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內臨時工社保
⑴ 在國有企業做計劃內臨時工繳納社保按最低自由職業交社保,這種形為是否違反勞
社保基數是上年度平均工資。若不是,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⑵ 臨時工需要交社保嗎
臨時工需要買社保。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版呼,權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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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
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
⑶ 關於臨時用工的各項社會保障有什麼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版得的原則,權可採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規定: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位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規定: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位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規定: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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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分配辦法: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這其實在以前的《勞動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規定。但由於勞務派遣工、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存在三方合同關系,由誰來實施,誰來負責就成了推諉扯皮的理由。
新《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了同工同酬的權利,並明確指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⑷ 臨時工是否需要繳納社保,有何法律依據
臨時工需要繳納社保,法律依據是《社會保險法》。法律里,現在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所以,都是需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並且,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10、82條。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016年2月起,廣東、天津、雲南、甘肅、貴州、江蘇、上海等地方下調社保費率措施。2016年2月3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在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隨著平均工資的公布,北京、上海、重慶、安徽等多地調整了社保繳費基數。由於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2016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擴大統計口徑范圍,社保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這有利於減輕低收入者繳費負擔,讓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時,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資也有望增加。2018年社保之養老金開始全國統籌。
主要特點
五大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並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
⑸ 臨時用工需要簽合同,上社保嗎怎麼才算是臨時工
臨時用工需要簽訂臨時合同協議,不需要繳納社保,臨時工屬於公司用版人體制之外,不權在單位的正式編制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即無論臨時工還是正式員工只要確定勞動關系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且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⑹ 補繳事業單位臨時工期間的社保嗎
如果沒有社保網上備案合同,不可以。
⑺ 87年到91年土地徵用工是計劃內臨時工到省社保退休可以算工齡嗎
如果是當年當地勞動局計劃指標招工,無論是合同制工人,還是農合工,退休時1987-1991建立社保制度之前的工齡,都算『『視同繳費年限』』。
⑻ 什麼是臨時用工,需要繳納社保嗎
臨時用工是指按照國企固有的管理模式及固有的思維方式,臨時用工勞動關系回的建立系以勞動者答是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其是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准。對於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雙方間關系符合上述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即使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勞動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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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作用:
1.根據公司的戰略規劃,確定銷售目標及預算
2.根據銷售目標和預算制定銷售計劃及相應的銷售策略
3.根據銷售計劃和策略配備相關的資源(包括:建立銷售組織並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等
4.交換功能表現為以市場為場所和中介,實現商品交換的活動。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生產者出售商品,消費者購買商品,以及經營者買進賣出商品的活動,都是通過市場進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臨時用工
⑼ 事業單位計劃內臨時工93到95年一直工作,現在用補交養老保險嗎
這樣來情況下,要看當地社保自是從哪一年開始交的社保。
因為社保繳費有國家規定時間和當地社保實施時間。
例如:南方一些省市開始的比較早,而在北方有一些地區是95年才開始的。
這樣子情況下,95年前就算是視同繳費期。
所以說:具體情況的看你地區是哪一年開始繳費。
⑽ 臨時用工是否需要購買社會保險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臨時工買社保。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目前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0)計劃內臨時工社保擴展閱讀: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石秀印表示,「臨時工」曾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里的非在編人員。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法律意義上已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用人單位用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如果是在臨時崗位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比如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但在實際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臨時工,其主體為農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築、餐飲、保潔、護理等低端勞動力市場,他們收入偏低、社會保障不健全,有的雖然有勞務合同卻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