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對臨時工管理及要求
A. 臨時工安全管理
給投保險
B. 臨時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臨時工隊伍的管理,保證各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在兩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臨時性用工。臨時工是學院用工的一種形式,是學校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納入學院的勞動管理。
第三條 嚴禁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四條 招聘臨時工應貫徹"公開招聘、自願報名、平等對待、競爭上崗、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招聘原則,認真執行"先校內後校外、先本地後外地、先省內後省外"的用工原則,嚴格控制招聘省外臨時工。
第五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超編部門原則上不得招聘臨時工。
第六條 在任何一個崗位首次被聘用的臨時工均實行至少一個月試用期制度。
第七條 外聘教師由系部和教務處管理,不屬此辦法之列。以日計工的臨時工,也不屬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條 用人部門在編制許可的條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工的,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或用人部門在沒有編制的情況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經黨政聯席會議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
第九條 臨時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門公布招聘崗位、工作內容等;
2、用人部門接受報名;
3、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查;
4、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對應聘者進行考核,採取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個別崗位(特殊崗位)招聘時也可簡化程序,由用人部門按差額或等額推薦,會同人事處組織考核。
5、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錄用。
第十條 被聘用的臨時工由人事處辦理有關的手續。辦理手續時,被聘用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外省勞動者應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2、暫住證;
3、身份證;
4、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金屬焊接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殊行業工種的臨時工,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件;
5、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未經學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臨時工。否則,學院不予認可所招聘的臨時工,不予支付工資,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部門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保障用工部門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用工部門招用臨時工必須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試用期起計算),由用人部門辦理,人事處審核。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解除勞動協議條件、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一般每學期一簽,保衛類臨時工勞動合同可一年一簽。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將書面報告送人事處核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自然終止。需繼續聘用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考勤是對臨時工出勤情況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門要嚴格按學院規定的出勤時間對本部門臨時工進行考勤登記。
第十八條 學院因工作需要,經協商後可以安排臨時工加班加點,應發給加班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十九條 臨時工缺勤(含病、事假),應扣發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二十條 各部門招用的臨時工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學院的保衛、人事等部門按職責兼管。
第五章 工 資
第二十一條 臨時工的工資標准由人事處聽取用人部門建議,結合工作責任大小、工作時間長短、勞動強度輕重、技術要求高低和考慮全校平衡等情況確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 用人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按工資標准制好《臨時工工資名冊》(附考勤表)報人事處統一造表,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每月9、10日兩天(遇上雙休日、節假日順延)到學院財務處領取工資或打入卡號。
第六章 保 險
第二十三條 用人部門在臨時工工作滿一個月並簽訂勞動合同後,符合條件要求參加社會保險的,須於次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辦理有關參保手續,如超過15日上報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順延到下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目前學院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寒、暑假不上班臨時工的保險費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5年3月起執行,學院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C. 求一份臨時工管理規章制度!!!
一、要嚴格遵守質監局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臨時工要與局辦公簽訂合同,一版年一簽。視工權作表現可以續簽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臨時工每年要體檢一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臨時工,年齡男不超過55周歲,女不超過50周歲。
五、要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堅守責職,有問題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
六、同事間要團結協作,對服務對象要親切、自然,禮貌對人。
七、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中途離崗、辭職,否則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臨時工簽訂合同時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證,居住證及有關證件。
九、臨時工在工作期間及社會上要遵紀守法,恪守道德。
D. 如何做好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陡河發電廠,河北 唐山 063028)
1 為臨時工及時補充"養料"
絕大多數臨時工文化水平較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且在施工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生產、輕安全,重勞力、輕技術的思想。這就需要各個用工單位把臨時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技術培訓等置於應有的高度,為他們及時補充"養料",以滿足我們的工作需要。
特別是對生產一線的臨時工,更需加強應有的培訓,以盡快提高其素質,促使他們與固定工隊伍步調一致。例如,可讓臨時工走進我們的"家門",參加車間、班組安全日活動、班前會、技術講座等,也可運用以往臨時工所發生的不安全現象擺事實講道理,分析危害,使其警省。
2 加強監管臨時性用工隊伍所處的地位,決定了其臨時思想的嚴重。一些工作時間短、工作經驗較少的臨時工經教育培訓之後,往往能循規蹈矩,不敢蠻干;恰恰是那些長期在電力生產單位作業,對電力行業特點和安全工作要求較熟悉,自以為經驗豐富的施工隊伍,容易滋生麻痹思想,漠視規章制度的存在。他們常常急功近利,冒險作業,單純地為掙錢而完成任務,一旦違規受罰,幾百元罰金較之工程盈利不過九牛一毛,難以使其思痛。如此,我們在臨時工管理工作中,就不能簡單地以"罰"代之,而應在不斷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從另一方面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做到教育在先,獎懲並行,為臨時工管理築起一道安全屏障。
這就需要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協調方式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同時各單位臨時用工監護人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必須牢固掌握施工工藝、工序和質量標准、進度要求,熟悉施工作業現場環境及危險點、控制措施等,隨時隨地實施嚴格的監管,指導、監督、糾正臨時工的施工行為,將臨時工的各方面工作納入正規的管理軌道。
3 臨時工管理不能臨時
臨時用工的臨時性,常常使我們產生在管理上無須多下功夫的思想誤區。因此在每次僱傭臨時工時,缺乏一定的標准、制度和原則。由此必然導致管理不力、以包代管的弊病反復發作。
隨著企業改革、發展、創新的需要,靈活的用人機制必定會帶來許多優勢,成為企業的客觀需求,所以對臨時工群體實施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用工規章制度,甚至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落實相關責任,實現用工臨時、管理長遠、可控在控的管理模式是十分必要的。而要做到這些,還需要作為甲方的用人單位自覺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確立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可單純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漠視了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繳納保險、勞動保護等問題。如此,才能真正調動起臨時工群體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可避免捲入令人頭痛的勞動爭議,牽扯過多的精力。
臨時工管理,我們要做的還有很多很多,但通過規范各項工作,就可達到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的目的。
E. 單位對年齡大的臨時工如何管理
相信很多的單位在人手忙不過來的時候都會去招收臨時工進來單位做事的,這些臨時工是不太好管理的,尤其是高領的臨時工,單位中比較難管理的無非就是臨時員工,更難管理的就是年齡比較大的臨時員工,為什麼要這樣說呢?
