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工作經驗
㈠ 淺談如何提高審查逮捕案件質量
張怡君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以及偵查過程中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所實施監督的部門,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準是否逮捕。偵監部門通過開展偵查監督工作,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適用法律關,糾錯防漏,保證案件質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本文試如何提高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進行簡單分析。 一、轉變執法理念 要在審查批捕工作中,養成客觀、全面的思維習慣:既要注意收集和審查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應當逮捕而未提請逮捕的要堅決依法追捕,防止打擊不力;同時又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無罪、罪輕的證據,對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要依法不批捕,防止殃及無辜。 二、切實強化證據意識,提高審查、核實、判斷證據能力 一是對單個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首先對提請、移送審查逮捕案件的每一個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即是否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要求,採信有證明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材料。再次,對採信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其證明力大小。二是對全案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逮捕的證明標准要求有一定數量、必要的合格證據,並且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三是提審犯罪嫌疑人。通過提審犯罪嫌疑人,面對面地進行訊問和觀察。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證審查逮捕案件質量 1、實行承辦人負責制 承辦人負責制要求案件承辦人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中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必須做到有證據證實,且該證據是經過查證屬實的有效證據。為此,承辦人做到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的態度去審查案件,按照逮捕條件和法定程序辦案,不能主觀臆斷。 2、進一步落實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通過發揮集體每個人的智慧,從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多視角地分析、判斷,杜絕錯捕或錯不捕。 四、與公安機關多溝通聯系,確保案件質量 1、堅持適時介入,搞好引導偵查。為了保證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偵查監督部門要加大對案件適時介入的力度。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介入的偵查監督幹警通過認真了解發破案和偵查取證的情況,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關證據的偵查建議,幫助確定偵查方向。 2、建立定期和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利用聯席會議對辦案中存在的問題、成因和應採取的措施進行探討、分析研究。 3、充分發揮補充偵查提綱和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的作用。對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從引導偵查入手,製作好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製作並發出補充偵查提綱。對捕後公安機關違法改變強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強學習,提高辦案水平,確保案件質量 在偵查監督部門形成愛學習、善學習的風氣,使辦案人員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及相關知識,練就扎實的基本功。准確適用逮捕的三個條件,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做到不枉不縱,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作者單位: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㈡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對哪些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下列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版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是權否有逮捕必要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的,有無逮捕必要難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後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殺人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罪與非罪認定上存在重大爭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一般應當訊問。
㈢ 如何提高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
[關鍵詞]審查逮捕案件;提高質量;依辦案 偵查監督憲律賦予檢察機關項重要職能,審查內逮捕則偵查監督首要容職責,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重要基礎,偵查監督工作構建諧社服務重要途徑案件質量審查逮捕命,審查逮捕所具打擊犯罪、保障權、維護穩定、促進公、服務諧社建設功能,必須通提高案件質量實現,審查逮捕貫徹雙重針區別待政策,要通案件質量體現
㈣ 什麼是審查批捕
審查批捕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或者說工作。也就是說,表面上,抓人回(逮捕人)都是公答安機關乾的,但決定權其實在檢察院。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公安偵查部門或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經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於是,會寫出提請逮捕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依法對報捕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書,否則,做了不批准逮捕書。
㈤ 求最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理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全文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
1、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當前,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非法、違法生產,忽視生產安全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舉國關注,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僅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不利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防範,也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地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工作在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2、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關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促進作用。2010年,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部分省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審判工作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仍有個別案件在法律適用或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把握上存在問題,需要切實加強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確保相關案件審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原則
