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责任制落实工作经验交流
❶ 落实司法责任制需把握哪些关键点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整合内设机构、优化办案组织、明确执法权限责任等措施,调整和完善办案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案件审批层次,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责任心,强化检察职业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
❷ 如何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出台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意见要求
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台《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见》共7个方面37条。
《意见》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行政机关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意见》要求,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全过程,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用改革破解难题,以创新推动发展。
《意见》强调,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努力推进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着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提供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法律服务。
《意见》强调,要认真做好刑罚执行、戒毒管理等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力加强监狱工作。全面加强监狱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变更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信息化建设。
《意见》强调,要深入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诚信执业,确保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大力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立法和《监狱法》、《律师法》修改工作,积极推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组织和人才保证。
《意见》最后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
❸ 如何破解审判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难点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同时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为此,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分别以目标原则、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附则等六部分共48条。具体内容涵盖了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其中,有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等内容。
在上述政策与制度框架体系下,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第一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6+1”省区市的三级法院作了积极的试点与推进工作,其显著的成效就是冲击了审判人员固有的集体(法院)承担司法责任的意识,而转化为“谁办案、谁负责”,且“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新司法责任理念,形成了极具压力的办案质量倒逼机制;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相分离的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更为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提供了保障。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点
当前,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障碍,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改革推进的难度,若不加以有效破解会影响改革成效的充分体现。根据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具体来说,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凝聚合力落实改革措施。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
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其他改革举措之间,亦呈现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需要与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协同推进,形成共同推动改革的合力。当前,部分改革举措如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推进迟缓,部分改革举措仍停留在中央文件等顶层设计层面,在地方政法机关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再加上还有部分政法领导干部对司法责任制这块难啃的“硬骨头”存在畏难情绪、懈怠心理,存在“不敢改、不想改”的情况。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难度,急需采取有效举措予以破解。
二、如何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逻辑是放权或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但基于目前队伍整体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司法面临的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院内部运行秩序尚未理顺等现状,一味强调放权,理想化地主张让法官、合议庭完全自主决定案件,不仅不能解决司法的沉疴宿疾,反而可能导致审判运行秩序的混乱,引发新的司法不公等问题。
不久前,笔者在某试点地区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自从院庭长不再审签裁判文书、不再对案件质量把关以来,该地区反映案件审判质量的部分指标,如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瑕疵改发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上升。此外,案件审批制度取消以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所凸显。可见,在目前缺少相应的监督制约、指导帮助以及协调管理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放权与监管的关系,将决定司法责任制能否顺利落实,甚至可能会影响司改的大局。
三、如何设计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除“让审理者裁判”外,司法责任制另一核心内涵是“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意见,就错案责任和免责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然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仍然存在着顶层设计不完善、法检两家司法责任内涵范围不清晰、司法责任追责程序行政化等弊病。尤其是因缺乏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责任保障不到位,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尽理想。
四、如何面对内部反追责的压力。
每一起冤假错案都必须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中有关人员犯下的罪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破案心切或客观上判断错误,造成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认定;另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徇私枉法故意冤枉好人。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按照党纪政纪问责,后一种情况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哪种追责,司法机关都面临着很大的“反弹”压力。所以,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有关人员被追究责任而掩盖被错判的案件,于是出现“追责与反追责”的纠结。由此可见,不少司法人员还是不明白一个道理,即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只会犯下更大的罪错,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
司法责任制的难点破解思考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形成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整体合力。认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和高度关联性,对各项改革举措的顺序和进程进行科学统筹,把握好推进的节奏和力度。
