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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

发布时间: 2021-01-04 00:45:06

❶ 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❷ 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如何贯彻“调判结合”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全国法院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全国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定贯彻这一重要司法工作原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社会新变化和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实现了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创新发展。2009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系统总结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深刻阐释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科学内涵,对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强化诉讼调解,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在2009年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符合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符合群众意愿,并希望全国法院要坚持这一做法,扩大调解的范围和效果,创新和规范调解方式。出台《若干意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应当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的规定,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深入推进,把调解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才能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实现两手抓,两手硬。要抓紧抓好调解工作制度、环节和长效机制建设。唯有制度完善,才是治本之道。只有环节通畅,才能真正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只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方能巩固调解工作成效。只有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调解工作制度完善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各环节畅通了,调解类型化调解机制、调解激励机制、调解保障机制、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健全了,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科学发展。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质量。要像管理审判那样去管理调解,像规范审判那样去规范调解。一些地方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不高,出现这种状况往往是由于少数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所致。必须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人民法院孤军奋战的独角戏,而是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的大合唱。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当前,应当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十分必要并将大有作为。实践已经证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深得人民群众支持。只有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调解工作,才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❸ 如何做好行政司法所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司法所长胡球干抄回答您:
司法袭所也值得经验交流吗?可笑。
孔子云莫装逼装逼遭雷劈;孟子曰莫装纯装纯遭人轮;老子曰莫装拽装拽遭驴甩。
司法所是国家的重复机构,早就该取消了。
司法所,没职没权没实用,甚至办公经费都没有。是国家的一个重复机构——调解有调委会和法院,判决有法院,治安有派出所,两劳回归人员已恢复自由权你司法所无权干涉,还挂恬不知耻的高调“管理”呀。社区矫正是公安派出所扔掉的垃圾。想升职那叫做痴心妄想。
说是公务员根本没有晋升的机会;说是干警根本没有警衔及工资。
到了司法所,还不如死了好哩。
我早已经改行跑出租车了。

❹ 浅析如何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的调解工作做出补充规定,并确立了先行调解、全面调解等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用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地方稳定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 归纳起来,要做好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调解的重要性 1、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2、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调解工作可随时进行,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协议,避免了庭审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有利于迅速结案。同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减少了诉讼成本与执行成本的消耗,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民事权利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到处上访的现象。 二、调解的广泛性 调解的广泛性是指调解的非限制性,具体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时间的广泛性、场所的广泛性。1、主体的广泛性。所谓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如民调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2、时间的广泛性。所谓时间的广泛性,是指调解工作可在立案后的任何时间进行,甚至可在宣判后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3、场所的广泛性。所谓场所的广泛性,是指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在审判庭进行,还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者的家中、工作单位等场所进行。综上,调解的广泛性就是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内的不限主休、不限时间、不限场所的“三位一体”全方位的调解。 三、调解说理性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理”字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因此,法官在调解时一定抓住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关键所在,说明是非曲直,让当事人评价自己是否有理。