3、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於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及時審結,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區分責任,均衡量刑。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員較多,犯罪主體復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危害後果、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5、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確確定責任
6、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作出的調查認定,經庭審質證後,結合其他證據,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
7、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8、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對於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四、准確適用法律
9、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違規的故意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
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1、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2、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五、准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3、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程度、被告人主觀過錯大小、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施救表現、履行賠償責任情況等,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14、造成《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非法、違法生產的;
(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5、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和減刑、假釋
17、對於危害後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應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
18、對於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
(二)數罪並罰的。
19、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20、辦理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否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
七、加強組織領導,注意協調配合
21、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充分做好庭審前期准備工作,全面、客觀掌握案情,確保案件開庭審理穩妥順利、依法公正。
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有相關權威部門出具的咨詢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意見;可以依法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23、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瀆職、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25、對於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實維護被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案件,應當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後安撫工作。
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對於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發出司法建議,促使有關部門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預防機制,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27、重視做好宣傳工作。對於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視做好審判情況的宣傳報道,規范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審判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適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縱橫法律網-山東平等律師事務所-宋曄明律師
㈥ 淺析如何做好刑訴法修改後的審查逮捕工作
內容摘要 修改後刑訴法就檢察機關履行偵查監督職責方面進行了全面的強化,主要表現在對審查逮捕條件和程序的明確和完善。這一方面增加了審查逮捕的工作量和難度,另一方面也對檢察機關在今後的工作中如何掌握逮捕條件的適用,准確執行逮捕措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逮捕對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發揮著重要作用,也關繫到如何更好地實現保障人權的這一刑訴法的基本任務。1996年刑訴法規定逮捕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這三個條件中對逮捕必要的規定過於寬松,實踐中對逮捕必要性條件自由裁量權太大,同時長期形成的「構罪即捕」的理念也極易導致逮捕的濫用。雖然高檢院出台了有關規范性文件,但1996年刑訴法修改前,各地對逮捕的把握仍多停留在「構罪即捕」的層面,往往忽視必要性條件,導致逮捕功能異化。因此,修改後刑訴法在保留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的基礎上,將「逮捕必要性」論述為「社會危險性」,並對逮捕的情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辦案人員根據相關事實及證據,全面分析和判斷案情提供了依據,這也是進一步貫徹逮捕的謙抑原則,禁止濫用逮捕權,最大限度的控制逮捕,盡可能少捕原則的體現。 一、 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工作的相關規定 針對審查逮捕工作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修改後刑訴法結合了多年司法經驗,也吸收了國外的一些刑罰理念,既鞏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動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是逮捕條件細化。修改後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修改後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見,修改後刑訴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項重要的修改:一是列舉了「社會危險性」的五種情形;二是對「應當逮捕」的三種情形作出了規定;三是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應當」逮捕修改為「可以」逮捕。將必要性審查與應當逮捕的五種情形、三種情形相結合,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必須優先考慮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在具備社會危險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會危險性能否通過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兩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逮捕這種羈押性手段去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這樣的司法理念使得逮捕措施得以慎用,能夠更好地保障人權。 二是審查逮捕程序完善。第一,增加了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修改後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此規定在賦予檢察機關對是否訊問有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從提高逮捕質量和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又規定了「必須」訊問的情形,防止錯誤批捕。第二,增加了審查逮捕階段證人、律師的參與。修改後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此規定增設了詢問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減少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行政審批色彩,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彰顯程序正義。 三是增加了羈押必要性條款。修改後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此規定改變了多年來必要性審查僅停留在案件審批過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羈押、不必要的關押,又可以避免羈押期限長於所判刑期的變相超期羈押現象的出現。 