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壹』 如何在卫生监督工作中做好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专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属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执法人员具体按照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三、加强政务公开。
『贰』 卫生监督是做什么的 以后会在什么地方工作 会有好的前途么
别听楼下几位在那瞎比了,作为监督人,我有资格回答你,这个部门能别去尽量别去,专别问我为什属么,除非你想混日子,不思进取。部分地区参工,但更多地方是事业编制,卫健委下属单位,这里突出个下属二字,你就想想啥地位吧?!国家越来越不重视卫监,几次改革后,现在权利越来越小不说,人员已经被分流的差不多了,永远是被动的命运!这次新改革,人家辽宁卫监合并的合并,撤的撤,全国早晚也都这个模式!
『叁』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外勤日常工作是什么啊,是和行政执法工作性质一样吗待遇怎么样
我可以告诉你日常的工作收入情况及发展前景:
工作方面: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主要有几个版块,食品卫生(好多地方都交药监局了,全国各地都要交),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等.....一般都是例行检查,比如说最近全国各地的食品添加济滥用专项检查,那么单位就会划定人员,专门地对各餐馆,食堂一一检查。并按上级文件要求对其进行管理。这次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检查我们这里搞了半个月,天天到酒店,餐饮店,学校食堂,单位食堂跑....平时一般没事还是比较闲。没有任务的时候就负责对于办证的群众,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比如某人要开个餐馆办理餐饮服务证,那我们就对其餐馆的大小,面积,服务员是否有健康证啊等等进行审核,然后发证。
收入方面:卫生执法大队属于事业单位,它是卫生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而人员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参公人员都是和当地的公务员工资待遇一样的。
发展前景:这个单位在县上是副科级,就是说卫监大队的BOSS只是一个副科级,级别比较低,属于卫生局管理的下属执法机构,但是按照国家大的方针原则,“管办分开”,这个单位以后地方会慢慢地提高,因为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说一个县医院违规,按说要进行处罚,你还没有回到单位,卫生局的领导(也就是卫监大队领导的领导)就打电话来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医院和卫生局是一家,人家根本不买你的帐。就继续违规下去。就这么给你说吧。以前的药监局也就是卫生局下面的一个科室,国家一重视药品了,药监就划出去独立了,与卫生局平级了,我们这里的乡镇私人诊所一看见卫生执法大队的执法车都笑咪咪的。而看见药监局的车来了,直接关门,今天不做生意了。
希望能给到你帮助。。。。
『肆』 如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 承担起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1.1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监督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及违规违纪者追究其责任。通过建立制约机制,使卫生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
1.2 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卫生执法程序是指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执法权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卫生执法活动仅有程序是不够的,其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违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卫生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为执法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由于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败诉。这就要求广大执法人员在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认真学习法定执法程序,以正确行使处罚职权,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引起卫生行政败诉,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1.3 拓宽卫生执法范围促进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行业,如婚纱摄影、网吧等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管理范畴,而这些正是与人们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息息相关的行业。通过卫生监督管理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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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公共卫生领域中各种违法活动更加隐蔽、更加富有欺骗性,如猪饲料中掺入“瘦肉精”,面粉中加入“吊白块”及洗浴业使用循环水等,这些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反映强烈。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双重作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维护社会稳定,真正体现卫生监督的社会效益。
卫生监督机构要转变职能,要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的同时,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指导,要注意保护和尊重企业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卫生秩序,保护人民健康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3 提高监督队伍自身素质
3.1 实行优质服务注重行风建设 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为企业和经营者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冷、硬、顶、推、拖”现象,实行优质服务;杜绝“吃、拿、卡、索、要”和享乐主义,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同时还要注意自身修养,做到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新形象。
3.2 竞争上岗及岗位轮换 对监督员要采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使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走上监督岗位。对重点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员的培养与锻炼,丰富其工作经验,增长才干;另一方面可防止产生贪污腐败,有利于廉政建设。
3.3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卫生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及卫生监督员大多知识结构单一,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制定严密的培训、考核计划,对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并使其形成一种制度,坚持持久,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使之更好地完成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伍』 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干什么
1、依法来监督管理食品、消自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3、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5)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扩展阅读: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面对下岗工人、无业游民等弱势群体,城市管理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遭受严重暴力甚至人身威胁。这场悲剧是官方暴力的逻辑结果:当下岗职工或农民无法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存时,“你不让我活,你不想活”的后果难以避免。
另一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不合理收费罚款、没收货物、处罚没收货物、暴力执法、便衣执法、打砸抢等执法违法行为,这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反感和对流动摊贩的普遍同情。
『陆』 如何理解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执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重点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动物卫生监督虽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按照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通用规则,以及《意见》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疫病、残留、卫生质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动物卫生监督就是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的结合,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就只是停留在动物防疫监督的高度,或者说根本不需要提出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实施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动物防疫监督的范围,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是高于动物防疫监督并覆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是集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残留监管于一体的监督工作。
