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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涪人社发〔2012〕74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博爱医院医保违规问题的通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2012年5月初,接群众来访举报,博爱医院在病人住院医治等服务行为中有严重违规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院主要存在着虚增药品数量和检查项目并多收费,且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住院病历记录内容不真实、填写的医保证报账记录与医保网络中报账等信息不符;其已严重违反了《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涪府发〔2010〕42号)相关规定。
此次博爱医院的违规行为,在全区范围内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也暴露出了该院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为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本局决定给予博爱医院行政与经济处罚,予以全区“两定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促使其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希望全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内部日常管理,加强医保政策学习,熟悉医保管理流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要加强与病人及家属沟通,高度重视并及时调查处置病人诉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力争实现医保管理零投诉工作目标,切实为病人提供优质医保服务,推动我区医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请各单位针对博爱医院暴露出的问题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并于7月3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后径送本局,同时抄送区医保中心。
特此通报。
附件: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爱医院医保违规处理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博爱医院医保违规处理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博爱医院:
2012年5月初,接群众来访举报,经本局调查核实,你院在病人住院报账等服务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据《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涪府发〔2010〕42号)相关规定,现就你院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
(一)虚增药品数量并多收费。一是病人陈某,2012年4月26日入院,5月5日上午出院,出院当天你院向病人多计收了3天治疗量的药品及治疗费用。二是病人文某,5月1日入院,5月5日出院,住院期间使用疏血通注射液、头孢哌酮舒巴坦钠、巴曲酶等药物的剂量与其他病人使用剂量相同,但该病人收费清单中的收费剂量却比其他病人的收费剂量多。
(二)虚增检查项目并多收费。一是陈某入院之初你们按照每天监测20小时收费,但其病情好转后反而却按照每天监测24小时收费,每天监测24小时情况不实。二是病人文某住院期间并没做动态血压监测和心电监测,你院却收取了两天动态血压监测及心电监测的费用。
(三)内部管理混乱。一是住院病历记录内容不真实。病人文某的住院病历上记载入院时间为5月5日,出院时间为5月1日,前后矛盾;病人喻某的住院病历中,体温登记表记载其于3月25日上午9:00出院,而病程记录却显示系3月26日上午9:00出院,其护理记录中的出院时间明显系由25日改为26日,出院时间不一致。二是你院填写的医保证报账记录与医保网络中报账信息不符。病人喻某在住院医药总费用为2000余元,其共计交费700余元,但医保证上登记的报账记录却为700元,医保报销666.28元;而医保网络显示,其住院总费用为700元,医保报销479.02元,个人承担220.98元,三者的报账信息不一致。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你院在陈某、文某、喻某三人住院等服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其中:陈某和文某两人涉及虚增药品及检查项目数量多收费、多报账,违规情节较重;喻某不涉及多收费、多报账,但医保管理较为混乱,属一般违规违纪。根据渝人社发〔2012〕23号和涪府发〔2010〕42号相关规定,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由本局分管领导及医保中心相关人员共同约谈你院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院长、医保办负责人,向其通报本次违规事件调查结果、结论以及处理决定、整改要求。
(二)经济处罚
1.追缴已拨付给你院的陈某等三人住院报账资金9299.80元(其中:陈某6371.09元,文某2449.69元,喻某479.02元),由区医保中心从你院其他应拨款中抵扣。
2.扣取你院违约金117451.31元(在病人陈某、文某住院服务中,违规报账,情节较重,系按你院2012年5月份住院报账总金额292430.73元为基数,每人次20%标准扣取;病人喻某住院服务中,违规报账属一般违规违纪,系按其报账金额等额标准扣取违约金),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其缴存到区医保中心。
3.退还上述病人因你院虚增药品数量等导致多承担的医药费用841.59元(其中:陈某536.79元,文某304.80元)。
(三)本局将对你院此次违规行为在全区“两定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其纳入年终服务协议考评。
(四)限期整改。一是责令你院加强医保管理及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学习(本局可安排熟悉政策的同志到你院宣讲);二是责令你院从7月19日起限期整改1个月,完善院内医保管理制度,强化医保管理及经办人员责任,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等,并改进工作流程,转变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整改期满后,由你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后,视其整改态度及取得的效果,再确定是否继续整改并暂停医保网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特此通知。
主题词:医疗保险 违规 处理 通报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印
(共印6份
❼ 查重庆市涪陵区公务员徐涛体检
公务员体检需要参照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