理亏的一方或双方都觉得理屈辞穷时,自然会做出让步,调解工作也就容易成功。 四、调解的说法性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因此,调解时法官一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不仅应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还要就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通过宣传能够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尤其是能够促使那些自以为有理但其主张又于法无据的当事人同意调解。 五、调解以法官的权威为基础 案件能否调解,虽然在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法官的权威也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法官的权威是以个人修养为载体的法律权威之表现形式。法官的个人修养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的言谈举止表现出来。当事人和法官交流时,如果法官的个人修养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那么当事人往往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就乐于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相反,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印象不好,就很难接受法官的建议。同时,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常常会由法官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实践中,法官提出的方案往往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提出的准裁判结论。如果当事人对法官有信服感,往往容易接受调解方案;即使调解不成,最终的判决结果与法官的调解方案相差无几,当事人也会在心中形成对法官权威的认可。由此可见,法官的权威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加强个人品质的修养,也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调解的技巧性 所谓调解的技巧性是指调解手段的灵活多样性。如在伤害赔偿案件中,双方情绪对立,都有一种誓死把官司打到底的心理,这种情况就要用冷处理的方法,等双方情绪稳定了再调解。又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表示若债务人在短期内付款,可放弃部分债权,但又担心债务人不能在短期内付款。此时,我们可以采取附条件调解的方法,建议当事人约定若债务人不能按时付款仍应按全额履行并支付罚金。双方对这种方案都比较容易接受。综上所述,我们一定要深入研究,摸索出更多的有利于推动调解工作开展的新方法。(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❺ 如何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全国法院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全国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定贯彻这一重要司法工作原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社会新变化和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实现了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创新发展。2009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系统总结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深刻阐释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科学内涵,对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强化诉讼调解,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在2009年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符合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符合群众意愿,并希望全国法院要坚持这一做法,扩大调解的范围和效果,创新和规范调解方式。
出台《若干意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应当深刻领会《若干意见》的规定,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深入推进,把调解工作推向新的更高的水平。
要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案结事了。只有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才能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才能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实现两手抓,两手硬。
要抓紧抓好调解工作制度、环节和长效机制建设。唯有制度完善,才是治本之道。只有环节通畅,才能真正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只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方能巩固调解工作成效。只有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调解工作制度完善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各环节畅通了,调解类型化调解机制、调解激励机制、调解保障机制、调解能力培养长效机制健全了,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科学发展。
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质量。要像管理审判那样去管理调解,像规范审判那样去规范调解。一些地方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不高,出现这种状况往往是由于少数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所致。必须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要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人民法院孤军奋战的独角戏,而是人民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的大合唱。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法。当前,应当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任务繁重而艰巨,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十分必要并将大有作为。实践已经证明,“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要求,深得人民群众支持。只有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调解工作,才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取得新的成绩,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❻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❼ 谈谈年轻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干警,说到调解,大家都很关注。