險法》。法律里,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所以,都是需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並且,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10、82條。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016年2月起,廣東、天津、雲南、甘肅、貴州、江蘇、上海等地方下調社保費率措施。2016年2月3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在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隨著平均工資的公布,北京、上海、重慶、安徽等多地調整了社保繳費基數。由於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2016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擴大統計口徑范圍,社保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這有利於減輕低收入者繳費負擔,讓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時,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資也有望增加。2018年社保之養老金開始全國統籌。
主要特點
五大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
Ⅵ 請問國家勞動法哪條規定了臨時工也能享有養老保險
臨時工也能享有養老保險。
根據我國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版》中對對權臨時工的規定
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規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將出台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將解決兩方面問題:一是包括勞務派遣工在內,只要工作的崗位、職級、內容相同,應做到「同工同酬」——不僅工資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應一視同仁。「所謂『同工同酬』並非要求他們的工資數額一樣,而是允許在同一工資區間內進行浮動」。二是將同工同酬寫入法律法規當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資支付相關法規,「同工同酬」將首次作為立法內容。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應當獲同級別工資待遇。
Ⅶ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臨時工干滿多少年交社保
不是多少年,而是一個月。
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
自用工之日起,你就是用人回單位的答正式職工,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就是說,一個月內應該給你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條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8、9條
Ⅷ 新勞動法哪一年實施有關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規定
勞動法從來就沒有規定關於臨時工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之後,已回經不存在臨時工,凡是用人單答位招用的,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從法律意義上說,已經不存在臨時工。
(8)臨時工繳納社保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Ⅸ 關於臨時用工的各項社會保障有什麼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版得的原則,權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規定: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規定: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規定: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9)臨時工繳納社保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分配辦法: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這其實在以前的《勞動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規定。但由於勞務派遣工、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存在三方合同關系,由誰來實施,誰來負責就成了推諉扯皮的理由。
新《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並明確指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