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在积极开展入额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入额人员的分流安置政策;职业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驱动,要在顶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省以下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的推进,对保障的主体、方式和力度等进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通过完善业绩考评制度和办法,明确新型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实现评价机制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
二、有序放权、科学监督,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关键是要明确司法管理和监督权力的边界和行使的方式。坚持有序放权与监督管理相统一,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
依托现代信息科技技术,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建立适应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细化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架设案件研习的“度量衡”。在放权的同时,加快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和类案参考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防护墙”。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同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三、严格依法、规范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前提是制定司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追责的依据应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是构建我国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最基本的形式,没有这一形式,追责机制必将如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基础是区分违法办案责任和错案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不同的追责制度,完整的追责机制包括追责的依据、主体、事由、程序、种类及救济等内容;核心是设置明确科学的二元追责标准。追责标准应由当前唯结果论转向“不适当行为”为主、“结果过错”为辅的二元追责机制。这意味着,裁判结果并非决定责任追究的唯一条件,这可以避免追责机制对法官良心可能造成的破坏;关键是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原则,适当组织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责任认定,或直接由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主持进行,有效解决司法责任内部追究的公信力问题,并充分保障法官的申诉救济权利和名誉权利;必要是构建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建立追责机制的必要配套措施,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职业、身份、薪酬、安全、文化等)要与追责机制同步建立。
四、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合理借鉴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经验。域外国家对司法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法官惩戒制度中。这种制度的重心在于对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规制,以人案分离、程序外制约为特色。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找出对构建我国司法责任制构建的有益借鉴。
法官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伦理道德。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
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应当明确的是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是一种深不可测的理念,而是对司法本身规则的总结是一种应用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术性思考,并内化为一套可操作的准则。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准则的建立,旨在更周密地定义可以接受和应当禁止的行为,既向法官提供一个如何行为、处理自身事务的服务,又向公众提供一个他们应当知道的对法官行为的期望。
通过总结,可以归纳出域外法官惩戒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机构的专门性。对于司法官的惩戒机构在相关的法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专属管辖权的部门才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官进行调查和实施惩戒,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惩戒。比如:美国联邦和州都是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法官弹劾制度;同时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司法惩戒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对司法官追诉的审判,专属于联邦宪法法院之权限。在联邦法官在行使或不行使职权时违犯本基本法的原则或邦的宪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议院要求,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裁决将其调职或命令其退休。在故意侵犯的情况下,得为罢免之宣告。
二、审查标准的多元性。普遍设立了多元性的审查标准,意味着法官不仅要对其职务行为负责,更要对其职务外行为承担责任。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戒行为的界定是宽泛的,只要其行为有损法官职业的威信,就有可能成为惩戒的对象。
三、惩戒程序的严格性。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司法独立世界宣言》和国际法曹协会《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均规定了保障被惩戒法官的四大原则,即无明文行为标准不受惩戒原则、秘密审理原则、听证原则、法官有上诉权或请求复审权原则。相应的,域外各国对于惩戒法官的程序也做了严格细化的规定。
四、司法责任的独立性。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独立于刑事责任。这避免了追究责任可能产生的竞合与混乱,也可以确保法官可以理性、良心、独立地作出裁判,并赋予其敢于担当的职业底气
❹ 如何贯彻落实福建法院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版大问题的决定》15日发布权,指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❺ 检察官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新相关信息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整合内设机构、优化办案组织、明确执法权限责任等措施,调整和完善办案机制,能够有效减少案件审批层次,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责任心,强化检察职业特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和法律监督效能。
(一)建立以办案责任制为顶层,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责任体系
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二)建立以内控体系为主线的监督机制
检察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行使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不同的职权。依法合理授权,明确主任检察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关于具体职责的划分,要根据侦查、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分别予以设定,同时,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类型、主要职责的不同,在放权的范围与方式上有所区别。
(三)建立权责一体化的法律机理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❻ 如何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更加有效的发挥案件管理职能