因为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通过发挥审判机关自身特有的诉讼调解功能,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则是衡量法官政治素养以及工作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说做好调解工作非常重要,而对于呆在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来说,尤其重要,这应当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必修课,也是做一名优秀法官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每位资深法官都有各自不同的调解策略、调解方法和手段,他们也总结归纳了一些经验、方法并写成理论性的文章用于指导审判实践。但是,一些初任法官的同志,往往在接手案件时,还是不知道从何入手展开调解,对调解工作有畏难情绪,或者思路狭窄,方法简单,使案件调解陷入被动,甚至贻误调解时机。如此下去,在心理上形成抵触,认为调解工作是多么高深的事情,更觉得不敢调、不会调。在这里,我想就年轻法官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来谈一下自己一些比较粗浅的想法。 当前基层法院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甚至还提出了指标要求,使大家觉得压力很大,甚至有反感情绪。针对这一现状,我们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确认识调解的目的。我认为,做好调解工作,并不仅仅是追求调解率的高低,也不仅仅是为了调解结案,还是为了增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了解和理解。即使不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也不会过于反感,这就是调解的目的。其重要性主要有三:一是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二是有利于及时结案,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庭审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有利于迅速结案;当事人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减少了诉讼成本与执行成本的消耗,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民事权利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到处上访的现象。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居多,如果做好了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诉上访、促进社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年轻的法官,有的是科班出身,有的是刚刚通过司法考试,业务知识还是比较精通,但因为没有实际工作经验,有的甚至是刚刚步入社会,真正要接手办起案子来,就有畏难情绪,有的甚至是不会调解或者不敢调解,三言两语调解不了就放弃了。在他们当中有这么几种普遍的现象:一是对证据把握不准,认为调解就是两头说,劝劝这边说说那边,如果两边说的好像都有理,就不知道听哪边的了,那就开庭按照法律规定判吧;二是认为当事人年龄都比我大,有的社会地位也比我高,他能听我的吗?我驾驭的了他们吗?因此不敢单独办案,有依赖性;三是现在招进来的一些年轻法官大部分是外地人,说得是普通话,与当事人在语言交流上都还存在一些障碍,更别说知晓当地的民情风俗,因此不能合理运用民俗进行调解,也很难与当事人拉近关系,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四是见到当事人干脆就没话说,除了法条和书本就不会说别的了,或者也怕说错话被人抓住把柄;五是认为调解就是两头瞒,用哄骗的方法调解案子。这些都是对调解的认识误区。那么,作为一名年轻法官,如何才能做好调解工作呢? 首先,要消除对调解的畏惧心理。要想消除对调解的畏惧心理,一是要有充分的自信。对于刚刚办案的年轻法官来说,因为缺乏经验心里没底,有畏惧心理是很正常的,就如一个人到了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也还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人人都是从这个过程开始的,那些资深的老法官也同样经历了这个过程。所以我们要有自信,要相信自己,别人能够办好的事情,我们也照样能够办得到,如果一个法官连对自己都没有信心,又谈何去调解呢?二是要谦逊。作为年轻法官,要具备谦逊的品质,虚心向前辈们请教。只有这样,前辈们才乐意向你传授经验,在你调解不能时及时伸出援手,帮助你调解,做你坚强的后盾。很多老法官虽然没有多高的学历,但他们有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丰富工作经验,能够把一件件棘手的案件圆满的调解成功,令双方当事人都服判这就是硬道理。因此,年轻法官们一定要放下自己高傲的架子,不要以为自己是名牌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就很了不起,而不把那些土生土长的法官放在眼里,俗话说“三人行必有我师”,每个人都有值得自己学习和敬佩的地方。作为一名年轻法官,要以“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尊敬他人,谦虚谨慎,脚踏实地,认真工作。 其次,要掌握调解的基本功。一是要掌握丰富的全方位知识。对于年轻法官来说,法律水平还是较高,但是社会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知识相对来讲却又比较薄弱。在新形势下要想做好调解工作,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年轻法官不仅要通过学习继续提高业务知识,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搜集整理各种村规民约和社会习俗,认真探索在调解中利用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要注重对其它知识积累的总结,如婚丧嫁娶、拆迁搬家、乔迁新居等方面的一些基本习俗,只有熟练掌握这些知识,做起调解工作来才能得心应手。二是要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人说“调解不是一门工作,而是一门艺术”,要想真正将这门艺术学到家,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我们这些年轻人在年复一年的办案中磨练和揣摩。平时我们要注重多向前辈们学习,在办案过程中学,在庭审中学,在言谈举止中学,多揣摩、多总结、多归纳、多模仿、多实践,要真正将前辈中的精髓吸收过来,学以致用。调解的方法有很多种,譬如“亲朋帮教法”、“证据展示法”、 “冷静处置法”、“以案说案法”、“法条释疑法”、“背对背”法等,掌握这些方法还不够,还需要我们运用一定的技巧将这些方法按照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运用。譬如:如何增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如何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如何注意人的性格而区分调解、如何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等等,这些都是调解的技巧,需要我们在观看其他法官调解不同的案件时运用不同的方法从而取得不同的效果,来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三是要有“德”。这里的“德”就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做到不贪污受贿、清正廉洁、公正无私、心地坦荡、作风正派、与人为善、胸怀宽广,在处理纠纷时,不偏不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群众中有很好的口碑。只有这种有才有德的法官,才能真正把调解工作做好,把社会矛盾化解掉。 再次,要把握好调解的基本原则。作为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我们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因此,我认为做好调解工作要把握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法官要善于运用自己的“心”、“耳”、“口”、“脚”来走好群众路线,具体如下: 一、是要时常心“想”群众。古人云:“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老百姓有困难有不平找我们,是因为他们相信我们,相信法律,我们有职责有义务走近他们,了解他们的疾苦,维护他们的利益,再好的调解方法,都需要我们充满感情的去运用,从而化解他们心中的不平甚至怨恨,解决好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作为年轻法官,大多是80后,这一代人因为家庭条件比较优越,从小就没有受到多少苦,对于农民的疾苦当然不清楚,不知农民疾苦,又怎能真心为其办好事?