綜上所述,逮捕條件的設置是否科學事關逮捕制度本身的設置是否科學、是否正當,事關逮捕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會被濫用,事關被羈押公民的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切實保障。從司法規律的角度看,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條件細化和羈押必要性條款遵從了無逮捕必要推定原則和強制措施的比例原則,有利於減少司法恣意,同時也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改後刑訴法對審查逮捕工作的挑戰 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對其准確掌握審查逮捕條件,發揮逮捕措施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產生重大影響。 一是逮捕條件把控面臨修改後的考驗。與以往相比較,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條件的細化及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使基層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量大大加重,特別是在當前案件數量多、檢察官少的情況下,除了對案件事實的審查,辦案人員還要綜合案件影響、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社會群眾反映等因素,及時化解各方矛盾,促進和解工作的進行,而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較短期限內完成,是對辦案人員辦案質量與效率的極大考驗。首先,如何把握「社會危險性」這一用語。何謂「社會危險性」,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應當逮捕的五種情形。但對這五種情形沒有明確界定和提出證據要求;其次,如何理解逮捕條件中「可能判處十年徒刑以上刑罰」的要件。盡管最高法和地方省高法出台了量刑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但案件事實證明標准在逮捕階段與審判階段的不同,以及檢察官和法官不同的法律裁量(西方稱自由心證),導致了逮捕階段認為可能判處十年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在審判時判處了輕刑,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在審判時判處了拘役、緩刑等,這增大了檢察官判斷的難度,對案件捕後是否能判輕刑難以把握。最後,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措施有時候難以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取保候審存在脫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礙刑事訴訟的風險,甚至發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違法犯罪的情況。監視居住由於操作困難,在實踐中往往演化成在賓館羈押,成本過高,執行機關還要時刻監視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安全。採取非羈押措施後,一旦發生危害事件,不被羈押後又犯罪,那麼不僅辦案人員、檢察機關會成為眾矢之的,公眾對非羈押制度也會失去信心。 二是羈押必要性審查需要修改後的細則保障。如何開展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是檢察機關在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之初所面臨一個新課題。修改後刑訴法給檢察機關構建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平台,但此項規定原則性強,並未就具備的實施時間、啟動方式、監督程序等進行規定,這需要檢察機關去完善。 三是審查批捕風險評估面臨修改後的探索。由於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使得部分矛盾凸顯,一些案件在作出決定後容易引發社會矛盾,這樣就讓審查逮捕案件的風險評估顯得十分必要,但這一機制在具體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特別是在修改後刑訴法作出了關於逮捕的新規定後,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會作出不同的決定,群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容易不理解,因而對風險評估的要求也需要進一步提高。另外部分案件在逮捕後發生變化,如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輕傷害案件,逮捕階段沒有進行和解,審判階段達成了和解。如果逮捕階段不批捕,被害方不認同,往往會激發社會矛盾。 三、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審查逮捕工作 面對修改後刑訴法給審查逮捕工作帶來的修改後挑戰,筆者認為在今後的工作中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第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逮捕理念從「構罪即捕」向「嚴格逮捕」轉變。逮捕措施的適用,一是要確定有犯罪事實發生並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險性,不能只關注犯罪事實,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發生社會危險性缺乏認真審查與正確判斷,通過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性質,維護刑事訴訟的嚴肅性。二是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嚴格控制,保障偵查工作的開展和證據的收集完善,確保刑事追訴順利進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社會隔離,有效防止可能發生修改後的社會危害,避免加劇、擴大矛盾,不能脫離實際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將逮捕證據標准一律等同於起訴或者審判的標准。三是要進一步強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保障措施的運用,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化解社會對抗,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第二,逮捕條件的細化,要求必須進一步提高逮捕辦案質量。建立健全逮捕審查工作機制,一方面要加強對逮捕條件的研究論證,從懲治犯罪和人權保障並重的角度出發,保證逮捕措施的嚴格適用;另一方面要加強逮捕條件的證明機制,強化證據意識,圍繞逮捕條件的待證事實規制證據標准,檢察機關要監督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並在提請逮捕時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社會危險性說明理由,附上相關的證據材料。偵查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同時提供關於適用逮捕的相關理由說明。相比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進展情況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重、幫教環境、是否累犯等影響社會危險性判斷的事項更為了解,由公安機關採取書面形式說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這樣既可以使檢察機關更為全面地掌握影響逮捕判斷的各項因素的具體情況,提高審查針對性和准確性,也有助於防止對明顯無逮捕必要的盲目報捕,從而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第三,細化工作流程,建立捕後審查跟蹤機制,明確批捕環節案件承辦人對逮捕後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義務。首先,應當明確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規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啟動主體應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案件范圍包括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緩刑的,達成刑事和解的以及其他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能防止社會危險性發生的情形。審查程序為主動審查與申請審查相結合,即通過建立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檔案定期審查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申請審查。其次,應當明確規定羈押必要性的實體審查方式,既要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偵查取證的新情況,又要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同時要查閱有關案卷材料,輔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的表現作為考量因素,審查評估是否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有關證明材料;審查方式;最後,應當建立切實有效、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機制。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修改後刑訴法提供的監督平台,偵查監督部門人員完成捕前審查工作後,偵查監督部門與偵查機關以及同院公訴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構建起確保偵查監督部門能夠掌握案件的全程動態,在此基礎上才能把捕後跟蹤必要性審查工作落到實處。這只要長期堅持下去,就能對一些可能會判處輕刑的案件在批捕階段做出可捕、可不捕或不捕的處理,從而提高逮捕的質量。 第四,在工作中要將矛盾糾紛化解與偵查說理有機結合。