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十年臨時工
1. 在公力醫院工作十年的臨時工不給交養老保險行嗎
法律上不允許,但實際都這樣,不給交的很多要是都按要求交全就沒必要總臨時工,臨時工就是為了省錢用的。你
可以個人自己交社保,想鬧一鬧也可以去勞動局舉報要求賠償並且補上,但是你的工作也會沒了。
2. 在醫院工作了十幾年還是臨時工,單位沒買養老保險
96年前工齡是以檔案中的招工指標為準的,臨時工的工齡社保是不認可的,96年後是可找單位協商補交或到社保投訴要求單位補交
3. 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
由於自《勞動法》施行後,法律上已取消了「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因此,「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無法可依。
但從《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中,不難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實質上就是過去的「臨時工」,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而長達十年的臨時工工作,顯然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相悖,是不成立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工作十年以上的「臨時工」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有權要求所在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你好,我在事業單位衛生院,工作了10年,是一名臨時工,單位無故辭退我,有何說法
單位辭退你,他們應該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 醫院臨時工和合同工的區別
臨時工抄是沒有編制地,合襲同工是有編制地,兩者待遇差很多
第一,人民醫院員工分為三種:編制工,合同工,臨時工。前兩種待遇(工資、獎金、福利)基本相同,編制工國家養活,合同工靠醫院養活。唯一不同的是養老保險有所差異。
第二,臨時工待遇很低,享受不到前面兩種大部分的待遇。
第三,合同工的出現是因為醫院發展太快,人手緊缺而人事編制指標不夠,臨時工則大部分因為當地人正規考試通不過,通過各種關系進入人民醫院。
第四,臨時工可以通過醫院定期的轉正考試轉為合同工,但不可能轉為編織工。
第五,進人民醫院有時不只是為了一份工資。
6. 臨時工超過十年怎麼辦
由於自《勞動法》施行後,法律上已取消了「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因此,「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無法可依。但從《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中,不難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實質上就是過去的「臨時工」,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長達十年的臨時工工作,顯然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相悖,是不成立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工作十年以上的「臨時工」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有權要求所在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 公立醫院臨時工待遇問題
這種做法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8. 我在醫院工作十年沒簽勞動合同按臨時工算以後怎麼辦
你在醫院工作10年,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按臨時工的,那麼到退休時,享受不了退休待遇,你只能自己去社保局購買社保,才能到時享受養老金的。
9. 一個在醫院工作了快二十年的臨時工,醫院有義務幫她投社保嗎
自從勞動法實施以後,就沒有臨時工這一稱呼。這名婦女,可以要求醫院同工同酬或者按專當地最低工資標屬准支付,並補交社會保險,並辦理退休手續。醫院有這個義務。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10. 在一個單位干十年臨時工就是正式工嗎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一直是一種特殊的存在,沒有正式編制,待遇與在編人員相差非常之多,但確實也實實在在的做了很多工作,而且在印象中,一出現什麼問題,臨時工就是被拉出來背鍋的,即便這樣,還是有很多的人爭相想進入事業單位,哪怕是臨時工,也覺得這份工作要比私企打工體面一些。
最近有一種說法是臨時工在單位干滿10年,就等同於拿到了鐵飯碗,變成了穩定工作,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都知道事業單位臨時工屬於第三方勞務派遣,是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不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系。而出現以上說法的依據就是《勞動法》中的第二十條: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沒有明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終止時間,也就是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相關事由,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相較於之前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就是比較穩定的了。
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好之外,就是在同一單位服務滿10年之後,勞動者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是不是真的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真的是鐵飯碗了呢?真的就不會失業了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然是有好處的,不會無緣無故就不被續簽,但也不代表就可以混日子,如果單位認為你不適合繼續留下工作,仍舊可以做足賠償解約。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會有機會轉為正式工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臨時工直接轉為正式工基本沒可能,畢竟招錄條件和考試內容等都不一樣,不可能說轉就直接轉,臨時工想擁有正式編制,只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參加正式招錄考試,指望有捷徑是不可能的。
事業單位的正式工就一定是鐵飯碗嗎?
那是不是事業單位正式在編的職工就是鐵飯碗,絕對不會失業呢?目前事業單位正在改革中,一部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會轉為企業,職工則是由事業編制管理轉為合同制管理,而且在改制過程中,也會對在職事業單位職工進行能力考評,符合要求的會繼續留在事業單位,不符合要求的也會被淘汰,拿賠償金。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有前途嗎?
從前途上來講,臨時工是不可能會承擔領導職務的,也就是說臨時工是沒有什麼晉升空間的,至於前途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渴望一個穩定一點的職業,希望有時間經營自己的生活,那麼事業單位的臨時工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如果對事業有一定的追求,希望自己在事業上達到一定的高度,可能臨時工就滿足不了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