2、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做好兽医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而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动物产品中相关物质残留不超标。当前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只实现了其中的一方面,并不能完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是证明该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并不能证明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及动物产品残留不超标,不等于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对动物疫病和产品残留的控制,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
3、动物卫生监督的“责权”统一。《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的基础上,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权”的问题,即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如何按照要求,整合执法资源,确保责权统一,是当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
4、及时完善法规。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笔者认为,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
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柒』 怎样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重点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动物卫生监督虽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按照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通用规则,以及《意见》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疫病、残留、卫生质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动物卫生监督就是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的结合,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就只是停留在动物防疫监督的高度,或者说根本不需要提出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实施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动物防疫监督的范围,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是高于动物防疫监督并覆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是集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残留监管于一体的监督工作。2、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做好兽医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而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动物产品中相关物质残留不超标。当前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只实现了其中的一方面,并不能完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是证明该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并不能证明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及动物产品残留不超标,不等于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对动物疫病和产品残留的控制,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3、动物卫生监督的“责权”统一。《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的基础上,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权”的问题,即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如何按照要求,整合执法资源,确保责权统一,是当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4、及时完善法规。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笔者认为,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捌』 如何做好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第一批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执法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2008年3月至10月份,我局迅速结合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部分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在整治过程中完善工作方法、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自身职责、推进措施落实。家具等首批5类重点产品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专项行动期间全市执法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13人次,检查生产单位1692家次,查获案件123起,其中立案案件85起,查获货值168余万元,罚没款81万余元,查处无3C认证案件2起,查处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案件3起,端掉窝点2个,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案件1起。总局挂牌督办的案件2件。在专项整治执法中,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我局制定了每月一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始终坚持贯彻“三个衔接”,严厉打击了质量违法行为。一是坚持“行政执法与建档清查相衔接”。在专项整治建档清查、排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迅速调查处理,形成工作良性互动,提高执法效能。二是坚持“行政执法与监督抽查相衔接”。加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执法查处工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做到“快、狠、准”,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三是坚持“行政执法与申诉举报相衔接”。对涉及重点整治的五类产品的质量申诉,市局12365申诉举报中心做到密切关注、认真办理、件件有落实。对申诉举报中涉及本地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调查处理。
(二)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切入点,扎实开展节庆期间以及农资、棉絮制品等多类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针对百姓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问题,围绕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以集中检查、重点出击、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出快拳、出准拳、出重拳,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保“两节”迎“两会”、“3·15”、“五·一”、“质量月”、“十·一”等阶段性、季节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了一批涉嫌假冒伪劣及无证案件,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了重大节庆期间本市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是以“农资打假下乡”为契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打假工作,为春耕秋种保驾护航。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质检总局的要求,从2008年2月至11月,在本市郊区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的开展为期10个月的农资产品专项打假工作。以农药、化肥、农膜、农机为重点产品,以春耕农忙季节为重点整治阶段,深入开展 “农资打假下乡”活动,集中力量开展“3·15”农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生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组织浦东、嘉定等9个区县局开展了农资产品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加强农资产品识假辨假维权知识的宣传。加大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检查、巡查力度,重点检查其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产品标识、产品质量等,并对部分企业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合格率为100%。农资专项打假期间,全市质监系统共检查农资生产企业83家,涉及到农资产品有500余种,打假下乡进村数52个、入户数91个,立案查处农资产品案件16起,货值金额74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集团采购监控工作,深入开展“黑心棉”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与市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本市高校周边市场、商店销售的床上用品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并对2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切实规范了纤维制品经营秩序,截断假冒伪劣纤维制品流入高校的途径,严厉打击制售“黑心棉”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床上用品流入学校,保障在校学生的健康安全,保持高校和社会稳定。2008年市纤检所与各区县局加强联动、协同作战、紧密配合,组织开展了20余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棉絮制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专职校等30余所学校及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对“黑心棉”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力度,闵行、嘉定等区县局端掉了6个黑心棉加工窝点及存放仓库,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