針對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隱患的案件,在實踐中已經證明建立和健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十分必要,在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後這既是對相關案件可能出現的後期隱患的提前通報,同時也是對辦案人員的提醒,警示辦案人員還需要進行後續工作,案件矛盾隱患還需要進一步化解。風險評估機制不是一個孤立的單元,不但要結合地區特點及時予以調整、完善,同時也需要在審查逮捕工作中進一步做好偵查說理工作,這樣才能在辦案中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在案件結果出來之後能夠消除人民群眾可能存在的誤解。當然這就需要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超越簡單的就案辦案,需要將辦案與法律相結合,把懲治犯罪、化解矛盾結合在一起,做到辦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總之,對於修改後刑訴法的適用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在具體辦案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准確把握逮捕的條件,一案一分析,貫徹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精神,全面提高逮捕案件的質量。
㈦ 新刑訴法對逮捕的條件作了修改,實施過程中如何把握
針對審查逮捕工作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修改後刑訴法結合了多年司法經驗,也吸收了國外的一些刑罰理念,既鞏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動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是逮捕條件細化。修改後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修改後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見,修改後刑訴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項重要的修改:一是列舉了「社會危險性」的五種情形;二是對「應當逮捕」的三種情形作出了規定;三是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應當」逮捕修改為「可以」逮捕。將必要性審查與應當逮捕的五種情形、三種情形相結合,要求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必須優先考慮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在具備社會危險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會危險性能否通過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兩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逮捕這種羈押性手段去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這樣的司法理念使得逮捕措施得以慎用,能夠更好地保障人權。
二是審查逮捕程序完善。第一,增加了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修改後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此規定在賦予檢察機關對是否訊問有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從提高逮捕質量和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又規定了「必須」訊問的情形,防止錯誤批捕。第二,增加了審查逮捕階段證人、律師的參與。修改後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此規定增設了詢問證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減少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行政審批色彩,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彰顯程序正義。
三是增加了羈押必要性條款。修改後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此規定改變了多年來必要性審查僅停留在案件審批過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羈押、不必要的關押,又可以避免羈押期限長於所判刑期的變相超期羈押現象的出現。
綜上所述,逮捕條件的設置是否科學事關逮捕制度本身的設置是否科學、是否正當,事關逮捕措施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會被濫用,事關被羈押公民的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切實保障。從司法規律的角度看,修改後刑訴法對逮捕條件細化和羈押必要性條款遵從了無逮捕必要推定原則和強制措施的比例原則,有利於減少司法恣意,同時也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㈧ 偵查監督部門如何提高執法辦案能力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朱旭強 由於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進入多發期,近年來,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審查逮捕案件呈現上升趨勢,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和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量不斷加大,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也對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的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在新形勢、新任務下提高偵查監督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更好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成為擺在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幹警面前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如何克服問題,加強偵查監督工作能力,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從以下幾點著手:一、扎實做好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肩負著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神聖使命,偵查監督工作開展得好不好,執法隊伍建設是關鍵。偵監幹警只有牢固樹立和踐行「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檢察職業道德觀,堅持「六觀」、「六個有機統一」,努力培養和提高自身的政治素養、理論水平、大局意識和職業道德,不斷增強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才能確保偵查監督工作政治方向的正確性,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的主動性。因此,建設一支政治過硬的偵查監督隊伍,是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前提條件。首先,要以正在開展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引導偵查監督部門幹警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切實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始終真正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其次,要不斷強化偵查監督檢察幹警廉潔從檢的意識,偵監幹警在實施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過程中,經常與律師及犯罪分子打交道,與社會各種陰暗面接觸較多,極易受到不良影響。要確保偵監幹警過好「權力關」、「金錢關」、「人情關」,就必須對偵監幹警進行廉潔從檢的專項廉政教育,進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觀的教育,增強幹警自身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樹立檢察人員廉潔公正,一身正氣的良好作風。第三,要進一步強化隊伍管理建設。經常組織偵查監督幹警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八要八不準」的《檢察人員紀律》,「六條禁令」和「九條卡死」等硬性規定;經常地、有計劃地開展紀律作風教育,切實貫徹「依法建院、從嚴治檢」的方針,使每個檢察人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預防和減少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保持偵查監督部門幹警思想靈魂的純潔性。二、以學習新刑事訴訟法為契機,突出抓好偵查監督業務能力建設當前,偵查監督機關面臨的執法環境日趨復雜,司法改革日趨深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都對偵查監督部門打擊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做好社會維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抓好偵查監督業務能力建設不僅是提高執法辦案能力的核心所在,更是偵查監督部門依法正確履職、應對新形勢、新任務背景下出現的新挑戰、提高執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要緊緊圍繞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三項核心職能,通過組織學習、業務培訓、理論調研等措施,切實提高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幹警的辦案業務能力。