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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招聘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1-01-04 06:50:43

❶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样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待遇怎么样看到智联招聘上一直在招聘

听说是事业单位,具体是什么性质的不清楚,是司法局、卫生局等多个单位共同组建成立的。
待遇很差!一个月不同岗位的基本工资为1100-1400,单位说的是有优秀服务奖和优秀管理奖还有业绩奖,而且金额还不少,但是据里面几个员工说从来没拿过超过30的奖金,一个月下来就是基本工资。而且这个单位很变态,要求非常严格,有招免费清洁工的嫌疑。面试后是笔试,共300多道小问答题,需要回答2-3小时,单位不提供座椅,站着作答!而且期间不让用厕所(当时告知厕所在维修无法使用,后来才知道是不让面试人员用)。通过笔试的进入试岗,打扫三天卫生,第一天打扫厕所和几个办公室,第二天第三天会有一次彻底清洁,就是擦地板。劳动量很大,非常累。试岗的三天要背诵8页A4法律条文,第三天考试,抽查默写法律条文,试卷为4页,考核标准是基本上一字不差,如果你把“可以”默写成“可”为错,“应当”默写成“应”或“应该”为错,如果把“一般”去掉,也为错,多个“的”少个“的”也为错!
所以一般去试岗的很少有通过的,从三月份开始招聘,目前只留下了7个人,中途有两个走了,现在只有5名员工,所以大批的试岗人员就白白做了三天清洁!据转正的人说试岗后为试用,试用的考核方式依然是背诵和默写,只是量更大了,要求更严格了。
也许单位是个好单位,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步入正轨,还没有正式开展工作,问题是待遇这么差还这么苛刻,实在是想不通!
记忆力很好对工资要求不高的人可以去试试,其他的一般人就别白费功夫了!
还有个很大很大的问题:这个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每天下达《劳务购买单》,哪天都可以被踢走,随时都可以辞职!

❷ 黑龙江省医疗调解委员会招聘正规吗 试岗7天扫卫生,极其严格,这样变态的招聘,有去过的吗求经验

您好,反正就7天,你可以去试试的。

❸ 2017黑龙江省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范围

2017黑龙江省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先笔试,后面试。
笔试采取纸质方式进行,由行政能力测试和公共知识组成一张综合试卷。考试日期为2017年9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试前,请符合黑政办发〔2013〕42号文件要求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持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加分确认。
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3的比例
(博士学历应聘人员不占比例限制全部进入面试)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若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2)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面试方案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面试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网上打印的报名表、笔试准考证、所在单位(人才服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和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或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现场审核。凡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当场取消面试资格。
(4)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现场公布,面试环节全程录像。
5、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面试辅导培训班。
6.总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总成绩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详细2017黑龙江省卫计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欢迎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招聘的是什么编制一定是事业编或者公务员编制吗 请知道的答谢谢!

不一定啊,有很多是合同工。

❺ 黑龙江省医调委一直在招聘待遇好吗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待遇挺好的,有五险,双休,节假日正常休息

❻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单位啊为什么一直在招聘呢

据我所知,黑龙江省医抄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家正规单位,这个单位就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咱们国家出台了《人民调解法》,要求全国在基层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纠纷,这个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新的途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一个面对全省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组织,据说是免费的,不收费用,属于社会公益组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❼ 黑龙江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是什么

黑龙江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条件,每年略有不同,招聘的岗位不同,条件也不尽相同。

以2016年为例,黑龙江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是财务工作,招聘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二、哈尔滨市区户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年龄要求(详见附件)。具体计算方法:30周岁为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5周岁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准。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其中工作时间的计算截止2016年1月1日。

六、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加分条件的,可以享受加分政策。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近3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拓展:

招聘程序

1、网上报名。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3、打印准考证。

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持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报考,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考生上传照片须为红底证件照,生活照、风景照不予审核。

3、如果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的3:1报名比例,缩减、合并或取消招录计划。

4、考生报名时要详细阅读《网上报名诚信协议》,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5、不明事宜请致电黑龙江省教育财务管理服务中心。

❽ 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志愿岗位有哪些

一、招聘单位和招聘对象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899个乡镇卫生院和45个乡镇卫生院分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招聘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计划(见附件1)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三)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五)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5年4月1日至5月10日。
应聘人员需要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和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校园网,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二)现场报名
1. 应聘人员可以在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供需招聘见面会上现场报名、资格审查。
2. 应聘人员也可以到拟应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3)。
(三)注意事项
1. 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两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咨询
2. 按照填报第一志愿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以第二志愿岗位考核排序择优录取。填报服从组织分配人员,在本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经征求本人同意后,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
3. 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提供3张蓝底或红底2寸免冠证件照。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 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5.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报专业相符。
(四)聘用方式
2014 年5月10日 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需要当地卫生和人社部门采取笔试、面试等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五)体检与政审考核
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核的人选。若报考同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依次以面试成绩高者或专业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由聘用单位所属县(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公示与审批
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分别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县(区、市)卫生局负责与应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由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和政策解读(见附件4、5)执行。

❾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2006]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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