有的当事人行动不便,有的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来县城开庭的车费都比较拮据,如果我们主动下基层,在当事人的家里,在田间地头,甚至是在医院的病房里进行调解,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用行动感动了当事人,我们还有什么事情调解不了呢?我们不要把目光仅仅放在办案上,仅仅放在诉状上,要看的远一点,了解的多一点,着重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问题解决了,案子自然就解决了。当然有些事我们确实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只要我们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做了,就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也有利于减少上访。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那些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实刑的案件,调解的难度非常大。被害人家里高额的赔偿款让被告人望尘莫及,而被告人因为与被害人结怨太深,现明知自己要判刑所以也不愿再给予赔偿。作为法官,遇到这种情况,就不能因为难度很大而敷衍了事,只是象征性的走走调解的程序。作出判决当然很简单,但是如同一纸空文般的“判决”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类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惨重,如果得不到一点赔偿,不论是其家庭的困难还是心理的阴霾会更大,因此我们更应坚持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要调解到底。同时,对于这类经过调解被害方仍不能得到丁点赔偿的案件,应当考虑走司法救助的程序,为被害方解决部分困难。 二、是要善于耳“听”群众。有人曾经从社交艺术的角度评价倾听的重要性,说“十句恭维也不如一刻凝神倾听使对方感受到尊重”。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倾听同样是非常重要的,用真诚的态度与善意的表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能使当事人赢得对你的好感和信任。作为年轻法官,我们要克服心浮气躁的缺点,静下心来,认真倾听案情,让当事人通过诉说宣泄情感,逐步调整心态,然后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告诉当事人该怎么办,通过分析和引导,帮助他们选择对自己最合适的一种处理结果。同时要运用自己的肢体语言,配合人性化的动作,如扶一下当事人,或者为当事人搬一把椅子、递一杯温水等,总之,要尽可能让当事人感受到你对他的尊重和对他所陈述的事情的重视,从而使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信任感,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当然在调解过程中也要注意忌听片面之词,要懂得辨别是非。无论当事人陈述的怎样,千万不要说“别说了,你说的这些跟案子无关!”“你说这么多有什么用,与案子一点关系都没有!”之类的话,说这些话很伤人,会丧失当事人对你的信任。对我们来说这仅仅是千百件案子中的一件,但对当事人来说,这却是他生命中的一件大事,也许这一生他都只打这么一个官司,因此要懂得委婉用语。同时在听的过程中要寻找时机,寻找突破口,趁机达成调解。记得在一次交通肇事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已持续了四个多小时,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金额的差距也由原来的8万元降到了1万元,但就是这1万元却令双方之间陷入了僵局。当时承办法官曾庭长在做被告人的工作,而我便主动给被害人方做工作,我反复给他们强调判决后执行的难处和弊端,建议他们不如在调解中退让一点,钱虽少点但却能拿到现钱。被害人的父亲钟某老泪纵横,悲痛的说:“妹子,你说我四五十多岁的人了,就这么一个儿子,现在人被撞死了,我白发人送黑发人怎么好想呀?我也不是差这1万块钱,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我儿子的命了,我赌的是这一口气呀!”听着钟某伤心的话语,我一时语塞,但曾庭长听到哭诉后,便及时安排被告人为钟某送上了一杯热茶,被告人真诚的对他说:“钟伯,我和您儿子年纪差不多,以后我就是您的亲儿子,今后遇到什么困难您就找我吧,我会养你一辈子的!”钟某也许被这一刻所感动了,态度大有改变,双方当事人当即握手言和,不光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也结下了一门亲戚。所以说善于倾听很重要,从倾听中抓住时机,趁热打铁,是不错的调解方法。 三、是要学会“说”动群众。一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更居主导地位的似乎是看这位法官基于生活阅历而沉淀起来的沟通、取信、感染能力。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当事人,开展同样的工作,换了不同的法官,结果可能就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会讲解,讲解时态度客观公正,不就实体问题乱表态,即使表态也要实事求是;讲解时不要板着面孔,打着官腔,流露出不耐烦的情绪;讲解时要有安抚有引导有警醒有触动;讲解的语言要通俗易懂、简单直白,多用群众身边的例子,多讲群众能接受的道理,多利用一些当地的民情风俗。总之,一句话“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这对我们年轻法官来说,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多向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学习请教,多和老百姓打交道,多掌握本地的自然文化生活,对我们的调解工作很有帮助。刑庭的年轻法官小刘是位外地人,她在谈到办案经验时就经常感叹道:“外地人还是不好,一说普通话当事人就会觉得与你有距离感,而且在阐述法条与法理时也会说得很生硬,让群众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好多案子还涉及到当地的民情风俗,而我对这些习俗根本就不懂,调解起来会感觉很吃力,不晓得从何说起。所以现在一接到刑附民的案子就觉得很头疼,还幸好有曾庭长的帮助,不然还真不知道该怎么去调解结案。”当事人王某说:“曾庭长说话亲切,一点没有官架子,时刻为我们当事人着想,而且还懂我们农村里的事情,很显得亲,我愿意听他的话。”由此可以看出资深法官们确实有他们的优势和长处,正因为是农民出身,了解当地民情风俗,能运用本地语言与群众打成一片,更能促进调解的成功。 四、是要经常“走”到群众中去。作为年轻法官,要敢于下基层,敢于走到群众中去。只有深入基层,才有可能把案情摸清楚,只有深入基层,才能全面感受群众的生活;只有深入基层,才能让我们的办案过程阳光化;只有深入基层,才能发动各方面的调解力量,使调解多元化多样化。近几年来,院里推出了新举措,凡新招录进来的年轻干警都要先下法庭锻炼几年,法庭的条件相对艰苦一些,每天接触的都是最底层的群众,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我们或多或少的也会了解到群众的疾苦,在参与办案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会与群众之间产生一种深厚的感情,在法庭磨练的日子里,我们也会不断的增强自身的综合技能,包括调解的能力。我们要像马锡五那样,依靠群众办案,而不是一味强调法条,一判了之,有很多案件靠我们的力量调解不成,但是我们走到田间地头,走到百姓中间,请来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村干部与我们一起讨论,案件就调解成了。例如赵某失火一案中,赵某与被害人方就赔偿损失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我们法官便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请来当地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损失认定,同时邀请村干部也出面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本是同组村民,低头不见抬头见,在人情与法理面前,各自均退让了一步,达成了调解。 三、做调解工作应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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