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1. 如何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转一篇工作总结供参考
二O一O年,xx乡调委会在县局党组和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xx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71起,涉及人数420余人,调处371起,调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调处复杂疑难纠纷66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00%,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乡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二、统一标准,确保质量。
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乡人民调解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社情)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乡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乡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乡、村(社区)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开展了调解员业务培训和送法上门活动。
20XX年6月30日,是全乡召开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会的日子,各村党支部书记都有参加。借此机会,司法所所长谭支坤对参会的村支书记兼各村调委会主任在会后进行了一次简短的业务培训,对人民调解的相关推介技巧以及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讲解,调解员认真听完课后都表示受益匪浅,期望上级多提供业务指导书籍和培训机会。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员廖兆锋会同乡综治办、信访办来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户长家宣传《条例》,并围绕该村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将人民调解知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随后又到三道岩、三岔沟、阳坡村委会具体检查指导了各村人民调解工作台帐建设、档案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干警谭支坤又专程来到建始孙家湾煤矿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在现场走访中发现该煤矿一起煤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民工晏正成很着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持了调解,通过现场及时有效的调解,矿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币,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和主力军作用。
通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摸清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和谐,不安定因素。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争取积极措施,集中开展调处工作,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我们加强调解网络建设,着力培训人民调解员;切实抓好月排查制度,采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探求工作方法,在全乡大力推行“流动庭式调解”;新建警司联合庭、“诉前调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状态就能得到及时解决,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矛盾解决在基层,有效促进了全乡和谐稳定。
2. 农村人民调解员应该享受怎样待遇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固定补贴列入同级财政,与主要村干部补贴挂钩。
二、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调解成功并达标的纠纷案件,分别给予50、100、200元不等奖励。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调解人员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2)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扩展阅读: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
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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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琴,女,现年47岁,高中文化。从1994年开始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村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至今。农村的矛盾错综复杂,常因地基高低、婆媳不和、顽童斗嘴等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吵架动手。十多年来,他热爱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凭着对乡亲们的一片赤诚,常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张岗村现有农户487家,居民1891人,家庭时有矛盾发生,不管是村民反映还是当事人找上门,她都不辞辛苦,深入到家中进行调解,使矛盾得以消除。村5队王丽萍,丈夫在外打工,上有婆婆下有两个小孩,生活并不宽裕,可王丽萍却爱打麻将,不太照顾家务,婆婆看不惯,婆媳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日子过得越来越紧张。吴主任知道后,她一边做调解工作,一边教育王丽萍要奋发自强,搞好家庭生活。在耐心的教育下,吴主任给她联系承包了村设施园区的一栋温棚,手把手得教王丽萍温棚种植技术,当年在王丽萍的努力下,一栋温室净收入4000多元,之后王丽萍又请求吴主任拖关系多承包了一栋,一心就扑在家庭致富上。婆婆见儿媳踏实劳动很是辛苦,不但主动料理家务照顾孙子,而且对儿媳也变得体贴爱护,全家人其乐融融。婆婆逢人就讲“是吴主任挽救了我们的家。”
吴永琴爱调解纠纷,除在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外,他更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调解方法。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讲亲情、讲友情、讲乡情。去年春天,村8队张成之妻杨小红一次到田里干活,发现邻地张大发家尽在与自家的分界埂上栽了几十颗杨树。杨小红想若等树长大了,树根乱窜,枝叶遮阴,自己的庄稼会受到影响,一气之下将树苗全部拔掉。张大发的妻子得知后,忙给在银川务工的丈夫打电话要和张成家拼个你死我活。吴永琴得知后,心想万一张大发从银川回来找张成家闹事,后果不堪设想。吴永琴径直到张大发家,一面问张大发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让张大发安心在银川务工,这件事由她处理,保证有满意的答复。一面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当得知张大发家在承包地里种树时,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根据政策法规,承包地内是不充许种树的,因此张大发家在承包地的田埂上种树是违法的。同时进一步说明张大发要以毁树为由找张成家闹事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杨小红毁坏树木应给予一定赔偿,并对杨小红的鲁莽行为 进行批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吴永琴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双方心悦达成调解协议。张大发家念及亲邻关系收了100元赔偿费。在吴主任的努力下,避免了一起可能扩大的矛盾,现在两家关系如初。
吴永琴兢兢业业、踏踏实实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多年来经她调解的事件不胜枚举,她以满腔热忱为群众排忧解难,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事情,赢得了群众的拥护和赞誉。为我村的和谐村庄建设作出了努力和贡献。
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
陈宗斌,男,41岁,中共党员,江夏区人民法院金口人民法庭庭长。他坚持立足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新途径,真抓实干,连续三年实现“三无三满意”,即无催、督办案件,无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和超审限案件,无群众投诉和上访案件;辖区群众满意,案件当事人满意,党委、政府满意。3年间他个人办理案件226件,所办案件调解结案率达80%以上。他先后被江夏区委、区政府评为建设经济强区和文明新区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被市法院评为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群众称他是村民心中的司法服务大使。
陈宗斌所在的法庭位于辖区第一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的示范点,他围绕“农村家园建设”的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切入点,从细处着手,把亲民利民落到实处。他针对辖区村民平时忙于劳作,较少接触法律知识的现状,带领干警深入所辖乡村,设立联络信箱,建立法律咨询点,明确各村负责联络的法官,公开法庭电话号码,晚上把法庭电话呼叫转移到自己手机上,24小时开机,方便当事人联络。他经常组织干警直接到田间地头巡回审理案件,以案说法,现场解决村民提出的涉法问题。村民李某因患病需手术治疗,但高昂的手术费使子女们难于承受。去年9月,老人几次自尽被人阻止。陈宗斌得知情况后,当即邀请村干部一起找到老人的子女,他在田埂地头、果园树下,席地而坐,对老人的子女进行析法说理,让子女们及时凑齐了住院费,将老人送进了医院。为增强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他带领干警走村串户,了解村情民意,结合农村实际,从司法为民与法律援助着眼研究,制定了审判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20条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被区政府全文转发全区各部门和乡镇,作为全区“农村家园建设”活动的典型予以推广。
