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可否申請工傷
㈠ 臨時工是否能認定工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後,我國的勞動法律中不再使用「臨時工」這個詞內,但是這類職工在容現實中大量存在,他們在勞動中出現傷亡事故時,是否認定為工傷?由誰承擔責任?在《勞動法》頒布之前,勞動部已就該類問題發布了文件,這些文件至今仍然有效。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4、在《工傷保險條件》中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㈡ 臨時工工作受傷可以申請工傷賠償嗎
先向人社局申請勞動關系確認
在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版提權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㈢ 臨時工可以申請工傷嗎
朋友!如果你有營業執照,她做的事是你生產的業務組成部份,就構成勞動關系專!
如果你是屬自然人即非企業老闆,也未注冊就不可能構成勞動關系,屬勞務關系!
現在的人啊?就是挖空心思搞你的錢!!!!!!
祝好!
有什麼情況我願意和你商榷!
㈣ 請問臨時工如何報工傷
建議採取如下措施:1、申請工傷認定,2、工傷認定後,申請工傷等級鑒定。3、確定工傷等級後,要求享有工傷待遇。4、單位不給予工傷待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5、注意工傷認定期限為一年。
工傷就醫和病休期間,工資照發,社保繼續交。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單位按時支付你應得工資和給你繼續交社保。
沒有簽合同,你比較難維權,你得准備一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以及工傷發生的證明(自己寫個工傷發生的事情經過,並且需要提供證人)
有了這些證據,單位不給你應得待遇,可以考慮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㈤ 臨時工是否能認定工傷
臨時工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該概念。是否能夠認定工傷需根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和是否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㈥ 臨時工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內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容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你可要求所在的用人單位在事故發日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傷部門申請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定的,你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㈦ 臨時工工傷一般按法律程序怎麼處理
1、臨復時工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制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附例》處理;
2、工傷糾紛屬於勞動糾紛,發生糾紛後,應當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㈧ 臨時工工傷認定
1.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相關證據:
(1)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工資卡回、工資單、考勤卡、暫住證答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2)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能是證人證言、錄音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你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5.因為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你在申請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