一是要以學習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契機,不斷完善偵查監督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偵查監督人員主動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和偵查監督業務知識的緊迫感和主動性。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幅度大,新增條款多,其中涉及檢察機關的較多。新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其任務之中,從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等八個方面對現行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原則,能否熟練掌握並應用新的法律條款及其內在法治精神已成為影響偵查監督部門幹警正確適用法律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新刑事訴訟法的學習工作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內偵查監督部門廣大幹警的一項重要任務,每位幹警必須深刻認識到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偵查監督工作所面臨的新挑戰,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用新的法律理論指導辦案實踐,在辦案實踐中不斷深化對法律理論的認知度,將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貫徹好、落實好;要採取多種途徑,鼓勵偵查監督人員參加業務學習和學歷學位教育,嘗試建立網上學習論壇、業務沙龍等多種平台,為偵查監督人員學習法律知識、交流辦案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創造機會,不斷完善自身知識結構,使自己成為一名業務精湛的骨幹,才能更好地投身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神聖職責中去。二要在辦案過程中進一步提高正確適用法律、刑事政策的能力。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部門一項重要的職能,審查逮捕工作的好壞事關公民人身自由和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確保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至關重要。偵查監督人員必須以新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的進一步細化為依託,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執法辦案觀念,嚴格把握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強化對證據的審查、鑒別,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重視審查逮捕中決定案件罪與非罪證據的復查工作,切實貫徹審查逮捕質量標准,堅持逮捕案件質量分析制度,及時發現問題,查找原因,不斷提高逮捕案件質量;在新的刑事訴訟法生效以後,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除做好常規的辦案工以外,應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工作,特別是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權利、非法證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以及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等新增五個方面的偵查監督工作,通過工作實踐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監督機制,提高偵查監督工作的整體水平。三是偵查監督部門要針對當前基層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案多人少、業務繁忙導致培訓偏少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健全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制度。堅持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活動,適當增加業務培訓的次數,豐富培訓內容和方式,廣泛利用各類培訓平台不斷擴大受訓面,盡最大可能解決當前部分基層院偵監隊伍檢察業務不熟、法律監督能力較低的現狀,不斷提高基層院偵查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四是積極鼓勵偵查監督人員結合自身辦案工作實際開展理論調研,進行執法辦案理論學術交流也是提高偵查監督工作水平的有益方式之一,如通過制定相關措施,採取物質獎勵與非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對偵查監督理論調研成果突出的幹警進行獎勵,適時組織偵監理論調研文章作者進行集體座談等方式,進一步促進偵查監督工作的科學發展。三、切實提高偵監部門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在社會矛盾多發、刑事案件及審查逮捕案件數量快速增長的背景下,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政法機關開展三項重點工作、參與綜治維穩的工作要求。偵查監督人員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必須嚴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將自身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需求結合起來,樹立先進的執法理念,糾正就案辦案、重打擊輕挽救的舊有觀念,堅持慎捕少捕的原則,努力減少社會對抗。要進一步加強不捕案件的釋法說理能力,積極採取有效手段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及涉檢信訪事件的能力,積極協助黨委和政府做好綜合治理維穩工作,切實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力爭實現偵查監督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加快解決制約偵查監督工作發展的人員短缺問題由於審查逮捕案件數量多、時限短的特徵致使偵查監督幹警超負荷工作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加之偵查監督部門人員配置偏少,使得偵查監督業務量與辦案人員數量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這種現象在基層檢察院更為明顯。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僅嚴重影響檢察幹警的身心健康,也極大地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發展,成為提高偵查監督部門執法辦案水平的瓶頸之一。近幾年通過政法專項招錄解決了一些人員員問題,但偵查監督部門人員的增長量仍然明顯低於年人均辦案量的增長,有的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甚至只有一到兩名辦案人員。同時,偵查監督部門還承擔著綜治維穩、兩法銜接、打黑除惡等專項工作,人員配備與工作量嚴重失衡。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偵查監督部門新增了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權利的監督、對非法證據的監督、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以及對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監督等五方面的任務,面對工作任務的日益增多,解決人員短缺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各級院應當在上級院的幫助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配齊與工作要求相對應的辦案人員和裝備,在每年的公務員招考名額中適當增加檢察機關的招錄數量;各級院也應在本院做好偵查監督人才的儲備和培養工作,重點解決偵監隊伍人員短缺、人才斷檔的實際問題,為偵查監督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㈨ 如何做好審查批捕工作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 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 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 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 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 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 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0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 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復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復核後作出是否 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復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