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
❶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心得體會
這個沒有一個規則可論。要看具體的案件,和你對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但是永遠記住,當事人都很聰明,不要糊弄他們。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藝術,要作個藝術家。
❷ 結合司法實踐,談談如何貫徹「調判結合」方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進一步推動貫徹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重大舉措,對全國法院進一步做好調解工作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全國各級法院應當充分認識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過程中,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既是推動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則,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又是對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驗。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必須堅定貫徹這一重要司法工作原則。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社會新變化和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確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實現了人民司法理論和審判制度的創新發展。2009年在黑龍江召開的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系統總結了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經驗,深刻闡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科學內涵,對全國法院調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級法院認真貫徹這一工作原則,強化訴訟調解,推動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成效顯著。在2009年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中,調解和撤訴結案359.3萬件,佔62%,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對人民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符合中國國情、社情、民情,符合群眾意願,並希望全國法院要堅持這一做法,擴大調解的范圍和效果,創新和規范調解方式。出台《若干意見》,也是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的重要舉措。各級法院應當深刻領會《若干意見》的規定,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深入推進,把調解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要牢固樹立調解意識,進一步增強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自覺性。調解是高質量審判,調解是高效益審判,調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調解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實現案結事了。只有充分認識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價值,才能切實轉變重裁判、輕調解的觀念,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自覺主動地運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才能緊緊圍繞案結事了的目標,正確處理好調解與裁判這兩種審判方式的關系,實現兩手抓,兩手硬。要抓緊抓好調解工作制度、環節和長效機制建設。唯有制度完善,才是治本之道。只有環節通暢,才能真正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只有加強長效機制建設,方能鞏固調解工作成效。只有民事、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調解工作制度完善了,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託調解各環節暢通了,調解類型化調解機制、調解激勵機制、調解保障機制、調解能力培養長效機制健全了,才能真正實現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科學發展。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管理和規范,確保調解工作質量。要像管理審判那樣去管理調解,像規范審判那樣去規范調解。一些地方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不高,出現這種狀況往往是由於少數法院,片面追求調解率所致。必須加強對調解工作的跟蹤管理和評查,及時糾正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堅持自願、合法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和處分權;必須建立科學的調解工作考評機制,正確引導調解工作方向,提高調解工作水平。要積極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是人民法院孤軍奮戰的獨角戲,而是人民法院與其他社會組織密切配合協同工作的大合唱。人民法院必須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構建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的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法。