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沒投保
Ⅰ 臨時工沒買保險,發生意外死亡,安監局介入,公司法人必須承擔哪些責任
賠償幾十上百萬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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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答條例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
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Ⅱ 我在一個廠里當臨時工,沒有買保險,上班機器把手指壓斷了,請問下這種情況廠里會賠嗎
是否有來勞務合同呢?通常情況是,工源傷要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鑒定結果為准。
報工傷步驟:
1.到勞動局申報,申請工傷認定,填寫事故報告
2.在一個月內准備好病志,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故調查表,工傷認定申請表,若不是本人還需要授權委託書(填單位名稱的地方蓋公章,簽字的地方按手印)
3.等待審核,審核後會返給個人工傷認定書
4.申請工傷鑒定,攜帶身份證,營業執照,病志及工傷鑒定申請表到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5.遞交材料後,會得到鑒定通知單,上面有什麼時候到哪裡鑒定
6.鑒定時必須本人去,帶本人身份證原件,CT或其他材料
之後等待結果就可以了。
工傷賠償需要先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的結果,綜合你的月工資與單位協商索賠。具體賠償項目可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工資、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等。
Ⅲ 單位臨時工沒簽勞動合同和沒買保險告到勞動仲裁該怎麼解決
用工時間超過一個月沒簽訂書同勞動合,單位從第二個起支付雙倍工資。保險勞動仲裁不處理由勞動監察來管
Ⅳ 一個臨時工在某單位工作了十年,單位沒有給買保險,他該怎麼辦
已成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沒有給買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錯誤的,申請勞動仲裁以獲得賠償。
Ⅳ 單位臨時工沒簽勞動合同,也沒買保險,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會怎麼解決
1、單位的臨時工也屬於勞動關系的范疇,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內動合同,用容人單位應當支付自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一方可以單方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每工作滿一年給付相當於一個工資的標準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一方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4、勞動仲裁程序是一個准司法程序,其所作出的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生效後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Ⅵ 事業臨時工十四年沒買保險怎麼賠償我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及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來源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一)准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一、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社保在入職後一個月要辦理,未辦理可以社保部門投訴。
第二、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准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七、如果涉及工傷問題,先由單位申請,單位30日不申請,自己趕緊申請。另外請保存好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牌,工服,工資條或工資入賬證明,與負責人的通話錄音等。
第八、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建議委託律師搜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單位補交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
Ⅶ 臨時工工作十多年公司不給買保險合法嗎
臨時工不是公司的員工,不給繳納社保並無不當。
但連續工作十年了,其身份應版不再是臨時工而與公司建立權了勞動關系,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且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保就是公司的義務了。
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因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Ⅷ 臨時工沒上保險,出了工傷怎麼賠
我有個朋友在公司上班時受了工傷,但是在發生工傷之前已經擬定好離職時間內了,所容以在受到工傷後的第二天按規定已經辭職了,而且當時去醫院看的時候是私立醫院(社保管理處那邊好像是不予報工傷的),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他們公司也在第一時間將我朋友的工傷上報社保管理處那邊,但是因為朋友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受到工傷前已經擬定離職時間了)所以他們公司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我朋友一直很糾結,認為是公司不給他辦理,現在我想給他一個建議,所以請求各位能給個好的意見或建議,謝謝!!
增加些與現實有關的東西
如
民工在外省工作
肯定有因天氣
或其它原因造成的
使其民工
不能上班
在這不上班的時段
民工在工程外
發生的意外
事故的責任大小
請給予指點
Ⅸ 臨時工,我們沒有買保險,可以補買嗎如無力賠償巨額賠償怎麼辦臨時工自己有責任嗎
保險肯定是不能補的。
沒有保險就找當事人責任人,賠不起就破產保護
Ⅹ 臨時工 公司沒給買保險 將來不做了 公司怎樣安置
首先,這位母親在該公司工作了十五年,卻未訂立勞動合同,但是事實勞動關系是存在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的精神: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位於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該勞動者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十五年,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出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所以可以先讓該勞動者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合同的請求。
同時,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該勞動者補交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
關於經濟補償的問題,要看「職工不做了」的解釋,如果是勞動者方面不做了,那麼經濟補償金應該就是不發放了的。但是若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樣的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定力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勞動者可以申請賠償。
關於賠償辦法,可以先向勞保局提出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當然,兩方達成協議也可以就此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