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對臨時工的復函
『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此文件是否廢止
已經廢止。該文件被廢止是因為已經不適合新的用工關系。在《勞動法》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臨時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但舊問題仍應按舊法解決。
該文件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1)勞動部辦公廳對臨時工的復函擴展閱讀:
該文件因臨時工提法被廢止的原因:
「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
『貳』 臨時工勞動合同問題
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內後的工作時間合並容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復函》中勞薪(1964)344號】
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
『叄』 臨時工工齡認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規定: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3)勞動部辦公廳對臨時工的復函擴展閱讀
計算原則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並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肆』 勞動部辦公廳的復函是法律文件嗎
1、勞動部辦公廳的復函屬於部門規范性文件,不是嚴格的法律文件;
2、我國全回國人答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效力等級最高。
3、國務院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分別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他們的使用范圍受到限制,進限其職權和地域范圍有效。
4、國家各部委制定的僅為規章,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只有在不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下,彌補上位法未規定事項的作用。
『伍』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力字〔1993〕17號)本篇法規已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兩個復函的通知》(發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實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廢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
(勞辦力字〔1993〕17號)
四川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如何認定臨時工的請示》(川勞仲〔1992〕1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廳提出的某些企業採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一項短期工作發包給私人包工負責人,由包工負責人組織臨時務工人員去完成,務工人員發生工傷後,怎樣確定用工主體及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認為:
當包工負責人是國有企業的職工時,由於職工本人沒有招用臨時工的權利,所以應由企業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1號)負責招用臨時工,並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的工傷待遇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當包工負責人是社會上的人員時,如果包工負責人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具有用工權,則其應按《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勞政字〔1989〕5號)聘用臨時工,並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的工傷待遇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並按《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辦理。如果包工負責人未經批准非法用工,勞動行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處罰,臨時工的工傷待遇也應由包工負責人承擔,並按一九五三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及一九八九年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的精神辦理。
勞動部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陸』 勞動部1996年作出的《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請示》的復函和《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復
http://..com/browse/101
『柒』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2002)323號的全文
【全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回函 勞社廳函〔2002〕323號
貴州省勞動和社答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黔勞社呈[2002]3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捌』 勞動規定
臨時工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臨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長期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專並計屬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給甘肅勞動局的復函》中勞薪(1964)344號】
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第一條】
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玖』 誰知道勞動法里關於臨時工的說法具體點,各個方面的!
勞動部辦抄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
『拾』 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
福建省勞動局: 你省福州市勞動局《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回的請示》(榕勞發[94]53號)收答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福州市勞動局詢問:當前在建築和拆遷作業中,將一項短期工程發包給某些務工人員去完成的現象十分普遍,目前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建築和拆遷工程的法規都規定承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否則應視為無效承包。對無效承包,是否適用勞辦力字(1993)17號「復函」的規定? 我們認為,從保護臨時工的合法權益考慮,解決無效承包中臨時工工傷待遇問題,可適用勞辦力字(1993)17號「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對「私人包工負責人」和「包工負責人」的認定,在勞辦力字(1993)17號「復函」中,兩者的意思是一致的。 請將上述內容轉告福州市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