當前,應當著重加強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的溝通協調、相互銜接,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積極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任務繁重而艱巨,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十分必要並將大有作為。實踐已經證明,「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要求,深得人民群眾支持。只有堅定不移地深入貫徹這一工作原則,不斷加強和改進法院調解工作,才能在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面取得新的成績,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❸ 如何做好行政司法所工作經驗交流材料
司法所長胡球干抄回答您:
司法襲所也值得經驗交流嗎?可笑。
孔子雲莫裝逼裝逼遭雷劈;孟子曰莫裝純裝純遭人輪;老子曰莫裝拽裝拽遭驢甩。
司法所是國家的重復機構,早就該取消了。
司法所,沒職沒權沒實用,甚至辦公經費都沒有。是國家的一個重復機構——調解有調委會和法院,判決有法院,治安有派出所,兩勞回歸人員已恢復自由權你司法所無權干涉,還掛恬不知恥的高調「管理」呀。社區矯正是公安派出所扔掉的垃圾。想升職那叫做痴心妄想。
說是公務員根本沒有晉升的機會;說是幹警根本沒有警銜及工資。
到了司法所,還不如死了好哩。
我早已經改行跑計程車了。
❹ 淺析如何做好民事案件調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的調解工作做出補充規定,並確立了先行調解、全面調解等原則。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時用調解方式結案,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地方穩定和減少涉法上訪案件的發生,因而越來越受到重視。 歸納起來,要做好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調解的重要性 1、有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結果。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2、有利於及時結案,節約司法資源。調解工作可隨時進行,當事人可以隨時達成協議,避免了庭審所必須經過的法律程序和訴訟時間的限制,有利於迅速結案。同時,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當事人能自覺履行,減少了訴訟成本與執行成本的消耗,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3、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避免涉法上訪事件的發生。由於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己處理民事權利的結果,避免了當事人因不服判決而到處上訪的現象。 二、調解的廣泛性 調解的廣泛性是指調解的非限制性,具體包括主體的廣泛性、時間的廣泛性、場所的廣泛性。1、主體的廣泛性。所謂主體的廣泛性,是指在某些情況下,法院還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如民調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2、時間的廣泛性。所謂時間的廣泛性,是指調解工作可在立案後的任何時間進行,甚至可在宣判後至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前進行。3、場所的廣泛性。所謂場所的廣泛性,是指調解工作不僅可以在審判庭進行,還可以到當事人工作單位、基層組織或者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者的家中、工作單位等場所進行。綜上,調解的廣泛性就是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內的不限主休、不限時間、不限場所的「三位一體」全方位的調解。 三、調解說理性 俗話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由此可見「理」字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因此,法官在調解時一定抓住當事人爭議事實的關鍵所在,說明是非曲直,讓當事人評價自己是否有理。理虧的一方或雙方都覺得理屈辭窮時,自然會做出讓步,調解工作也就容易成功。 四、調解的說法性 進入訴訟程序後,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唯一標准。因此,調解時法官一定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宣傳,不僅應講解相關法律規定,還要就法律的適用進行解釋。通過宣傳能夠讓當事人了解法律,尤其是能夠促使那些自以為有理但其主張又於法無據的當事人同意調解。 五、調解以法官的權威為基礎 案件能否調解,雖然在根本上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法官的權威也起著重要作用,筆者認為,法官的權威是以個人修養為載體的法律權威之表現形式。法官的個人修養通過與當事人交流過程中的言談舉止表現出來。當事人和法官交流時,如果法官的個人修養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可,那麼當事人往往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就樂於接受法官的調解意見。相反,如果當事人對法官的印象不好,就很難接受法官的建議。同時,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常常會由法官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實踐中,法官提出的方案往往是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後提出的准裁判結論。如果當事人對法官有信服感,往往容易接受調解方案;即使調解不成,最終的判決結果與法官的調解方案相差無幾,當事人也會在心中形成對法官權威的認可。由此可見,法官的權威非常重要。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加強個人品質的修養,也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推動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調解的技巧性 所謂調解的技巧性是指調解手段的靈活多樣性。如在傷害賠償案件中,雙方情緒對立,都有一種誓死把官司打到底的心理,這種情況就要用冷處理的方法,等雙方情緒穩定了再調解。又如在債務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表示若債務人在短期內付款,可放棄部分債權,但又擔心債務人不能在短期內付款。此時,我們可以採取附條件調解的方法,建議當事人約定若債務人不能按時付款仍應按全額履行並支付罰金。雙方對這種方案都比較容易接受。綜上所述,我們一定要深入研究,摸索出更多的有利於推動調解工作開展的新方法。(作者單位:黑龍江省伊春市帶嶺區人民法院)
