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臨時工法律法規
⑴ 有關於臨時工的執法權的法律嗎
事
實上,「臨時工」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相對於國營企業中的正式員工而言。隨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這一稱呼早已退
出歷史舞台,准確的說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訪的專家們表示,在行政執法機關中的「臨時工」,其實質是協助或輔助執法人員。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雲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臨時工」只是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不應該有執法權。
中
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於川則認為,「不能籠統地說這類『臨時工』有沒有執法權,要分具體情形而定。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中,協
管人員不能夠直接行使執法權。比如,協警可以幫助貼罰單,但不可以開罰單。總體來說,『臨時工』沒有直接獨立執法權,但有協助執法權。」
中
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協管員與行政執法機關是一種職務上的委託關系,是一種勞動關系,但在面對行政相對人時,行政相對人則會把他們都視
為國家工作人員。「比如,交警拖車,下達拖車命令的是交警隊長,但執行拖車任務的是協管員。所以,協管員是在協助執法,不是完全沒有執法權。」
莫於川介紹,行政執法機關聘請協助執法人員並非中國獨有的形象,作為「參與行政」的一種方式,符合當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為『臨時工』這個群體出過一些事,就因噎廢食,完全消除這一群體。應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身份定位、職能許可權、責任權利進行明確。」莫於川說。
「臨時工」應該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
訪專家們認為,協管等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的產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強烈需求與有限供給之間的矛盾,但作為非正式執法人員,其隊伍
設置、經費來源、人員招錄辭退、福利待遇、法律責任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建議制定法律加以規范。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看來,「各行政機關之間執法內容差異較大,形成統一的法律法規不太現實,但各機關自身至少有一套相關的制度規范,並在『臨時工』准入等關鍵環節切實遵守這些制度規范。」
莫於川也認為,不少行政執法機關其實並不缺少這類規定,只是在實際操作中不按規矩出牌,導致了聘用協助執法人員的無序狀態。
莫
於川進一步提出,要實現行政執法機關協助執法人員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關,完善錄用機制。准入標准不宜過低,要從知識結構、年齡結構、能力結構
等方面綜合考量,以保證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其次是把好出口關,完善考核機制和淘汰機制,讓「強者上,劣者汰」,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三是要把好培訓管理
關,注重加強協助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如果不經過培訓就直接上崗,很容易出現暴力執法、權力濫用等問題。」莫於川說。
「臨時工」履職違法誰擔責?
在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暴力執法等惡性公共事件中,「臨時工」常常成為當事單位逃避責任和轉移公眾注意力的擋箭牌。如果幹「壞事」的真是「臨時工」,那麼單位就可以撇清關系高枕無憂嗎?接受采訪的專家們對此普遍說「不」。
莫於川指出,「臨時工」履職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首先應該追究執法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對具體違規者如何處理,那是用人單位再自行解決的後續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也認為,「臨時工」所在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責任,而不能因行為人的身份是「臨時工」而免責。
專
家們認為,之所以「臨時工」在協助執法過程中屢屢出現傷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協助執法人員群體保障的缺失。同在一個單位,乾的是同樣的活,「正
式工」可以在單位內得到晉升、加薪等待遇,但是「臨時工」待遇低、職業保障缺失,約束相對鬆散,更容易發生違規執法的問題。
對此,余凌雲建議,為保持協助執法人員相對穩定性,應適當提升這一群體的待遇,建立協助執法人員激勵晉升等機制,保障其合法權益。
與
「臨時工」違規執法相對應的是,他們在正當履職協助執法過程中,常常遭遇攻擊和傷害。「既然賦予他們協助執法的職責,聘用他們的單位就應該充分預見他們在
履行職責中可能遭遇的傷害,研究應對舉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權益的可行性制度。」劉莘的建議得到被采訪多數專家的認同。
⑵ 法律、勞動法中有哪些關於臨時工的規定
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僱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內夠享有退容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僱員,與人力派遣,這兩類。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⑶ 法律怎麼規定臨時工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報酬標准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准。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⑷ 中國關於臨時工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⑸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有關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廣東省臨時工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⑹ 8月1日起有哪些法律法規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將施行;鐵路系統全面展開"軍人依法優先"工作;項銀行手續費取消;北京7類非法一日游最高罰10萬;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明確用水定額管理;河南出台辦法杜絕臨時工執法……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福州建築垃圾處置新規:「滴灑漏」將罰5萬
《福州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日前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將建築垃圾交給無准運證的企業或個人處置,施工單位將被罰款10萬元;運輸過程「滴灑漏」,將被罰款5萬元;若有在學校門口交通違法等情況,1個月內被處罰2次以上,駕駛員將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山東風景名勝條例:刻字立碑最高罰20萬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將於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圈佔攝影位置向遊客收費的最高罰一萬元。未經審核采葯和標本的最高罰5萬元。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情節嚴重的最高罰二十萬元。
河南出台辦法杜絕臨時工執法 8月1日施行
《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3條,對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對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人員范圍均作出了詳細規定,嚴格禁止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杜絕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臨時工執法。《辦法》還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和日常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請相關人員擔任政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廣西:禁止跨國界放牧耕種狩獵 出海船舶須有「戶口」
7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8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重點在國際執法合作、邊境檢查站設定、邊界管理、界河船舶管理、出海船舶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如《條例》規定,禁止跨越國界放牧耕種狩獵,違者最高可罰5000元;公安邊防部門檢查監管出海船舶「戶口」,違者最高可罰5000元等。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邊防管理,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維護邊境、沿海地區及口岸安全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
《條例》還結合邊海防管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職責、許可權,為加強和規范邊防執法執勤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
新規出台,大家都要多關注,按照規定執行,會帶給大家很多的方便。
⑺ 臨時工使用法律如何規定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審核。 第六條 人事部匯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報酬標准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准。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⑻ 新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8)廣東省臨時工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參考資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網路-臨時工
⑼ 臨時工工資發放有哪些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2015年7月1日開始將正式實施,這是《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7月頒布以來第一次修改。新政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同工同酬有一個廣義的概念有一個狹義。我們先說廣義的,所謂廣義的同工同酬是勞動者只要從事同工種勞動或者同類勞動就應該執行相同的工資制度,相同的工資標准和分配辦法。但是分配結果可以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實際貢獻不同,在預先規定的工資區間內有所差別,這是廣義的同工同酬。狹義的同工同酬就是勞動者從事同崗位勞動,從事同樣的工作任務,具有相同的勞動技能,並且作出相同的勞動貢獻,在這四同的基礎上,他們最後所得的勞動報酬也應該是相同的。有些就是簡單一定要拿一樣的錢才叫同工同酬,這個還是有偏差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網友亟盼同工同酬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行為,即要求在同一單位,對同樣勞動崗位,在同樣勞動條件下,不同性別、不同身份、不同戶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之間,只要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相同,就應給予同等的勞動報酬。
⑽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與臨時工的法律都規定了哪些
關於同工同酬的問題得改善,福利待遇基本相同。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可以通過掌握的《勞動合同法》臨時工方面的法律知識為自己維權。
而且目前來看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即臨時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