并没对缓刑提出修改两会对深化司法改革情况:1.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人民法院65项改革举措,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一是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立案难问题。全国法院于去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加强立案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依法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配合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健全信访听证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人数同比下降12%。二是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创新工作机制,立足深圳、沈阳,在巡回区开展巡回审判,妥善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往来奔波、诉讼不便等问题。两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件,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案责任制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审判质效。三是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初见成效。为平等保护本地、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排除各种干扰,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结案件2961件。北京四中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上海三中院建立庭前释明等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四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872件,专业审判水平明显提升。创新机制,突出主审法官主体地位,探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把专业机构关于技术问题的意见写进判决书,增强裁判公信力。五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案件,提高案效能。严格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推行院庭长案常态化。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关试点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87件,贵州试点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至4倍。六是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河北、浙江、广西等地法院积极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湖南、内蒙古、辽宁、江西等16个省区市法院建立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加强信用惩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467.3万件,执结381.6万件,分别上升37%和31.3%。坚决维护司法权威,敢于碰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论是什么人,坚决依法制裁,对1.4万人决定司法拘留,对1145人给予刑事处罚。七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针对一些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统一裁判标准。制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司法解释24件,促进司法公正。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山西、辽宁、湖北、宁夏等地法院出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规范法官裁量权。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发布指导性案例12件,统一司法尺度。八是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扎实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作用,指导试点法院严格执行员额比例,严格法官入额标准,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提高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充实了一线审判力量。参与制定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审判辅助
❼ 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一、《意见》规定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
2、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3、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4、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七项办案事项须检察官亲自承担。
《意见》规定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7项办案事项,即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三、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意见》明确了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
四、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检察长应履行十项职责。
《意见》从五个方面明晰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三是界定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四是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履行十项职责: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检委会运行机制实行五项改革,检察官可向检委会请求讨论案件。
《意见》围绕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内容,提出了以下五项改革措施:一是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范围,划分与检察官、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界限。二是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强化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赋予检察官可以就所承办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权,完善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四是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提高了案件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五是提出了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改革措施。
《意见》规定,检察官可以就承办的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依程序报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健全检察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意见》指出,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意见》要求,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意见》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
七、检察人员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八、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及时向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检察官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辩解、申请复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
《意见》明确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将面临的三种追责方式。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❽ 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
根据院长授权,庭长可以协助院长、副院长对延长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把关。但是,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性决定,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如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等。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庭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答: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放权到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传统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文书,同时,不能以旁听合议、文书送阅、口头指示等方式实施变相审批。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到位,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实现审判监督的内容、方式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质效监管,做到放权又放心。为此,一是要建立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统一、审判质效监管、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工作职责以及不得从事的监督管理行为。二是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辅助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对审判流程自动化记录跟踪、提示催办、预警冻结,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流程、审判态势的智能化监管以及监督管理行为全程留痕。三是要推进司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人员、各类案件的权责配置标准、诉讼服务标准、审判流程标准、司法裁量标准、辅助工作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业绩评价标准等,对所有司法活动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可量化评价标准。健全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四是要完善特定类型个案的监督,建立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判断相结合的特定类型个案甄别机制,院庭长主要采取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提交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进行监督。五是要大力推进案件质量评查,保障案件质量。积极利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和大数据分析,统一法律适用。六是要健全干预过问与独立办案之间的阻断机制,防止监督管理越位。建设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❾ 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
