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金期間做臨時工
1. 領失業金做臨時工能用身份證和銀行卡嗎
當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尋找臨時工作沒有沖突,個人仍然屬於失業的范圍。
2. 在領失業金期間,找一份臨時工做,失業金還可不可以領
失業領取失業金期間,如果找到了工作,其失業金是不能繼續領取了。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2)領失業金期間做臨時工擴展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3. 我剛領取了失業金一個月就去打臨時工這樣失業金還可以繼續領取嗎
可以領,但是被社保或者街道知道了會終止領取失業金的
4. 領取失業期間又找了臨時工工作買了商業保險失業金能繼續領嗎
失業領取失業金期間,如果找到了工作,其失業金是不能繼續領取了。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4)領失業金期間做臨時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5.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小時工並且交了個人所得稅,失業金會停發嗎
等再次失業,並且是非自願失業(主動辭職是不行的),那麼就可以接著原來的領取了,只要單位回幫答忙辦理了手續,就會停止,但需要到勞動部門辦理。
領取失業金。
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願的原則」,可選將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然後在戶口所在地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需要走以下兩個步驟:
第一,失業職工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辦理。
第二,參保單位職工失業時,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在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由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帶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本單位的《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手冊》和失業職工的《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參保單位減員申報表;失業職工勞動合同書、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失業證》原件;職工失業保險卡;職工失業保險審批表。
6. 做臨時工能否繼續領取失業金
只要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就可以繼續領取失業金。
7. 發放失業金期間,做l臨時工需要簽合同,會不會影響失業金的發放
不影響的。
但是臨時工是不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金少交了,會影響你領取失業金的月份數。
8. 領失業金可以做臨時工嗎
領失業金期間是可以做臨時工的,但是找到工作重新就業的,就不可以領取回失業答金了。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8)領失業金期間做臨時工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9. 領了失業保險,做臨時工不算詐保嗎
這是個法律問題。要具體分析:
有臨時性的工作,應該以不領失業保險為宜;
但認定就業,一般是看勞動合同的(也有可能看工資單),如果只是臨時幫忙,認定也是有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