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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7 02:40:25

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方式录用人员是怎么回事

就是给你一个事业编制

③ 考核招聘和公开招聘有什么区别

考核招聘是内部招聘。是针对内部员工。进行考核。有能力居上。
公开招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④ 求解^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是一个什么意思啊,是编制还是非编制啊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亲能把原文发上来吗,或者给个链接看看,仅仅这样几个字无法帮你分析建议。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⑤ 什么叫做事业单位考核招聘

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就是公务员考试或者国家企业招聘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目前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 ,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他并不是属于政府机构,而公务员是做为政府机构的。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主要是从事医学、教育和文化等方面工作的。

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这就跟企业单位有很大的区别。企业一般是自负盈亏。事业单位的财政通常是由国家予以补助。但让补助也分两个方面,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二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

拓展资料:

单位分类

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以及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服务所等。

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具有典型的计划特征——各类事业机构都为公立机构,资产都属国有;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注销以及编制,并对事业单位的各种活动进行直接组织和管理;各类事业单位活动所需的各种经费都来自于政府拨款。

在中国,事业单位可以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具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事业单位还可以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合二为一的常见方式。比如,国家体育总局是国务院直属局,它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前一块牌子代表国家机关,后一块牌子代表“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社团法人”。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2004年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事业单位定义为: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另一个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无论如何定位,事业单位的实质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都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尽管不同时期的法规对它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并没有实质差别。”方流芳说。

因此,许多人认为“事业单位”英文较为准确的意译为:公共服务机构。

中国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

事业单位的分类主要有三大类: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

“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是公立机构,两者有时需要为特定目的而适度区分,有时应当合二为一。”

参考资料:事业单位考试网络

⑥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试聘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6〕220号
发布日期:-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评定为中介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补充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面向本行政区域,也可以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方法及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予以聘用或任用: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2.因调整领导班子,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3.同级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全额或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不含无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向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流动)。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也可以采取在同类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聘用:

1.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专业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

定期招聘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其中,公共科目实行统一联考;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及考核工作方案,在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定期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在统一招考前1个月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人员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2.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公告,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并在报名开始15天前通过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不低于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5.体检与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岗位须根据岗位性质在招聘公告中设定补充条件。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与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聘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用人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进人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招聘纪律。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执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政办(2000)36号、温市人(2002)197号文件同时废止。

⑦ 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处理的最新相关信息

不需要最新信息,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回》答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⑧ 事业单位考核招聘与一般岗位招聘区别

事业单位招聘要求规范,条款多。包括学历要求高,是否全日制大学毕业,毕业后的工回作经历,需要通答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环节,经历时间从3个月、半年、1年等才可知道是否最后录用;
一般企业的岗位招聘相对而言,程序简明,包括相应的学历要求,工作经历,规模较大人事招聘较规范企业会有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规模较小急需用人的企业一般直接面试过关后3天内即可收到通知是否录用,经历时间一般是1天——3个月内会收到通知,也有些企业招聘中未被录用的人不会收到通知的。

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考核

说一下我这次刚考察过的情况。
1、我是先到我们居委会开了一个关于个人在村内委表现及基本家庭情容况的证明,其实主要是村里的章。”考生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及回避情况“这个可以把大致情况跟跟你们村里说说,让大大致按这个方向写。

2、到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其实在这个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经包括你的直系三代的情况了。
总的来说,就这两个章就可以了。我的是这么办的。

⑩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事业单位笔试统考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内》。专业知识科目加试按容专业技术岗位类别确定,其中教师岗位为《教育基本理论》(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学、教材教法、教育法律法规等);卫生岗位为《卫生公共知识》(包括医学基础理论、卫生法律法规等)。具体的考试科目会在公告中有所体现,不同的岗位加试科目不同。具体的情况建议您咨询报考单位。
祝您考试顺利。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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