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军属待遇
1. 2017高考退伍军属加分么
普通军属不享受加分,除了特殊之外的就叫普通军属了啊~假设你父母是军人,父母都健康健在,并且没有特殊军功的~就是普通军属啦~
2. 2017烈士家属补助金是多少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章中“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规定::回
第十一条,烈答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3. 陕西咸阳市渭城区2020年新兵军属过年有补贴吗
陕西咸阳市渭城区2020年新兵军属过年有补贴。
4. 2017年最新军属探亲假是怎么规定
军属探亲假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职工探亲假国家是有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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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5. 当兵家属补贴在哪里领什么时候
领取时间:义务兵二年期间,入职士官后就不能再领取了。
地点:当地民政机关。持本人身份证及当兵人的入伍通知书。
新兵入伍后家属每年补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按照《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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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奖励和退役待遇:
1.义务兵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不低于上年度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
2.义务兵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地方民政在当年家庭优待金上加发10%;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现役人员,分别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40%、50%给予奖励。
3.鼓励大学生入伍。本科毕业生家庭优待金在原基础上增加60%;本科在读和大专毕业优待金在原基础上增加50%,大专在校生优待金在原基础上增加40%。
6. 2017军烈属遗属补助是多少
政策在变化,所以没人知道。
补助和加薪的传闻年年有,不必太在意。以前出现过加薪文件到达单位财务室又被收回的事情,所以,只有拿到手才是真的。
7. 我是2017年入伍的家属补贴还没给 没有通知 怎么领取
家属有补贴的,建议通知家属去当地武装部咨询,有问题尽早反映解决。
8. 现役军人家属春节有什么优抚政策
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
以2017年合肥包河区为例,其优抚政策为:
1、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2、企业事业单位在优化劳动组合时,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应予以照顾;对企业在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此外,区双拥办每年“八一”、“春节”期间,对在辖区内新备案的现役军人家属送上“光荣军属”牌匾和“双拥年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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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以享受重点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
优抚工作意义:
优抚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的重要工作,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紧密相连,与政权建设、执政根基、国防强大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9. 2017年享受伤残军人病故家属待遇有没有提高
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文件进行确认。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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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10. 2017年复员军人死后家属有什么待遇
只有年以前在解放军供给制期当兵的退役军人才称为“复员军人”,并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
对于退役军人1956年后的所有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重点优抚对象:退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除外)故世的,民政部门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予以故世者及其家属任何补贴的。只有退役军人的职工、退休者与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保局予以丧葬补贴。
(10)2017陕西军属待遇扩展阅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