❺ 如何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為進一步推動貫徹落實「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重大舉措,對全國法院進一步做好調解工作具有重大指導意義。
全國各級法院應當充分認識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過程中,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既是推動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則,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又是對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驗。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必須堅定貫徹這一重要司法工作原則。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社會新變化和審判工作的新形勢,確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實現了人民司法理論和審判制度的創新發展。2009年在黑龍江召開的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系統總結了全國法院調解工作經驗,深刻闡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科學內涵,對全國法院調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級法院認真貫徹這一工作原則,強化訴訟調解,推動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成效顯著。在2009年審結的一審民事案件中,調解和撤訴結案359.3萬件,佔62%,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對人民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符合中國國情、社情、民情,符合群眾意願,並希望全國法院要堅持這一做法,擴大調解的范圍和效果,創新和規范調解方式。
出台《若干意見》,也是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的重要舉措。各級法院應當深刻領會《若干意見》的規定,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深入推進,把調解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
要牢固樹立調解意識,進一步增強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自覺性。調解是高質量審判,調解是高效益審判,調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調解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實現案結事了。只有充分認識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價值,才能切實轉變重裁判、輕調解的觀念,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自覺主動地運用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才能緊緊圍繞案結事了的目標,正確處理好調解與裁判這兩種審判方式的關系,實現兩手抓,兩手硬。
要抓緊抓好調解工作制度、環節和長效機制建設。唯有制度完善,才是治本之道。只有環節通暢,才能真正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只有加強長效機制建設,方能鞏固調解工作成效。只有民事、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調解工作制度完善了,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委託調解各環節暢通了,調解類型化調解機制、調解激勵機制、調解保障機制、調解能力培養長效機制健全了,才能真正實現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科學發展。
要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管理和規范,確保調解工作質量。要像管理審判那樣去管理調解,像規范審判那樣去規范調解。一些地方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不高,出現這種狀況往往是由於少數法院,片面追求調解率所致。必須加強對調解工作的跟蹤管理和評查,及時糾正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堅持自願、合法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和處分權;必須建立科學的調解工作考評機制,正確引導調解工作方向,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要積極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是人民法院孤軍奮戰的獨角戲,而是人民法院與其他社會組織密切配合協同工作的大合唱。人民法院必須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構建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法。當前,應當著重加強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的溝通協調、相互銜接,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積極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
