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心医院2015年招聘信息
Ⅰ 株洲市中心医院的介绍
株洲市中心医院是依托株洲市一医院,在湘江以西建设一座全省地市级一回流的高标准现代答化医院;是集医疗、科研、教学、保健、康复为一体的大型三甲综合医疗机构;拟建综合医院占地350 亩,总建筑面积约23.6万m2,拟投资15 亿元;编制床位1500 床,远期可扩展至2000 床。日门诊量为 6000人次,职工总人数 1500 人,拟分两期进行建设。基地西临长江南路主干道,北临黄山路,东临滨江路风光带。
Ⅱ 株洲市市中心医院一名普通护士的收入是多少
大概是2000-3500的样子;
Ⅲ 株洲市一医院护士工资怎么样待遇好不好阿
工资听说2000左右吧,待遇还行,就是平时辛苦点,但主要还是看哪个部门。
Ⅳ 株洲市中心医院乳腺科的周医师您好!我是2015年11月26日在该院做的乳腺纤维瘤微创术,术后已两个
手术后有疼痛是正常的 可能是发炎了
你可以点我的名字 看看我的文章
Ⅳ 株洲市中心医院是不是很垃圾
株洲中心医院,垃圾,垃圾,垃圾,服务差得死,差得死,差的死,乱收费,乱收版费,乱收费,尤其是权产科门诊一个叫彭白露的医生,态度非常差,而且她的所作所为让人恶心,绞尽脑汁让去检查的人多做检查,多缴费,可不做的检查,她一定会让你做,为了达到这样目的,她会先开单子让你把可不做的项目先缴费做了,再给你开必须要做的项目单子给你。这就是这位彭白露医生的手段,一个小小的健康可以让你在医院跑断腿。这些医生那里是在哪里做医生,是在哪里做大爷,一个个的把病人老百姓当作他们创收的好机会,能宰一刀是一刀。以前的医生是天使,现在很多医生都在用患者的生命赚他们的黑心钱。多以大家能不去医院就不去医院,搞来搞去都是病人遭罪。本不想吐槽,但碰到这位彭白露,着实让人揪心,不吐不快。
Ⅵ 株洲市中心医院只招本科护理吗,急
你可以到医院官方招聘栏看一下要求
Ⅶ 株洲市中心医院护士的普遍工资水平咋样阿家在株洲 现在衡阳读护理专业想了解下
听说中心医院的工资比其他医院都高很多,护士一般一年十万左右
Ⅷ 株洲市中心医院怎么样
产科谢恺俐没点医德,产后42天产检冲着她的职称特意挂了她的号,结果她回只给开了个B超单,啥答也没给检查,后来听说要检查好多项目,被她蒙了,准备下次再去挂别的医生的号重新检查,谢这样的人渣竟然是副主任职称,可见这是怎样一个医院!
Ⅸ 株洲市工伤十级伤残鉴定赔付标准我是2015年12月份在上班时不慎受伤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鉴定为十级伤
株洲市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6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株洲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