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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臨時工的待遇

發布時間: 2021-02-26 08:28:43

⑴ 新勞動法有規定事業單位臨時工工資標准嗎

沒有單獨規定,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一般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就不違反規定。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為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規定執行。而其中的勞動者,包括與上述各類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發給職工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洗理衛生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職工的非貨幣性收入;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公積金等。

拓展資料:

《最低工資規定》 已於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 網路

⑵ 國企單位,正式工臨時工差別待遇巨大,怎麼看

在某單來位工作了六年,只有低於源平均工資的薪水,單位虧損開會才會讓臨時工參加,單位年終聚會,年終表揚臨時工不準參加,臨時工沒有取暖費降溫費,為什麼?

有道是「寧當雞頭,不做鳳尾」。國企單位,看似風光,那不過是別人眼中的風光,個中滋味只能自己體會。

差別待遇,才能彰顯正式工的「高貴」,不是常說「物以稀為貴」?就因為有臨時工的襯托,才能讓更多人趨之若鶩,只為求得一個編制。從此衣食無憂,坦然生活。

其實,這樣的觀念白白荼毒年輕人的理想。只為家人的安心而活,幾乎丟掉了自我。在風光的國企當個卑微的臨時工,同工卻不同酬。正式工吃肉,臨時工喝湯;正式工犯錯,臨時工背鍋。這樣真的有意義么?既然掙不來編制,不如早些放棄,去追尋更有前途的工作。舊的不去,新的不來,有舍才會有得。

⑶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怎麼算

公司臨時工的工資應當按照其勞動合同約定或口頭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回其工資數額不得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3)單位臨時工的待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⑷ 在事業單位做臨時工有沒有好的待遇

放心吧,肯定幹不了,我就是在事業單位做臨時工,他們正式工的待遇我全沒有,就一個月幾百塊,而且正式工沒事就是在屋裡吹著空調呆著,什麼臟活累活全是我的,以至於我兩個禮拜請四次假去面試

⑸ 臨時工應該什麼待遇

我是一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工作八年整了,快九年了,沒什麼正式合同,工資每月300多塊錢,年底能發一次1200元的獎金(就算是吧),平時有點福利,別的什麼也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沒有,

1.他們這樣做合理嗎?
2.他們應不應該給我交養老保險,要是應該交,那以前的怎麼辦?最好能幫告訴我一些相關文件,具體點的,最好到哪條,謝謝!
3.我還應該享受什麼待遇?

1.他們這樣做合理嗎?
出於人情來說是不合理,但是目前在法律或者勞動保障不完善的今天,這種事情是合理合法的~SORRY,這是事實!

2.他們應不應該給我交養老保險,要是應該交,那以前的怎麼辦?最好能幫告訴我一些相關文件,具體點的,最好到哪條,謝謝!
如果你是臨時工,當初沒簽訂關於交納保險方面的協議或者合同,單位是完全無責任給你交納保險金的~以前的你可以自行交納~和單位無關~SORRY,這條好像還是對你不利,但我得說這是事實~!

3.我還應該享受什麼待遇?
具體待遇要看你簽定的合同或者協議,因為臨時工也是要簽合同的~那上寫明的你都該有,沒寫明的,就很大可能憑單位的意願給你了~

SORRY,好像對你都很不利~但是我說的真是事實.希望你算是吃一塹長一智吧~祝你好運!

⑹ 臨時工.工資標准

最低工資標准</A>」一詞常在媒體出現,但對於究竟什麼是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標准適用的范圍等問題,許多勞動者並不十分清楚。為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必要了解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問題。

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什麼范圍
臨時職工主要是用於後勤崗位,臨時工工資標准按照每月450元發放,從2009年1月起,臨時工工資調至520元,今年調整到600元。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為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規定執行。而其中的勞動者,包括與上述各類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常以勞動者屬於臨時工、農民工、短期用工以及在試用、熟練、見習期為借口對勞動者不給予最低工資標准待遇,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哪些項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資裡面

最低工資標准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為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著裝);發給職工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費、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洗理衛生費、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職工的非貨幣性收入;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公積金等。

維權還要避開「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包吃包住」、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工資等形式規避法律,把「包吃包住」、 實物及有價證券折換成貨幣計算在勞動者工資裡面。用人單位發放的實物及有價證券依法不包括在工資裡面,當然不能計算在最低工資裡面。而對勞動者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用人單位亦不能將此計算在最低工資標准之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當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犯時,應及時向工會反映或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同時,發生勞動爭議後,及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⑺ 為什麼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差別待遇那麼大

簡單來說臨時工不與工作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單位可以隨時讓你下崗,而且福利待遇內相對與正容式工要低,一般不給上保險。正式工有著合同即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按法律上保險,福利待遇也比較好。

現在是全員合同制,正式工、臨時工都是合同制職工。正式工一般是編制之類的職工,通常是指通過學校分配來的,或者通過正式招聘到企業的,臨時工指編制之外,臨時聘請的職工。

正式工與臨時工區別一是待遇相差大,前者優後者劣;二是工作穩定性不同,前者相對穩定後者穩定性差。

正式工與臨時工只是一種習慣的說法,勞動法沒有此規定,勞動法規定,只要是企業職工,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享受「三險」(養老、醫保、工傷)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⑻ 事業單位臨時工辭職後的待遇

員工辭職後,員來工和單位的勞動關源系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工#資即可,並不需要額外支付員工其他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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