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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22 08: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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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2〕40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九章争议处理第十章附则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第十条
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七)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 工作报酬。(五) 保险福利待遇。(六)
工作纪律。(七)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八)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
第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
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二)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四十一条
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二)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二)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或者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四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聘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条
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聘用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聘用单位应当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由聘用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聘用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其中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有关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五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进行聘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受聘人员的委托进行鉴证。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对原不是固定制职工的受聘人员和首次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应当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委托,为聘用单位及其受聘人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四川省省属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四川省省属政府序列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题型
为综合测查应考人员综合素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答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二、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五)立法的概念、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程序。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和法的效力。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述、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体和政体。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及其性质和地位、职权、组成和任期等。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行为概念、特征、主体与立法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作用与原则等。
(五)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构成要件等。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赔偿的范围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赔偿的方式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行政复议参加人。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及行政诉讼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等。
(六)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法。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方式。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八)刑罚的种类。
(九)量刑、缓刑、减刑、自首和立功等主要刑罚的具体运用。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订立的概念、原则和解除,无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处理方式和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与程序。
(六)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知识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公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家庭美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四川省情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
(二)人口与民族。
(三)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和“天府之国”。
(四)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五)科技教育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四川的地理位置。
(二)四川的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四川的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五)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与大熊猫的故乡。
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与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中国西部的投资热土和中国西南的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齐备完善通讯网络。
(六)“十一五”期间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七)“三个转变”、六大支柱产业、八大产业基地与发展五大经济区。
第四部分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及其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第五部分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知识
一、事业单位概述与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登记(备案)、范围和特点。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四)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标准、方法和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组织管理等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分类、预防、处理的依据和意义,人事争议处理的特点、基本原则和渠道。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与时效。
第六部分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七部分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的测试,了解应考者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❺ 四川省事业单位招聘回避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内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容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 6 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及尚在国省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内不能流动的。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以上是最基本的几条,具体内容详见各地公告信息。

❻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是否有效

有效

❼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的全部内容上传下

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
(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
(六)知识产权和着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着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八)刑罚的种类
(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体运用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七、劳动合同法部分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
(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第二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部分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二)社会公德规范
(三)职业道德规范
(四)家庭美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四川省情省策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分布概况
(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
(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
四、四川基本省策
(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四川跨越发展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
(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
(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
(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
(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
(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
(八)汶川“5.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
(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
第四部分 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第五部分 事业单位常识
一、事业单位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
(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
第五部分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六部分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的测试,了解应考者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❽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

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体检很严格的。
成都市内各大医院都有可能。
四川省各专市各医院入职体检属价格一百元左右,
各单位 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标准;
若没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病代表体检人体检通过了。
最好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到11点空腹去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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