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產假多少天
① 規定的一般產假多少天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後,一般有98天。
一、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二)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並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四)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三、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② 臨時工有產假嗎休息期間有工資嗎
1、勞動關系不一定以合同來判斷,你和公司有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就不能你懷孕期間辭回退你,如答果他辭退,你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
2、所以,你現在不用擔心;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③ 臨時工休產假工資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015年產假的規定為:女職工單胎順產者專,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屬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現行的國家產假規定是2012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產假待遇。
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這就從法律上保證了女性的產假是帶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
如果你所在單位沒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那麼你的產假工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當然各單位企業給女職工發放的產假工資會依據各地區規定和本單位或企業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產假工資應不低於職工基本工資。
④ 工勤人員產假是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專晚育者可前後長屬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准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⑤ 事業單位臨時工有產假嗎
現行法律並沒有臨時工這一稱謂,也就是說,已無臨時工的提法和法律依據內。作為用人單容位在聘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者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法》第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應與正式工一樣享受產假。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後,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此外,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國務院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也就是說,必須照發基本工資。這樣規定是為了保障女職工基本生活水平,保護母親、兒童的利益。也就是說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⑥ 臨時工產假如何休
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版假15天;權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⑦ 國家規定法定產假是多少天
國家規定法定產假是98天。
產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准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7)臨時工產假多少天擴展閱讀:
一、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二、可以請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並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⑧ 員工產假多少天
國企職工抄一般產假根據襲《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8)臨時工產假多少天擴展閱讀:
產假的日期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⑨ 臨時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嗎
「臨時工」享有產假。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回職工答,只是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相義務。
「臨時工」女職工依法生育的,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的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⑩ 新勞動法產假有多少天
《勞動法》來第六十二條自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但各地政策不盡相同,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的女性(生育時已滿24周歲)可以享受獎勵假30天。有些地方還規定,如果出現剖腹產、難產等情況,產婦也可以享受額外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