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任務繁重而艱巨,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十分必要並將大有作為。實踐已經證明,「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要求,深得人民群眾支持。只有堅定不移地深入貫徹這一工作原則,不斷加強和改進法院調解工作,才能在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面取得新的成績,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❻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 根據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要在鞏固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的發展行業性、區域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政交界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並根據需要,在集中貿易區、流動人口聚居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逐步消除調解組織空白點,把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使各種民間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二)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條件選任人民調解員,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願者參加,逐步優化隊伍結構;
2、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風過硬、工作業務熟練、具有吃苦精神的、適應我縣新形勢發展需要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轉變人民調解的工作渠道
1、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也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2、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日活動,通過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等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並督查落實到位。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以征地拆遷補償、勞資關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村(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投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3、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是積極推行「訴調對接」和「公調對接」工作機制。
4、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隨著普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法律解決的意識增強,調解時仍然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解決已經行不通,當事人很難接受,就會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製作規范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❼ 談談年輕法官如何做好調解工作
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幹警,說到調解,大家都很關注。因為在當前形勢下,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原則,加強和規范司法調解工作,通過發揮審判機關自身特有的訴訟調解功能,化解紛爭,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已經成為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標,而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則是衡量法官政治素養以及工作成果的一項重要指標。所以說做好調解工作非常重要,而對於呆在基層法院的年輕法官來說,尤其重要,這應當是做好審判工作的一項必修課,也是做一名優秀法官的必要條件之一。 在審判實踐中,每位資深法官都有各自不同的調解策略、調解方法和手段,他們也總結歸納了一些經驗、方法並寫成理論性的文章用於指導審判實踐。但是,一些初任法官的同志,往往在接手案件時,還是不知道從何入手展開調解,對調解工作有畏難情緒,或者思路狹窄,方法簡單,使案件調解陷入被動,甚至貽誤調解時機。如此下去,在心理上形成抵觸,認為調解工作是多麼高深的事情,更覺得不敢調、不會調。在這里,我想就年輕法官如何做好調解工作來談一下自己一些比較粗淺的想法。 當前基層法院對調解工作非常重視,甚至還提出了指標要求,使大家覺得壓力很大,甚至有反感情緒。針對這一現狀,我們要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正確認識調解的目的。我認為,做好調解工作,並不僅僅是追求調解率的高低,也不僅僅是為了調解結案,還是為了增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諒解,增加當事人對法院的了解和理解。即使不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當事人對判決也不會過於反感,這就是調解的目的。