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臨時工計時
1. 在工廠做時臨時工,計時的,把貨做錯了,返工沒有工資
勞動者在工廠做時臨時工,計時的,把貨做錯了,返工是有工資的,如果用人單專位拒絕支付其工資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 我在大廠上班,我是臨時工,是計時的。中介介紹來的。我在公司補貼之類的,都沒有,只有計時工資,
這個真的不好解決,首先你是臨時工,其次是通過中介機構入廠的,最後還沒有勞動合同,你就是找有關部門也不會給你解決的。最好就是問清楚單位的各項福利政策及各類工人待遇問題。
3. 法律 工資 勞動合同 臨時工 計時工 勞工合同法
勞動法出台後,中國就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只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專兩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屬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所以你的形式肯定是全日制用工。
所以,1,你的工作時間也應該是8小時工作日,每周不超過40小時,超過就算加班。
2,,10倍?有這樣的法規么。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 違法解除的話,是雙倍賠償。
3,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前者是行政執法,後者是准司法機構。
本身就是個短期合同,不管那合同是否有效,本身一個月是簽合同的實效,你工作整體也不滿一個月,而且,我懷疑你合同里的字眼本身就有問題,有多重解釋。 所以 ,何必為了這點小事興師動眾呢。
4. 臨時工(勞務派遣,計時)能不能拿到夜班補貼和全勤交不交社保有沒有違規的地方
簡單的講,不管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都可以受傷加班和夜班補助,版同工同酬。勞動權一般都是單位和個人各一份。合同沒有就是違法。社保都是派遣公司幫你買,僱傭單位出錢。向你這樣的臨時工平時不注意搞證據,遲早自己的利益都沒有損失。從現在開始,每次做事都要有證據,想辦法搞證據。後面對你有用。
5. 臨時工和計時工有什麼區別
沒什麼區別,就是時間不一樣,臨時工是按天來得,計時工是按小時來的,都是老闆花錢買你的時間和能力,臨時工是批發給老闆,當然便宜些,計時工是零售給他,當然貴點啦.
6. 現在國家規定計時工資是多少錢一小時
國家規定計時工資,
沒有規定多少錢一小時的。
具體應該只依據各地對基本工資的規定。
依據對月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7. 臨時工計時,每小時30元,做了40分鍾,需要給多少錢
臨時工計時,每小時30元,做了40分鍾即2/3小時,需要給錢是:30x2/3=20元,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8. 臨時工的工時怎麼把這個表格製作完美
備註:臨時工的只會關注與自己的工作,所以以「姓名」為板塊劃分更清晰,則縱版軸為姓名,權橫軸為各個要素。
第一步:將所有人的「姓名」錄入,按拼音字母依次排序,並設置為第1列;
第二步:在某個人插入相應的時間間隔的行數,比如:張三,時間段為3段:8:00-12:00、13:00-15:00、16:00-18:00,則佔3行;
第三步:在工作時間後的一列為「工時」,在相應的時間段填寫相應的「工時」即可;
第四步:在「工時」後的一列為「工作內容」,在相應的時間段填寫相應的工作內容即可;
第五步:添加一列「工時統計」,只需要將時間段的工時,插入「求和函數」即可;
第六步:最後需要加「備注」一列,這樣方便填寫未工作的原因及其他問題。
9. 計時工,兼職人員,臨時工分別簽訂什麼樣的合同或者協議單位是否需要給繳納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勞務派遣:臨時工;
2、非全日制用工:兼職人員;
3、合同制用工:計時工。
這幾項是法規有作出清晰規定的幾類用工形式,首先,你要搞清楚,單位與個人有直接關系,還是與中介公司關系,與個人有間接關系,再來作出判斷。
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臨時工,公司需要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不需要和個人另簽訂,至於繳納社會保險,一般視用人單位的工種等在《勞務派遣協議》里約定即可。
非全日制概念:用工不超過4小時的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用繳納社會保險,因為非全日制工不用提前一個月辭工,為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崗位空缺,需要公司自行承擔。
如果是合同制的計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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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
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10. 只要臨時工上一個小時,是否要付一天的工資
是小時工的,那麼勞動者工作一小時,單位就要支付工資的,不然,反映到就業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