盡量把新來的員工單獨聚在一起,不要新來的年齡大的和老員工一起,這樣會更不便於管理,不要給新老員工能夠感覺到受到了不同待遇,不要在企業的員工中分級化的管理,盡量的能夠做到把臨時工和正式員工都一視同仁的管理,不要讓臨時的員工心裏面有落差感。
F. (65)國經字74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現將「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望即貫徹執行。在實踐過程中如有修改意見,請隨時報來。 附: 國務院關於改進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為了促使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兩種勞動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臨時工,經濟合理地使用勞動力,並簡化臨時工的招用手續,現對臨時工的使用和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從社會上招用職工時,凡是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都應當使用臨時工(包括季節工,下同);已經使用固定工的臨時性工作,應當逐步地改用臨時工。 在勞動計劃管理上,根據嚴格控制固定工人數,便利使用臨時工的原則,今後,國家勞動計劃只控制固定工的年末人數和固定工、臨時工的全部工資總額。臨時工的平均人數和期末人數,只進行統計,不作為計劃控制指標。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在國家下達的固定工年末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指標以內,有權減少固定工,多用臨時工。 二、企業、事業單位需要使用臨時工時,應當根據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年度勞動工資計劃,報請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就近招用。凡是用工地點在城市的,應當首先從適合條件的、城市需要就業的勞動力中招用,解決不了時,再從農村招用;用工地點在農村的,可以在附近的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招用。有些企業為了使用臨時工方便,要求和附近街道組織或社、隊建立固定協作關系的,當地勞動部門應予協助,並規定一些使用原則,進行監督。勞動部門應當根據有利於生產、工作和便利用戶的原則,簡化臨時工的招用手續。 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臨時使用的下列幾種人員,可以不納入工資總額計劃,不計算勞動生產率。 (一)對某些適宜於居民拿回家裡做的工作,如糊紙盒、鎖扣眼、納鞋底等所使用的家庭工;企業單位因揀拾廢棄物品所組織的職工家屬或附近居民;臨時使用的零星修繕人員;學校臨時性的代課教員;不由國家開支工資,不由企業、事業給予補貼,不享受勞保待遇,而是由職工、學生自己繳費開支的或者自負盈虧的生活服務人員,如炊事員、理發員等;企業到外地采購物品或在商品中轉過程中使用的挑選、打包、裝卸、搬運等人員。 (二)企業在不降低產品質量,不增加生產成本,不影響本單位設備、人力的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批准,發包給集體所制單位的半製品加工、裝配、包裝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拆洗縫補、房屋修繕、裝卸、搬運和短途運輸等工作所需要的人員。支付給上述(一)、(二)兩項人員的費用,可分別從生產費、管理費、事業費等項下開支,並應單獨統計或者估算。 (三)因特殊需要,如搶救自然災害、水利建設、征購農產品的短途運輸等所動員的民工。 四、企業、事業單位,應該加強勞動管理,力求節約使用勞動力。有些臨時性的工作需要用人,應該首先從內部改善勞動組織,挖掘勞動潛力解決。現有勞動力多餘的單位,不得再招用臨時工,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招用臨時工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企業、事業單位在招用臨時工時,必須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與所在地的城市街道組織或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簽訂合同,並且在合同期滿後予以辭退。 五、企業不得自行動員使用民工。有的地方因搶救自然災害、水利建設、征購農產品的短途運輸等,需要動員民工的時候,須經當地人民委員會批准。 養護公路、修建地方道路的民工建勤,按照已有的規定辦理。 六、臨時工的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參照本地區統一規定的相同工種、同等技術的固定工工資標准作出規定,並抄送勞動部備案。 臨時工的勞保待遇,暫按各地現行規定執行。 臨時工的糧食定量,一般按同工種的固定工的供應標准執行。需要增加的糧食,糧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供應。 七、各級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應該在保證企業的工資總額不突破年度計劃的前提下,進行按季監督;對企業只控制工資總額,不控制分項指標。允許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在季度內各月之間對工資總額作必要的調劑使用,但在季度之間需要調劑使用時,必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使用臨時職工的暫行規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關於從事經常性工作的臨時工轉為長期工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劃委員會、勞動部、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劃委員會、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城市使用零散工的規定(草案)」同時廢止。
G. 企業對臨時工負哪些責任
一、企業對臨時工的管理
1. 企業需用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其范圍、數量、工資額度由企業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招用臨時工通知單》。確需從農村招用的,報經省、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臨時務工許可證》。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 企業招用臨時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可申請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合同期限、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工作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勞動合同一式2份,企業和臨時工各執1份。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終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3. 臨時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後方可上崗。
招用從事起重機械、電工、金屬焊接、登高架頂、廠內機動車輛、鍋爐及壓力容器操作等特種作業的臨時工,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培訓,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招用從事建築、運輸專業技術的臨時工,企業必須進行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在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招用臨時工。
4. 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應參照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收入,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商定,並寫入勞動合同。
5. 臨時工的工資,企業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和《招用臨時工通知單》到開戶銀行支取。
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在核定的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中列支。
6.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對待。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企業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相當於企業10至20個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7.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醫療期間,其醫療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 70%的生活補助費。傷、病痊癒而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停工醫療期限超過3個月傷、病未痊癒者,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企業3個月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喪葬補助費,並一次發給本企業12個月平均工資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8.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標准和支付、管理辦法,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辦理。合同期滿後,其保險基金由企業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轉入臨時工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9. 臨時工的勞動保護應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按標准規定發給防護用品;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應發給與合同制工人同樣的保健食品和崗位津貼。