其重要性主要有三:一是有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願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二是有利於及時結案,節約司法資源。當事人可以隨時達成調解協議,避免了庭審所必須經過的法律程序和訴訟時間的限制,有利於迅速結案;當事人能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減少了訴訟成本與執行成本的消耗,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三是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避免涉法上訪事件的發生。由於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己處理民事權利的結果,避免了當事人因不服判決而到處上訪的現象。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居多,如果做好了調解工作,對於化解社會矛盾、減少涉訴上訪、促進社會和諧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們年輕的法官,有的是科班出身,有的是剛剛通過司法考試,業務知識還是比較精通,但因為沒有實際工作經驗,有的甚至是剛剛步入社會,真正要接手辦起案子來,就有畏難情緒,有的甚至是不會調解或者不敢調解,三言兩語調解不了就放棄了。在他們當中有這么幾種普遍的現象:一是對證據把握不準,認為調解就是兩頭說,勸勸這邊說說那邊,如果兩邊說的好像都有理,就不知道聽哪邊的了,那就開庭按照法律規定判吧;二是認為當事人年齡都比我大,有的社會地位也比我高,他能聽我的嗎?我駕馭的了他們嗎?因此不敢單獨辦案,有依賴性;三是現在招進來的一些年輕法官大部分是外地人,說得是普通話,與當事人在語言交流上都還存在一些障礙,更別說知曉當地的民情風俗,因此不能合理運用民俗進行調解,也很難與當事人拉近關系,增加了調解的難度;四是見到當事人乾脆就沒話說,除了法條和書本就不會說別的了,或者也怕說錯話被人抓住把柄;五是認為調解就是兩頭瞞,用哄騙的方法調解案子。這些都是對調解的認識誤區。那麼,作為一名年輕法官,如何才能做好調解工作呢? 首先,要消除對調解的畏懼心理。要想消除對調解的畏懼心理,一是要有充分的自信。對於剛剛辦案的年輕法官來說,因為缺乏經驗心裡沒底,有畏懼心理是很正常的,就如一個人到了一個新的工作環境,也還有一個學習和適應的過程。人人都是從這個過程開始的,那些資深的老法官也同樣經歷了這個過程。所以我們要有自信,要相信自己,別人能夠辦好的事情,我們也照樣能夠辦得到,如果一個法官連對自己都沒有信心,又談何去調解呢?二是要謙遜。作為年輕法官,要具備謙遜的品質,虛心向前輩們請教。只有這樣,前輩們才樂意向你傳授經驗,在你調解不能時及時伸出援手,幫助你調解,做你堅強的後盾。很多老法官雖然沒有多高的學歷,但他們有長年累月積累下來的豐富工作經驗,能夠把一件件棘手的案件圓滿的調解成功,令雙方當事人都服判這就是硬道理。因此,年輕法官們一定要放下自己高傲的架子,不要以為自己是名牌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就很了不起,而不把那些土生土長的法官放在眼裡,俗話說「三人行必有我師」,每個人都有值得自己學習和敬佩的地方。作為一名年輕法官,要以「低調做人、高調做事」的原則嚴格要求自己,尊敬他人,謙虛謹慎,腳踏實地,認真工作。 其次,要掌握調解的基本功。一是要掌握豐富的全方位知識。對於年輕法官來說,法律水平還是較高,但是社會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知識相對來講卻又比較薄弱。在新形勢下要想做好調解工作,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年輕法官不僅要通過學習繼續提高業務知識,同時還要特別注意搜集整理各種村規民約和社會習俗,認真探索在調解中利用村規民約、公序良俗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要注重對其它知識積累的總結,如婚喪嫁娶、拆遷搬家、喬遷新居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習俗,只有熟練掌握這些知識,做起調解工作來才能得心應手。二是要掌握調解的方法和技巧。有人說「調解不是一門工作,而是一門藝術」,要想真正將這門藝術學到家,還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我們這些年輕人在年復一年的辦案中磨練和揣摩。平時我們要注重多向前輩們學習,在辦案過程中學,在庭審中學,在言談舉止中學,多揣摩、多總結、多歸納、多模仿、多實踐,要真正將前輩中的精髓吸收過來,學以致用。調解的方法有很多種,譬如「親朋幫教法」、「證據展示法」、 「冷靜處置法」、「以案說案法」、「法條釋疑法」、「背對背」法等,掌握這些方法還不夠,還需要我們運用一定的技巧將這些方法按照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靈活運用。譬如:如何增強調解工作的親和力、如何把握最佳的調解時機、如何注意人的性格而區分調解、如何運用不同的調解方法等等,這些都是調解的技巧,需要我們在觀看其他法官調解不同的案件時運用不同的方法從而取得不同的效果,來總結出一些寶貴的經驗和教訓。三是要有「德」。這里的「德」就是指法官的職業道德。作為一名法官必須做到不貪污受賄、清正廉潔、公正無私、心地坦盪、作風正派、與人為善、胸懷寬廣,在處理糾紛時,不偏不倚,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群眾中有很好的口碑。只有這種有才有德的法官,才能真正把調解工作做好,把社會矛盾化解掉。 再次,要把握好調解的基本原則。作為基層法院的年輕法官,我們面對的當事人大多數都是農民,因此,我認為做好調解工作要把握的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法官要善於運用自己的「心」、「耳」、「口」、「腳」來走好群眾路線,具體如下: 一、是要時常心「想」群眾。古人雲:「心中為念農桑苦,耳里如聞飢凍聲。」老百姓有困難有不平找我們,是因為他們相信我們,相信法律,我們有職責有義務走近他們,了解他們的疾苦,維護他們的利益,再好的調解方法,都需要我們充滿感情的去運用,從而化解他們心中的不平甚至怨恨,解決好他們之間的矛盾糾紛。作為年輕法官,大多是80後,這一代人因為家庭條件比較優越,從小就沒有受到多少苦,對於農民的疾苦當然不清楚,不知農民疾苦,又怎能真心為其辦好事?有的當事人行動不便,有的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來縣城開庭的車費都比較拮據,如果我們主動下基層,在當事人的家裡,在田間地頭,甚至是在醫院的病房裡進行調解,為當事人解決了實際困難,用行動感動了當事人,我們還有什麼事情調解不了呢?