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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防汛不願值班被辭退

發布時間: 2021-02-27 16:27:27

⑴ 被辭退臨時工拒不簽字辦理手續,人事部門如何處理

先不從法律上面來說何為臨時工,單從員工拒不簽字辦理離職手續說起。員工不願因辦理手續,說明員工有怒氣或者說怨氣,怒氣或者怨氣從何而來:1、員工在單位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說他覺得不公平;2、離職時有述求未得到解決。我認為HR部門在處理這類員工時首先是要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或與之溝通,盡可能消除員工的怨氣,需給員工的待遇盡量不要拖欠,有時候離職的員工也是單位的一筆寶貴財富.
處理這類員工,如果沒有重要的資料在他的手上,他不找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盡量不要找他,時間一久,一切自然解決。

⑵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勞動法怎樣規定的

在單位十年以上的臨時工被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根據其工作年限來給予補償,即工作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臨時工防汛不願值班被辭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⑶ 臨時工無緣無故被辭退怎麼辦

  • 中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都是勞動合回同關系,已經沒有臨時工和正答式工的區分,每個用人單位都有義務與所有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使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聘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依法為勞動者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

  •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緣無故的辭退,勞動者應當維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電話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咨詢、舉報、投訴電話。

  •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法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或者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勞動者依法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對仲裁不服,勞動者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勞動合同法》第77條)。

  • 《勞動合同法》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⑷ 臨時工被單位辭退(無不良原因),有什麼補償嗎

首先,「臨時工」的概念已經不復存在了。那些人是拿出老概念來糊弄你的。
在一些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還存在一定的「編制」問題,這個所謂的「編制」造成了「臨時工」概念的遺留。

但其實早在1996年10月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曾經指出:
「《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想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的用工,只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的有所區別而已。

因此:

1. 由於單位與你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協議,卻沒有約定合同日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一旦解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首先選擇恢復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把這個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下去(單位遇到這種請求,馬上頭痛);而且在違法解除期間,即使你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單位更頭大了)

3.當然,對於違法解除你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以及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4. 交「金」這方面是基本上訴訟時效的,因為這是社保交給社會保險基金的,屬於公益性質。時間嘛,從你進公司那天開始,單位就應當依法為你辦理並交納各類社會保險。

法律條款方面: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工資損失。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2倍經濟補償。

祝你順利。

⑸ 臨時工拒絕接受參加防洪大壩值班輪守被辭退,是公平還是不公平

臨時工的職位薪水都是臨時的,輔助的,他們的專業水平是低下的,輪守值班需要有高專業水平!這位臨時工的做法正確的!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

民族大義面前,拒絕接受值班輪守應該被辭退,但是在現實面前,臨時工靠微薄的臨時收入生活,正式工確是拿著豐厚的工資,出工不出力,還指手畫腳,指揮這個指揮那個,這個層面了跟公不公平沒關系。

法治社會,依法行事,如果雙方合同有抗洪明文規定,那麼必須參加,如果沒有明文規定,那就是義務了。你的思維還還停留在過去行政命令時代,不符合法制社會潮流,是純粹的道德綁架,畢竟單位不是軍隊,不能拿軍令要求,按你的邏輯抗洪是大事,那你怎麼不到街上隨便拉幾個群眾來抗洪值守,不跟你抗洪的就應該被處理嗎?依法行事,你懂嗎?

個人覺得啊:現在的人知識增長了,素質也提高了,都學會利益至上了,更學會抬杠了,在自己家裡也這樣嗎?大是大非面前要有正能量,什麼都斤斤計較的話,等你家被沖毀了,才去後悔嗎?社會不公的太多了,但絕大部分都是好的,我失業了十多年了,該我上,我會義無反顧。個人服從大局,有國才有家。

⑹ 臨時工被辭退

可以回公司 再問問 爭取一下 不然只能另尋他的了

⑺ 臨時工干夠2年被辭退有什麼說法

法律面前沒有臨時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辭退合法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辦公廳
《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渝勞發〔1996〕5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⑻ 事業單位臨時工被辭退是否有賠償

有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版情形之一的,用人權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臨時工防汛不願值班被辭退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⑼ 臨時工被無故辭退怎麼維權

關於這方面的抄書新華書店有賣,但不需要買。你到哪裡看一會就可以了。關鍵是你父親在被辭退的時候工資有沒有結清,找 勞動監察。如果結清了,那隻能再找一份工作了。你是臨時工人公司有權利辭退你,甚至有些地方的臨時工和正式工人的福利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

⑽ 私營老闆強制員工值班而且是義務值班沒有報酬,不同意值班就馬上辭退,都不願值班,只是迫於無奈選擇隱忍

如果你抄不想做了就讓他辭襲退吧,應該是有補償的。如果還想繼續做,那就值班吧,但是記得收集證據,例如加班打卡記錄或者加班通知等,然後等到不想做需要離職的時候,去勞動局告公司,申請勞動仲裁,把欠你的加班費拿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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