(三)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节能减排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一是部门联手,着力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2008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组织总队先后两次会同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能源效率标识联合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本市大型家电商场和建材超市。对实施能效标识管理的9项产品的能效标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部分家电产品使用不规范能效标识,节能标识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个别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能效标识等,均已责令改正。全市质监执法机构共出动1440余人次,检查生产、销售及使用企业1050余家,查获1起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案件,查获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案件4起。通过集中检查,进一步宣贯了《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节约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了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出全社会重视节能、关注能源的良好氛围。
二是突出重点区域,坚决取缔“地条钢”生产加工窝点。按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高度重视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及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将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2008年,全系统重拳出击,对“地条钢”窝点进行专项整治,严厉地打击了生产“地条钢”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联合当地政府、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连续在南汇、松江等区域端掉 5个“地条钢”生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用于生产“地条钢”产品的中频炉共计10余台,模具260余根,废铁约15吨,严厉打击了生产“地条钢”产品的行为,坚决杜绝“地条钢”的死灰复燃。
三是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扎实开展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执法检查。限塑令实施以来,我局紧紧抓住生产企业源头,履行监管职能,组织开展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减少“白色污染”,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打击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等违法行为。在开展检查同时,结合服务企业,坚持预防与打击并举,积极对生产企业宣传新的国家标准,提高企业的节能环保意识。
(四)紧密围绕国家重大部署,积极应对国家重大事件
1.组织开展服务奥运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为切实保障奥运会期间本市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从2008年7月初至10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保奥运、迎国庆”为主题的百日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期间,全市质量技监系统共出动检查人员1.5万余人次,检查6300余种产品,检查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5400余个,检查奥运纪念品及其他产品生产企业2270余个,涉及产品货值约1.47亿元,端掉黑窝点11个,吊销生产许可证1个,建议吊销工商执照1个,查获案件324起,其中立案290起,货值10万元以上案件22起,大要案7起,罚款总额564万余元,销毁产品货值15万余元,移送公安机关3起。
一是全面开展保奥运专项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上海体育场及涉及奥运服务的华亭宾馆进行迎奥运产品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场馆、宾馆内使用的公共图形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用的器材、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奥运会期间,局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奥运保障行动”,牢固树立“奥运期间无小事,涉奥问题无小事”的思想,围绕重点区域,针对奥足赛比赛场馆、训练场馆等周边区域开展奥运保障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窝点,进一步整顿本市奥运赛事周边生产环境。
二是着力开展“保平安奥运”床上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2008年7月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先后多次对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华亭宾馆等涉及奥运服务宾馆,华山医院等承担赛区急救工作的指定医疗保障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查,同时宣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确保奥运期间床上用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切实规范奥运纪念品的产品质量,对本市生产加工奥运纪念品单位进行突击检查。2008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组织普陀、青浦、松江、嘉定、闸北、宝山等相关区县执法人员组成联合专项检查组,共出动50余人次,对本市生产加工奥运纪念品的上海海欣玩具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进行突击性检查。重点对玩具、充气产品、家具饰品、汽车饰品等奥运福娃系列产品、奥运吉祥物纪念章、奥运工艺品和其他以奥运为主题的奥运特许商品进行现场检查,严把奥运纪念品质量关,坚决不让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在开展迎奥运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我局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台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上海电台、东方早报、新民午报、新华网、东方网、新民网等10余家新闻媒体报道、刊载或转载了奥运产品质量专项检查新闻。
2.大力开展抗击雪灾、抗震救灾等监督执法行动,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在抗击雪灾期间,组织开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等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2008年我局组织开展了“确保质量安全、确保计量放心”两次专项行动,加大对汽油、柴油、液化气等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情况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了本市雨雪冰冻期间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切实保障了市场供应。
二是在抗震救灾期间,组织开展过渡安置房、救灾帐篷等抗震救灾物资专项监督服务和执法打假行动。组织区县局和质检机构的专家,成立质量技术服务组,赶赴全市12家过渡安置房和4家救灾帐篷的生产企业,现场提供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指导企业严格按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严把原材料进货关、生产工艺关和出厂检验关,督促企业严格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帮助企业保质、保量、守时地完成过渡安置房和救灾帐篷的生产任务;组织开展对过渡安置房、救灾帐篷及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监督抽查,提供免费抽样检验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在沪召开过渡安置房、救灾帐篷监督服务全国现场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抗震救灾等一系列内部明电和文件要求,迅速部署过渡安置房以及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产品质量专项执法打假行动。与市经委、市建委、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以救灾物资、农资建材和民生计量为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打假“五查五打”,确保假冒伪劣产品不流向灾区。
