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期為多少天
1. 臨時工每周休息幾天
這個是不一樣的,不同地方的臨時工都是有不同規定的,基本上老闆安排你做幾天就是幾天了,不過做一天就拿一天的工作的,所以你要是不想做的多的話,那就跟老闆說下你有事情,或者直接就不做好了。
2.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復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制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 臨時工工期沒到讓人走可以告訴公司嗎
臨時工工期沒過試用期就開除你,說明你不勝任公司的工作,讓你走人是公回司的權力,這一點不違答反勞動法。如果公司在你工作一個月後還沒有給你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而且有找借口開除你,這樣你可以去找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去舉報公司,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4. 我想做幾天臨時工多少一天
想做臨時工,工資很低一天轉不了多少錢,做臨時工也是要有資格的,不知你的體力條件和工作能力夠不夠。如果夠,一般就是百八十元錢吧,還是長期待工資高哦。
5. 臨時工 宣傳通知工期與實際工期不符合
如果你在試用期,現在要辭職,只須提前三日口頭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不必申請,更不需要批准。
辭職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
6. 臨時工工期五天放假算不算在五天裡面的
不算的,五天只能算工作日,放假了不算工作日。
7. 臨時工簽合同45天工期,然後未到工期滿便被裁退的話工資怎麼算
因為你們簽的合同是45天。沒到期就辭退那是老闆的事,老闆應當承擔責任。她應當。得付到45天。
8. 臨時工一個月可以休息多少天
要看工作崗位的,有的可正常周六、周日休息,有的則沒有這么好。
9. 派遣臨時工協議一個月工期,合法嗎
你好,派遣臨時工簽了協議,表示雙方都認可這樣的用工形式,那就是合法的
10. 勞動法規定臨時工辭工要提前幾天
1、目前施行的勞動法中並不存在「臨時工」的概念,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應當稱為「勞動合同制度下的合同工」;
2、正式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臨時工工期為多少天擴展閱讀:
別讓「臨時工」再「背黑鍋」
臨時工制度打破了傳統用工制度的固定化、長期化模式,增加了僱傭關系靈活度;按需聘用有利於避免勞動力浪費、減少不必要的編制,促進人力資源優化配置。
但是,因政策把握不準、執法水平不高、業務能力不精等問題導致工作違規屢見不鮮、暴力執法層出不窮,相關部門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讓臨時工替人「背黑鍋」,因此飽受詬病和吐槽。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要認真對待,切實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規范錄用程序。讓聘用師出有名,擺脫「名不正則言不順」的尷尬局面。招聘臨時工,應當明確公開招聘、勞務派遣或者人事代管等方式;應當具備與招聘職位對等的道德素質、文化素質、身體素質、業務素質等履職能力。
完善監管體制。「管理就是決策」,用人更要管人,強化崗前培訓,將培訓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通過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檔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強臨時工日常管理、監督和指導。通過公示名單、佩戴標識、持證上崗促使聘用人員在其位謀其政,在陽光下履職盡責,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探索激勵機制。「賞罰分明」,對臨時聘用人員,通過發揮績效工資「經濟杠桿」作用,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工作責任心。對努力工作、積極表現的可獲取更高的報酬;對消極怠工,違法違規的,須減少報酬並承擔責任。通過嚴格的績效考核標准約束不良行為,促使其不斷提高職業技能,規范執法輔助行為。
嚴肅法律後果。法是社會文明的指路牌,律是抑惡揚善的上方劍。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輔助人員不具有獨立的執法資格,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聘用單位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以法律為准繩,堅持「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以嚴厲的問責,倒逼各單位增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和教育,提高其素質,杜絕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