2015年10月08日 14:43 来源网络
梁凤云|文(最高法院法官 法学博士)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这一《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今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根据《意见》的规定,本文认为,推动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下十个方面的机制。
建立司法行政领导法官化的分流机制,做好办理案件的“老本行”。过去一段时间,院庭长事实上成为承办案件法官的行政上级,一定程度上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导致了裁决者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疏离。《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范围之内,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案件“审理者”和“决定者”两相分离的状态。司法亲历性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没有经历诉讼过程而签发法律文书,不仅使诉讼程序失去意义,也使得无人对裁判的质量负责。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应当组建审判团队直接办理案件,充分发挥其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逐步减少或者剥离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减少最终废止案件审批制度,实现“法官上级”和“法官管理者”向“法官”和“裁判者”的转变。
建立内外部过问独立记录的安全机制,架设法官责任的“安全线”。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对法官客观判断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严重干扰,切断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中央决定对干预过问司法的行为实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干预者投鼠忌器、如履薄冰,净化司法外部和内部环境。依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对干预、插手、过问的行为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记录、留痕。全面记录不仅要作为卷宗的必要内容实行零记录,而且要作为卷宗组成部分永久备查。因内外部干预等而非法官原因直接导致错案的,不得追究法官责任,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办案。
建立法官会议的纠偏参考机制,筑牢办理案件的“防护墙”。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司法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迭出纷至。为了防止案件法律适用上的重大偏差和不统一,《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实认定问题由法官通过审理活动予以确定,不能提交讨论。基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会议的意见只具有咨询、参考和纠偏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要求法官和审判团队必须接受该意见。经过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法官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法官办案的协同机制,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意见》强化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所有法官都要实质性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主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参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次要责任。要改变过去那种合议他人承办的案件时盲目跟风、简单附和的现象,倒逼参审法官认真阅卷和参与诉讼活动。
建立法官裁量空间的保障机制,确立办理案件的“边界线”。司法权是判断权,裁量权。法官审理案件,是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量和判断。只要存在裁量和判断活动,就必然存在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认定事实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适用法律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属于法定的司法裁量权范畴,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司法权又是法定权、公权力,其授权源自宪法和人民,必须受到司法责任的约束和限制。对于没有司法裁量空间(“裁量缩减为零”)而非法裁量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建立内部请示的规范机制,完善法律适用的“度量衡”。过去的内部请示制度,实际上是下级法院要求没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上级法院给予司法判断结果,是“下审上定”“定者不审”和司法行政化的一种表现。规范内部请示,就是要让司法责任回归审理法院。除了法律适用问题外,下级法院不得就个案处理请示上级法院。对于案件确实重大复杂的,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下级法院可以要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对于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方式予以规范。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案件请示制度。
建立审判团队司法责任的明晰机制,筑好权力责任的“篱笆墙”。审判团队既是一个整体,同时内部也应当明确分工。《意见》规定,审判团队按照分工不同,履行不同的审判职责,承担不同的审判责任。审判团队的审判职责是一种分工负责的责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负有不同的职责,其中法官责任居于核心。相对应的,审判团队的司法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按份责任。“先有篱笆墙,后有好邻居。”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根据各自职责,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建立国家责任与司法责任的衔接机制,设立责任追究的“分流阀”。《意见》明确了审判人员的责任,主要是一种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个人过错责任。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生效裁判违法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责任和司法责任可能存在竞合现象。对于法官履职过程中的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也应当由国家先行予以赔偿;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应当向责任者追偿。
建立错案追究的同行评议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履职尽责的“护身符”。《意见》确定了终身追责和司法豁免制度。古法曰,罪当重而端轻,当轻而端重,是谓不直。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是以法律为业的专业人员,既不能故意任性裁判,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出现重大过失而导致错案冤案。由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性,由于“错案”标准的复杂性,对于错案的判断,应当实行同行评议,避免出现外行评议内行现象。条件成熟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由资深、公正的法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建立法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增资机制,确立法官履职尽责的“定心丸”。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保障制相辅相成,没有司法保障的司法责任,无法令人信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法官维护社会公正的仲裁者地位,由于其司法亲历者和裁判者的身份,各国均给予法官独立而尊崇的社会地位。设立法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机制,实际上割断了法官与上级司法官员之间可能的依附关系,可以避免法官为了晋升而牺牲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法官为了级别待遇而逢迎上级,可以避免法官为了五斗米折腰。法官有了职级和工资待遇保障,就会自觉珍惜法官荣誉和自觉维护法官身份,有助于法官排除外部干预、内部过问,有助于法官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有助于法官积极办案、公正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