3.迅速部署三聚氰胺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紧急部署并下发了《关于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区两级执法机构迅速在全市范围对生产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是全面排摸三聚氰胺、“蛋白精”类生产企业;二是检查生产三聚氰胺的化工企业,追查三聚氰胺的销售流向,并核对企业信息,建立数据库;三是检查“蛋白精”类生产企业,追查使用三聚氰胺加工食品辅料的情况。同时,加强与总局、外省市兄弟局以及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专项执法期间始终坚持向总局每日报告,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检查中,未发现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和蛋白精类生产企业。对发现的三聚氰胺经销企业,已通报工商部门处理。通过对三聚氰胺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协助本市有关部门处理好奶粉事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玖』 如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卫生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卫生法律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九部、卫生行政法规三十多部,部门规章二百多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每年都组织培训,但仍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卫生行政败诉案件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建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制定了监督所《没收物品处理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责任人集体讨论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人才培养
实施人才战略,培养用好人才,以专业技术和法律人才为主,培养学科带头人。根据本单位实际,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形成一支技术过硬、敢打硬仗的尖锐之师,坚持以人为本是关键。首先,建设一个有利于优秀执法人员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在监督员的选拔使用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在竞争中识别人才,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要不拘一格培养选拔优秀监督员,不任人唯亲,要任人唯贤,不搞论资排辈,不看年龄大小、学历高低、资力深浅,只要有能力、有水平、有办法、有贡献,就委以重用,给予应有的待遇,使优秀监督员脱颖而出。其次,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派出业务骨干和有发展潜力的监督员到上级和外省学习,必要时可出国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按照多劳多得、以劳取酬的原则,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从军事化训练着手,改变过去的慵、懒、散等不良行为,从仪表、风纪、语言等方面规范执法人员,狠抓执法人员形象建设。因为我们是代表国家执法,是人民赋予的权利,必须树立良好的监督员形象。
三、加强监督员政治思想工作
从政治意义上说,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的保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卫生监督部门有着紧迫性和重要性,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思想工作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卫生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工作干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卫生行政执法与政治思想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二是思想教育与提高业务素质相结合;三是思想教育与管理队伍建设相结合;四是抓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四、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精神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若干规定》一方面继承了以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另一方面为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卫生综合执法、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监督所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卫生监督所应纳入全额财政预算,部分卫生监督机构还属差额,没有办案经费,编制问题和房屋建设困难都很大,人均办公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与《若干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能满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需争取在卫生体制改革中一并解决。
目前,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只有食品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没有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缺少执法取证工具和通讯设备,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没有专用交通工具,执法监督无录音笔、录音记录、存储器等,有待在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解决。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有待改善。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在信息化建设上做了很多努力,为市州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装备了一些网络设备,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建设还有很多困难,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上级卫生监督所与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之间微机多数没有联网,执法监督效率不高。国家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装备了部分微机,在办公自动化建设方面想办法购置执法监督软、硬件设施,实现所内联网,建立自己的局域网。卫生监督员执法监督配备笔记本电脑,安装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文书制作软件,使卫生监督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电脑上自动生成。同时,卫生监督员将全天检查情况按时导入本单位局域网,通过自动统计程序使全所每日卫生执法监督情况迅速汇总,再通过互联网与各县(市)区的数据库相连通,使各级决策者能够通过互联网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当天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动态。
六、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对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立案、审查和报批。科室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到法制监察科进行立案,立案有登记,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报批制度》。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日报法制监察科,法制监察科按行政处罚卷宗登记审核后于当日报副所长、所长签批;一般程序案件,承办人在检查次日报法制监察科立案,由法制监察科和主管副所长进行审查,报所长签批,承办人立案后2日内将处罚意见连同卷宗报法制监察科审核,法制监察科在1日内提出明确建议,报副所长、所长签批。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小组,凡是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认定事实等方面有争议或重大疑难案件,报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小组集体审核决定即报即审,承办人参加讨论汇报案情,作出审核决定后,履行报批程序。结案必须在收缴罚款后第二天报法制监察科归档。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办案科室向审核领导小组汇报,审核小组审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使用的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制作是否规范等内容。对集体讨论的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表决制度,即必须有半数以上审核小组成员参加审核,处罚决定必须经半数成员通过,审核意见方可有效。处罚案件文书制作要符合《吉林省行政执法文书卷宗制作基本要求》。对违法行为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统一管理,一案一卷,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情节清楚无误,语言规范、严谨,项目填写齐全。无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自觉将卫生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地促进执法人员形象作风建设。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行使好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执法过程中多进行换位思考,加强与被监督人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增求意见,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处罚的关系,落实科学监督与管理的理念,真正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