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臨時工有必要辭職嗎
1. 事業單位臨時工辭職規定是什麼,該怎麼辭職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程序是本人上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回後,三個月內應辦理相答關手續(如果按規定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況話)單位將該人的辭職情況向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2. 臨時工辭職的問題。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內時工。因此,正容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 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因此,臨時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例外情況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臨時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那麼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另外,提醒如果你有人事檔案在公司的,要辦理檔案轉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如已有下家單位願意接受保管的,也可以。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
3. 臨時工辭職與正式工辭職有什麼區別
臨時工辭職還簡單一些,而且對工作單位沒有太大損失,而正式工辭職,要提前很早告訴公司,否則可能會造成公司人員缺失。
4. 事業單位臨時工 提出辭職真的還要再做3個月嗎
肯定不是法律規定。
但是,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基本都是有人情關系回在裡面的,所以「說答走就走」並不容易。
當然,如果你不顧忌這些,那就好辦了,別說按照程序正式辭職,哪怕是自己單方面宣布辭職,然後就走掉,也不是沒有~~實際上,事業單位一般不會跟個人為難的。
5. 事業單位臨時工辭職規定,臨時工怎麼辭職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不算是臨時工,都是合同工,勞動者如果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6. 臨時工可以辭職嗎
臨時工就是不簽勞動合同的,跟用人單位是沒有直接的合同沖突,臨時工辭職是比較簡單且隨意的,只需要提前一天去跟用人單位說清楚就可以離職,他們還要把你應該得到的工資支付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