臨時工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1.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招用臨時工的依法監督檢查,檢查時應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被檢查企業應主動接受檢查。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 擅自招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退回或補辦手續,並按招收人數每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逾期不退或不補辦手續的,按招收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2) 合同期滿未辦手續繼續留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按留用人數每人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留用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3)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臨時務工許可證》而未領取或偽造、塗改《臨時務工許可證》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
3. 企業拒絕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H. 化工企業臨時工(雇傭工人)怎麼管理
其實臨時工都是以承包公司的名義過來的。我的一個想法是:進行供應商評審!呵呵。版國外的企業在選擇它的權供應商的時候都要進行現場評審。比安全標准化的審核都要嚴格,只要不合格的絕對不用。可以使用這種方法,定期對承包單位進行評審。檢查他的一些培訓等,將培訓和管理的任務分給他們。這是我的一個比較理想想法。哈哈,我也知道在中國實現這樣的情況不太現實。大家有什麼好的、現實的想法也說出來,學習學習。
I. 公司對臨時工管理辦法應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律網
一、公司對臨時工管理辦法應是怎麼樣的
1、企業需用臨時工,原則上在城鎮招用,其范圍、數量、工資額度由企業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招用臨時工通知單》。確需從農村招用的,報經省、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臨時務工許可證》。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2、企業招用臨時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並可申請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合同期限、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工作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和勞保福利待遇、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事項。勞動合同一式2份,企業和臨時工各執1份。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終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3、臨時工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技術教育後方可上崗。
招用從事起重機械、電工、金屬焊接、登高架頂、廠內機動車輛、鍋爐及壓力容器操作等特種作業的臨時工,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培訓,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招用從事建築、運輸專業技術的臨時工,企業必須進行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考核,對合格者發給合格證。
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在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招用臨時工。
4、臨時工的工資待遇應參照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收入,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商定,並寫入勞動合同。
5、臨時工的工資,企業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和《招用臨時工通知單》到開戶銀行支取。
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在核定的本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中列支。
6、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對待。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企業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相當於企業10至20個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7、臨時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醫療期間,其醫療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間由企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 70%的生活補助費。傷、病痊癒而繼續從事原工作,或者停工醫療期限超過3個月傷、病未痊癒者,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企業3個月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相同的喪葬補助費,並一次發給本企業12個月平均工資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8、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基金標准和支付、管理辦法,可比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辦理。合同期滿後,其保險基金由企業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轉入臨時工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9、臨時工的勞動保護應與本企業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按標准規定發給防護用品;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應發給與合同制工人同樣的保健食品和崗位津貼。
二、臨時工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1、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招用臨時工的依法監督檢查,檢查時應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被檢查企業應主動接受檢查。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 擅自招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退回或補辦手續,並按招收人數每人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逾期不退或不補辦手續的,按招收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2) 合同期滿未辦手續繼續留用臨時工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按留用人數每人處以50元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留用人數每人每月加罰100元。
(3)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臨時務工許可證》而未領取或偽造、塗改《臨時務工許可證》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20元至100元罰款。
3、企業拒絕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例舉的一篇公司的臨時工管理辦法,這不能是每個公司的情況,需要公司結合實際制定適合本公司的管理辦法。當然,小編還建議去律師365平台咨詢在線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