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臨時工受傷負什麼責任
Ⅰ 勞務關系,臨時工人自己摔傷,僱主大概承擔幾成責任。
屬於僱傭關系,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內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容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知安裝廣告畫面,有沒有資質方面的要求,(估計不會有的)如果沒有,作為僱主,你是要依法承擔傷者的治療和與傷害有關的責任的。具體的應包括;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Ⅱ 臨時工受傷僱主應承擔何種責任
----從你來的小工廠規模和性質源,以及所要求的工作內容看,你與工人之間形成的是僱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者承攬關系),如果雇員不慎受傷,你將承擔賠償責任(非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雇員在履行合同中造成自身傷害的,由受益人即雇傭人補償,若因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減輕或者免除僱主責任。
Ⅲ 僱傭的臨時工意外受傷,我該承擔什麼責任
臨時工受傷僱用公司是需要賠償醫療費用的。
一般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同於僱傭關系,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受傷不屬於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只能被認定為人身損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你要對臨時工的受傷負責。
(二)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責任。
因此,你應承擔臨時工治療期間的醫療費、支付誤工費外,還應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Ⅳ 臨時工因過失受傷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內的第三人造容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Ⅳ 臨時工在工作時受傷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
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
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
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
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
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
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
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
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
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
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Ⅵ 僱傭的臨時工工作時受傷誰的責任
法律問題:雇了個臨時工人給安裝防盜窗。安裝時,因個人原因不小心摔傷,誰應該負責? 孫律師:如果是僱傭的臨時工,那麼應當由僱主賠償。如果是承攬關系就工人自己承擔。 胡律師:由僱主負責賠償。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亟需解決,建議您立即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進行在線律師免費咨詢。 相關知識——僱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區別 從僱傭法律關系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徵的分析,可知判斷僱傭關系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屬於僱傭法律關系,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僱傭合同,看勞動力與報酬是否成為交易對價。如雙方這樣約定:受僱工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則一般可視為雙方存在僱傭關系。由於實踐中,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僱傭合同的極少,因此要判斷某一法律關系是否為僱傭法律關系,還需結合實質要件來判斷。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僱工是否受雇傭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僱工受雇傭人控制是僱傭法律關系存在的基礎。僱工受雇傭人控制是指:雇傭人對僱工享有發號施令加以指導的權利,而且這種命令指導是關於僱工如何完成其職務活動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導。在僱傭法律關系中,僱工是雇傭人用來完成某種工作的人,因此,僱工在完成這種工作時應聽命於雇傭人,服從雇傭人的監督指導。僱傭法律關系的第三個實質要件就是:僱工應由雇傭人所選任。
Ⅶ 僱傭了臨時工工作,工作時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Ⅷ 私人僱傭臨時工,受傷了僱主應負什麼責任(有關勞動法)
私人僱用臨時工,沒有合同的,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受傷,只要是臨時工沒有過錯的,僱主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Ⅸ 僱傭臨時工幹活 臨時工意外受傷 我該承擔什麼責任
你和臨時工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內 承攬人因承攬使自己遭容受人身損害的,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具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