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當股長
❶ 一個股長把一般工作人員行使副股長的權力,而讓副股長沒有權力,此種做法正確嗎
當然不正確。這說明要麼股長太強勢,要麼副股長太窩囊。
❷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能否擔任中層幹部職務,如行政辦公室主任,財務股長
不能 主管部門不會有聘書
單位自己可以給你設一個辦公室主任啥的 但是毫無意義 1沒實權 沒簽字權 且工資不變 待遇不變 做事又多 沒有任何意義
❸ 做股長一定要公務員嗎
不需要,股長不屬於公務員的范疇,公務員的范圍如下,下列機關中除工勤內人員以外的容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 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 各級審判機關;
(六) 各級檢察機關;
(七)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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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一、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的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二、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
❹ 我參加工作時是工勤崗位,後取得大專學歷,聘干,定了科員,股長當了
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 按照崗位分類: 職員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
按照身份分類:幹部身份\工人身份
以上兩種分法互相之間有交叉, 的確搞得比較復雜,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後,確切說是2002年7月以後,明確提出取消身份管理, 按崗位管理. 但由於一些歷史原因, 對同一個單位的職工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要完全理順,需要有一個過渡期.
改革前事業單位職工身份,是從一進門就確定了的, 通過接收大中專畢業生\軍轉幹部\社會招乾等途徑進入事業單位的,就是幹部身份; 通過社會招工\接收復員軍人\臨時工轉正等途徑進入事業單位的,就是工人身份; 94年以前,允許通過在職聘干\轉乾等途徑,把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或在以工代干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工人吸收到幹部隊伍中來.後來這種做法停止了。
現在,矛盾比較突出的正是那部分以工人身份進入事業單位,卻沒有趕上在職聘乾和轉乾的人,他們中有一部分經過個人努力,後來也取得了大專以上學歷,有的還長期在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有技術職稱,但檔案里沒有聘乾和轉乾的審批表,身份就還是工人。這部分人按照國家規定都納入了當地的社保范圍,事業單位大部分仍將這部分人按照工人退休。
把這部分人的情況搞清楚了,其實也不會太模糊了。
❺ 事業單位工人身份可不可以任行政單位(縣級局機關)的股長
不可以,沒有國家幹部的身份不能從事幹部的職務。
❻ 管理崗位工人可以提副科或聘副科嗎我單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退伍安排在編人員,我擔任股長7年了。謝
從公務員登記政策來看,工人是不能登記為公務員(含參照)的,所以說,如版果你已登記為參權照人員,說明人事部門在審核上沒嚴格把關。當然如果讓你登記了,也不是你的過錯,既然過關了,你就可以提為副科。如果還沒有登記,按政策就不能提為副科。而且工人是不能拿公務員(含參照)級別工資的,工人只能作工勤人員使用,算是長期臨時工吧。
❼ 請問事業編的人員能在縣局當股長嗎
沒問題,股長不是公務員職務,只要有編制都可以當
❽ 科員當股長工資待遇有變化嗎
股長本來就是科員
❾ 請問,任命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局機關行政崗位股長,是否違反政策規定應如何處理
是嚴重違反政策規定的。
請看下面幾部法規的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07〕2號)文件中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行政編制,不得擅自改變行政編制的使用范圍」,「不得把事業編制用於黨政機關,不得把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人員混合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所列行為第(三)項為:「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擅自改變編制使用范圍就是指不得用事業編制的人員占行政編制崗位,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占行政編制的必須是公務員身份,不得把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人員混合使用。
中央編辦和監察部印發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中規定對擅自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責任人員應給予處分。
以上規定說明任命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局機關行政崗位股長,是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政策的,可以根據以上法規條文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❿ 在事業單位工勤員能否當股長
事業單位只有工勤技能崗位,沒有工勤編制
嚴格來講,工勤崗位不能擔任中層幹部,但具體實施要看當地的組織、人社部門是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