我們不要把目光僅僅放在辦案上,僅僅放在訴狀上,要看的遠一點,了解的多一點,著重於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問題解決了,案子自然就解決了。當然有些事我們確實是無能為力的,但是只要我們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去做了,就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這也有利於減少上訪。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於那些被告人依法可能判處實刑的案件,調解的難度非常大。被害人家裡高額的賠償款讓被告人望塵莫及,而被告人因為與被害人結怨太深,現明知自己要判刑所以也不願再給予賠償。作為法官,遇到這種情況,就不能因為難度很大而敷衍了事,只是象徵性的走走調解的程序。作出判決當然很簡單,但是如同一紙空文般的「判決」又有什麼意義呢?這類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慘重,如果得不到一點賠償,不論是其家庭的困難還是心理的陰霾會更大,因此我們更應堅持不拋棄不放棄的原則,只要還有一線希望,就要調解到底。同時,對於這類經過調解被害方仍不能得到丁點賠償的案件,應當考慮走司法救助的程序,為被害方解決部分困難。 二、是要善於耳「聽」群眾。有人曾經從社交藝術的角度評價傾聽的重要性,說「十句恭維也不如一刻凝神傾聽使對方感受到尊重」。在調解工作中,善於傾聽同樣是非常重要的,用真誠的態度與善意的表情聽取當事人對案件的陳述,能使當事人贏得對你的好感和信任。作為年輕法官,我們要克服心浮氣躁的缺點,靜下心來,認真傾聽案情,讓當事人通過訴說宣洩情感,逐步調整心態,然後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告訴當事人該怎麼辦,通過分析和引導,幫助他們選擇對自己最合適的一種處理結果。同時要運用自己的肢體語言,配合人性化的動作,如扶一下當事人,或者為當事人搬一把椅子、遞一杯溫水等,總之,要盡可能讓當事人感受到你對他的尊重和對他所陳述的事情的重視,從而使當事人對我們產生信任感,拉近與當事人之間的心理距離。當然在調解過程中也要注意忌聽片面之詞,要懂得辨別是非。無論當事人陳述的怎樣,千萬不要說「別說了,你說的這些跟案子無關!」「你說這么多有什麼用,與案子一點關系都沒有!」之類的話,說這些話很傷人,會喪失當事人對你的信任。對我們來說這僅僅是千百件案子中的一件,但對當事人來說,這卻是他生命中的一件大事,也許這一生他都只打這么一個官司,因此要懂得委婉用語。同時在聽的過程中要尋找時機,尋找突破口,趁機達成調解。記得在一次交通肇事案的調解過程中,調解工作已持續了四個多小時,雙方當事人之間調解金額的差距也由原來的8萬元降到了1萬元,但就是這1萬元卻令雙方之間陷入了僵局。當時承辦法官曾庭長在做被告人的工作,而我便主動給被害人方做工作,我反復給他們強調判決後執行的難處和弊端,建議他們不如在調解中退讓一點,錢雖少點但卻能拿到現錢。被害人的父親鍾某老淚縱橫,悲痛的說:「妹子,你說我四五十多歲的人了,就這么一個兒子,現在人被撞死了,我白發人送黑發人怎麼好想呀?我也不是差這1萬塊錢,再多的錢也買不回我兒子的命了,我賭的是這一口氣呀!」聽著鍾某傷心的話語,我一時語塞,但曾庭長聽到哭訴後,便及時安排被告人為鍾某送上了一杯熱茶,被告人真誠的對他說:「鍾伯,我和您兒子年紀差不多,以後我就是您的親兒子,今後遇到什麼困難您就找我吧,我會養你一輩子的!」鍾某也許被這一刻所感動了,態度大有改變,雙方當事人當即握手言和,不光很快達成了調解協議,也結下了一門親戚。所以說善於傾聽很重要,從傾聽中抓住時機,趁熱打鐵,是不錯的調解方法。 三、是要學會「說」動群眾。一個案件的調解成功與否,更居主導地位的似乎是看這位法官基於生活閱歷而沉澱起來的溝通、取信、感染能力。同樣的案件,同樣的當事人,開展同樣的工作,換了不同的法官,結果可能就不一樣。這就要求我們法官會講解,講解時態度客觀公正,不就實體問題亂表態,即使表態也要實事求是;講解時不要板著面孔,打著官腔,流露出不耐煩的情緒;講解時要有安撫有引導有警醒有觸動;講解的語言要通俗易懂、簡單直白,多用群眾身邊的例子,多講群眾能接受的道理,多利用一些當地的民情風俗。總之,一句話「見什麼人說什麼話」,這對我們年輕法官來說,是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多向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學習請教,多和老百姓打交道,多掌握本地的自然文化生活,對我們的調解工作很有幫助。刑庭的年輕法官小劉是位外地人,她在談到辦案經驗時就經常感嘆道:「外地人還是不好,一說普通話當事人就會覺得與你有距離感,而且在闡述法條與法理時也會說得很生硬,讓群眾覺得難以接受。特別是好多案子還涉及到當地的民情風俗,而我對這些習俗根本就不懂,調解起來會感覺很吃力,不曉得從何說起。所以現在一接到刑附民的案子就覺得很頭疼,還幸好有曾庭長的幫助,不然還真不知道該怎麼去調解結案。」當事人王某說:「曾庭長說話親切,一點沒有官架子,時刻為我們當事人著想,而且還懂我們農村裡的事情,很顯得親,我願意聽他的話。」由此可以看出資深法官們確實有他們的優勢和長處,正因為是農民出身,了解當地民情風俗,能運用本地語言與群眾打成一片,更能促進調解的成功。 四、是要經常「走」到群眾中去。作為年輕法官,要敢於下基層,敢於走到群眾中去。只有深入基層,才有可能把案情摸清楚,只有深入基層,才能全面感受群眾的生活;只有深入基層,才能讓我們的辦案過程陽光化;只有深入基層,才能發動各方面的調解力量,使調解多元化多樣化。近幾年來,院里推出了新舉措,凡新招錄進來的年輕幹警都要先下法庭鍛煉幾年,法庭的條件相對艱苦一些,每天接觸的都是最底層的群眾,在與當事人的溝通中,我們或多或少的也會了解到群眾的疾苦,在參與辦案的過程中,我們也應當會與群眾之間產生一種深厚的感情,在法庭磨練的日子裡,我們也會不斷的增強自身的綜合技能,包括調解的能力。我們要像馬錫五那樣,依靠群眾辦案,而不是一味強調法條,一判了之,有很多案件靠我們的力量調解不成,但是我們走到田間地頭,走到百姓中間,請來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村幹部與我們一起討論,案件就調解成了。例如趙某失火一案中,趙某與被害人方就賠償損失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我們法官便深入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並請來當地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損失認定,同時邀請村幹部也出面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本是同組村民,低頭不見抬頭見,在人情與法理面前,各自均退讓了一步,達成了調解。 三、做調解工作應注意的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