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店鎮政府招聘臨時工
❶ 長期招聘臨時工!
臨時工,臨時的做做工!臨時的打打工!未有轉正的機會!也不給買保險!專當然!長年!屬有事做!身體好!也會做事!工資待遇!也不錯!日子!過得也燦爛!生活得!好好的!也是正式工!工作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按國家政策!購買保險!也可自購保險!享受!退休待遇!阿彌陀佛!
❷ 政府臨時工是干什麼的
1、只要不是公務員來和源事業單位編制的,都可以說是臨時工。
2、政府臨時工一般是用來補充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人力不足的,比如協警、協勤等。
3、一個公務員的待遇大約能聘請2個甚至更多的臨時工,又不佔編制名額,這么好的事,政府自然用的多。
4、政府臨時工並不是現在發明的,古時候就有了,古代有三班衙役,那是事業編制,給衙役跑腿辦差的叫白役,就是現代的政府臨時工了。
❸ 由政府,人事局招聘的合同工是臨時工嗎
合同工就是合同工,和臨時工不同。
通常合同工是有保險等福利的,臨時工沒有。通常合同工是長期的,臨時工是短期的。也要看招聘單位的具體細則,合同工也可以說是長期的臨時工
❹ 鄉、鎮政府很多每年都在招人,但為什麼一些地方的鎮政府已經8,9年沒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什麼情況
有的是不缺人,所以沒有進行招聘,但一般都會缺臨時工,每年一般都會招一兩個臨時工的,編制的一般不缺就不招人。
❺ 機關單位招聘臨時工需要遵守勞動法嗎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內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容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❻ 在鎮政府食堂幹了三十年的臨時工政府有說法嗎
在食堂幹了30年的臨時工,如果是被辭的話,肯定是不會有什麼說法的。
❼ 我在鄉鎮政府幹了30年的臨時工,能不能轉正有沒有文件規定
你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內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容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❽ 被拘留過,能去鎮政府l當臨時工嗎
治安處罰過,一般不受影響。除非有競爭對手條件更好。
❾ 糊里糊塗就去我們鄉鎮的政府上班,不知道自己是什麼性質怎麼辦是臨時工嗎
你可以問一下你的上級領導嘛,單位里總有負責人事的部門的。
❿ 鄉鎮人民政府能自行招聘臨時人員合規嗎
合規的,以下是對編外人員待遇的一些文件內容
1.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長期不上班、長期在外進修學習,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待遇的人員;以借調為名,既不在借入單位又不在借出單位上班,但領取工資待遇的人員;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頂崗的人員;在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兼職兼薪的人員;離崗經商辦企業的人員;停薪留職的人員;占編制不上班,領取占編單位工資待遇的人員;參加學歷教育全脫產學習的人員;人事關系和編制均在單位,但既不在單位上班又不在單位領取工資待遇的人員;連續借用其他機關事業單位1年以上的人員,由所在單位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單位上班或完善辭職、解聘等手續,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工作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解除人事關系。
2.對已調入其他工作單位,但未按規定轉移工資關系的人員,由單位報送同級組織、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及時辦理轉移工資關系等手續。
3.對因病請假,超過規定時間仍未執行病假工資的人員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請病假的,嚴格照《中共岳池縣委辦公室岳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意見》(岳委辦發〔2011〕34號)相關規定執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中共廣安市委組織部廣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期間有關待遇的通知》(廣安人社發〔2012〕52號)的規定計發。對喪失工作能力,經鑒定後,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
4.對被開除、辭職、辭退、辭聘、解聘,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待遇的人員,由單位報送同級組織、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及時辦理核減工資等手續。
5.對受紀律處分或司法處理,未按規定執行工資待遇(離退休費)的人員,由單位報送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分別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5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的規定辦理。
6.對在職或離退休人員亡故或被宣告失蹤,仍由家屬繼續領取工資(退休)待遇的人員,由單位核實後報送同級組織、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辦理核減工資(退休)待遇,並將多領取的費用交回財政。
7.對不在特定崗位工作領取特殊崗位津貼的人員,由單位核實後核減,並將多領取的特殊崗位津貼交回財政。
8.對到齡未按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齡手續,或已辦理退休手續,仍領取在職工資待遇的人員,由單位核實後及時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報送同級組織、人社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社部門申報,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延期。
9.對不符合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其他違反規定領取工資待遇、離退休費、養老金的人員,由單位核實後報送同級組織、人社部門辦理核減手續,並將多領取的費用交回財政。
10.對單位自聘人員,使用的勞務派遺人員,使用的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屬於後勤保障類崗位按照《岳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岳池縣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就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岳人社發〔2014〕30號)納入公益性崗位聘用、管理,屬於特需專業技術人員按引進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規定報批、聘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