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扣稅標准
⑴ 臨時工(一次性勞務)代扣個稅稅率多少
一次性勞務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應該是「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回所得稅稅率為20%。
根據《國家稅答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 十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因此,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兩者都屬於報酬。不同點是:前者屬於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取得的報酬,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後者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不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這種關系。
⑵ 臨時工工資達到多少要扣稅
按現行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規定,月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以上的按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⑶ 新政策中,臨時工的個稅起征點及個稅計算
扣除可以稅前列支的五險一金超過3500元,是5000的話計稅依據就是5000-3500=1500,每個月適用的稅率為一級稅率,個稅=1500*0.03=45元
附:個稅稅率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⑷ 臨時工工資超過5000怎麼扣稅
臨時工工資超過5000是按照收入額進行扣稅的,其計算方法為(臨時工工資-社保扣除-專項版附加扣除)*稅率。也就是權說臨時工的社保費用以及專項附加扣除是不收稅的,如果計算出的應繳納所得額低於5000,是不扣個人所得稅的。
上面所說的專項附加扣除費用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4)臨時工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⑸ 國家稅法關於臨時工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若無其他收入且您的收入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則您的收入未達到起征點,而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若您的所謂「工資」並不是工資薪金所得,而是屬於例如勞務報酬等則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網上搜的答案
⑹ 臨時工要交個人的稅
臨時工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只是勞務公司強加給臨時工的,只回是想多扣我們的錢。這樣答的話,他就名正言順的扣我們錢了。今後不要通過勞務公司進工廠去工作,一定要自個找到工廠門口找工作人員,說明你的來意來上班的就可以了。這樣的話,就不會收中介的個人所得稅,所交的個人所得稅。你們聽我的准沒有錯,因為我也是被勞務公司扣了個人所得稅的人。所以說嘛,個人所得稅不用交就可以了。
⑺ 臨時工個人所得稅怎麼交
1、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發工資的單位代扣代繳。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內所得稅款容,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不代扣代繳會收到處罰,職工個人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2、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現在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個人稅率,扣除標准為3500元。
因而,8000元工資中,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4500元。
你每月應個人所得稅額=1500*3%+3000*10%=345元。
由貴單位在給你支付工資時,扣除345元的稅款,將來代你交到稅務局,你還可以向單位索要完稅憑證。
3、別的稅不用交了。
⑻ 臨時工工資超過多少錢需要繳納個稅多少錢繳納增值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依據收入的來源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類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月工收入超過5000元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僅提供個人勞務的,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⑼ 臨時工工資超過多少就需要向國家納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依據收入的來源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按工資、薪金所得類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月工收入超過5000元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僅提供個人勞務的,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9)臨時工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