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臨時工計稅依據
⑴ 工會經費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工會經費的計繳依據是企業全月職工的工資金額,按2%上繳,如果獲批成立工會,每月回會得到工會補助;
印花稅的計答稅依據一般為合同金額,是訂立合同雙方都需要繳納的稅種,稅率按合同性質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你可以搜一下稅率表,一目瞭然。也有一些是沒有合同,但是也要交納印花稅的,如會計賬冊,是一本五元印花稅,企業的實收資本都是要上繳印花稅的。具體的你可以看下印花稅率表。
⑵ 工會經費的計稅依據
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來填寫;
例如本月工資總額為10000元,那麼需要計提的公會經專費是=10000*2%=200元為可扣屬除金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公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公會經費
(2)工會經費臨時工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暫不計提工會經費的情況
1、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可以不計提工會經費。
2、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的企業,可以不計提工會經費。
但是,以上兩條各地方規定不一,具體情況應查詢當地工會的有關組織。
⑶ 稅務表中工會經費 計稅依據應該填
稅務表中公會經費的計稅依據是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來填寫;
例如本月工資總額為10000元,那麼需要計提的公會經費是=10000*2%=200元為可扣除金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公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公會經費
范圍、比例及計算繳納公式:
1、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范圍:建立工會組織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省總工會直管單位和市財政全額預算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2、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比例:企業、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的工會經費中應上繳上級工會50%的部分。(省屬產業工會在漢單位和垂直管理單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規定)
3、計算繳納公式: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3)工會經費臨時工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職工的教育和工會活動,其開支范圍如下:
1、宣傳活動支出。包括工會組織日常的學習、勞動競賽,舉辦各種報告會、展覽會、講座和其他技術交流的宣傳費用,以及各種宣傳工具的購置維修和集體訂閱的報刊雜志等支出。
2、文藝活動支出。包括工會開展業余文藝活動所需的設備購置費和維修費,舉辦聯歡會,藝術展覽到這些文藝活動的經費;還包括工人文化宮、工人俱樂部、工人圖書館的設備購置維修和日常經費。
3、體育活動支出。包括工會舉辦的各種體育活動的設備購置維修費、經費、運動用品和服裝費。
4、工會幹部訓練費,是指培訓工會專職人員的費用。
5、工會行政費有關支出。包括工會專職人員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差旅費等費用。
6、補助支出。包括工會會員的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費用。
7、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由工會經費開支,其他各種待遇是於本企業其他職工相同,由企業負擔。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工會經費
⑷ 臨時工工會會費如何計算
只要是工會會員,就按照基礎工資的千分之五來收取,不論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 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系,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會費交納的標准,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的。現行標准,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行政方面撥交的經費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撥交的經費。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屢次催交無效時,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由銀行存款中扣交,並從當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撥交工會經費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表現,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徵:(1)強制性。行政撥繳工會經費是《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法》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就要強制執行。《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經費。未按規定撥繳或者逾期撥繳工會經費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額千分之五滯納金。」「各級工會應當按規定的比例向上級工會上繳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在稅前列支。」《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繳、欠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2)無償性。企事業、機關的行政方面向工會撥繳經費是無償的。撥繳工會經費是國家為了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償還。(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法律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國總工會對基層行政方面向工會撥交的經費,規定自上而下逐級上解形成各級工會的經費來源。各級工會經費留成比例為:基層工會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於60%,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市、縣總工會的分成比例不超過35%,具體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決定;5%上交全國總工會。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上繳的收入。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舉辦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為職工服務的經濟事業。4、人民政府的補助。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一次性和專用性的特點。5、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貼,個人、社會團體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⑸ 工費經費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按計稅工資計提1.5%的工會經費
⑹ 交工會經費按人員工資2%那人員工資是所有人員嗎聘用的臨時工算嗎
交工會經費按人員工資2%,其中人員工資是所有人員,聘用的臨時工也算。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工會經費,且是所有員工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6)工會經費臨時工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⑺ 每個月申報工會經費計稅依據是交個人所得稅工資的合計嗎
每個月申報工會經費計稅依據是根據應付工資總額來進行來進行計算的。
根據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屬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7)工會經費臨時工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七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各級工會組織應堅持正確使用方向,加強預算管理,優化支出結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具備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應當依法設立獨立經費賬戶。
⑻ 工會經費計稅依據是什麼
工會經費的計提和撥繳以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准執行。對於帳務不健全的單位,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和單位的全部職工人數核定工資總額,再按規定比例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