他把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决不拖延,尽量让来访群众少跑路、少花钱。去年3月,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年近八旬的村民王某夫妇到法庭咨询。陈宗斌接访后,得知老人的子女分别生活在3个城市,如果依法律程序受理这起赡养案,仅子女们到庭应诉的来回路费就够老人生活两年,且有可能激化矛盾。他决定先做案前调解工作,主动通过电话与老人的子女取得联系,连续数天进行劝导,最终使老人的子女们达成了赡养协议。
他热心参与对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他担任法制副校长的金口街两个学校,他义务设立了24小时开通的“青少年维权热线”和“阳光信箱”,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他先后12次在学校举办专题法制讲座,选择60余件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行青少年远离“网吧”、远离毒品等教育。他还长期资助贫困学生。金口街某中学的两名学生,父母多病且有残疾,家庭十分困难。为帮她们完成学业,他发动全庭干警给她们捐出学费,3年间捐款4000多元,并通过多方奔走,申请有关部门为这两个学生的父亲办理了“低保”,使她们得以继续求学。
4.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5.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基本情况;罗家司法所辖区共6个乡(镇),93个村(居)委会;二、存在的问题;(一)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村(居)调委会100%的建立了调解组织;(二)调解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三)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四)各种调解组织联动配合差,综合协调有一定困难;三、对
基层人民调解如何发挥更大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本文就如何创新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整合调解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发挥更大作用,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基本情况
罗家司法所辖区共6个乡(镇), 93个村(居)委会,人口 9.5 万余人。现已建立了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共有调委会99个,其中乡(镇)调委会6个,村级调委会93 个,小组设有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共有779名人民调解员,其中本科学历的有40人,占5%,专科有113人,占15%,初中有626人,占80%。近5年来,司法所及各级调解组织在县司法局、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与指导下,共调处纠纷7546件,调解成功7453件,调处成功率达98%。为全县的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存在不足,有待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目前罗家辖区调解组织主要由农村部分组成,农村部份主要包括乡(镇)、村(居)调委会,经过几年的努力,农村调解组织发展较快,乡(镇)、
村(居)调委会100%的建立了调解组织。但一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尚未建立调解组织,导致一些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而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上访事件。
(二)调解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从调查情况看,罗家辖区调解员文化普遍偏低,辖区共有调解员77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0%,村级调解员基本属初中文化,小组调解员中有一部份还是文盲。长期以来农村调解矛盾纠纷主要凭个人威望或长者说了算,多数采用君子协定、口头协议等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后,虽然对部份调解员进行了培训,但由于人员素质低和没有经费保障等原因,还有50%的村级调委会不会使用调解协议书,只有口头协议而无任何文字记录,有少部份调委会虽然使用统一的调解文书,但不规范。
(三)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度不够,调解组织的公信度有待提高,特别是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
(四)各种调解组织联动配合差,综合协调有一定困难,有时出现矛盾纠纷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调处,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或管辖不明的纠纷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无人解决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培训力
度。
由于经费紧张,培训应采取重点培训与普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司法局要重点培养一批法律业务工作骨干分子,对这些骨干分子要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在培训内容上,由于年青调解员在理论方面相对占优势,对他们应注重业务知识、调解经验方面的培训,多举行经验丰富、优秀的老调解员和年青人员之间的培训交流活动,邀请法院业务骨干和律师定期开展业务讲课,多选几个骨干分子作为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判的形式,以案学法。而对老调解员应注重理论方面的培训。每年举行1至2次全局性的培训活动。司法所要因地制宜,采取人员集中、以会代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调解员普遍进行培训。要把高学历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是很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基层司法所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水平。实行每月一次的调解主任学习、培训、分析例会制度。会上主要听取本辖区本月的治安状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各辖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或跨乡(镇)、村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抓好厂矿、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化解矛
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调解组织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是及时控制、化解矛盾纠纷的最有效的办法。建立调解组织势在必行。要结合社区建设进一步把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起来,根据企业(页岩砖厂等)、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企业、行业调解组织,使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立联合调处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调解合力,精心、合力应对各类矛盾纠纷,确保调解有效、调处有果,创造“五指并拢”的拳头效应。
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治安调解、民事诉讼相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可在县一级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小组或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在乡(镇)一级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县与乡、乡与村之间,建立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调解联动网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可确定国土、建设、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老龄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通过加强网络管理与协调,积极促进各调解组织规范运作。这样当发生比如土地、林权等等纠纷时,由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可以开展联片调解,即组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巡回调解,依法调解,以案释法,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在全县尝试创建治安、民间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工作机制。在派出所内设臵纠纷联合接待调处室,由2名公安民警和1至2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负责本辖区内治安纠纷、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形成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合办公,民警与调解员联合调解的排查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地保障双方共同捕捉信息、共同研究调处方案、共同处臵应急情况。当民警发现纠纷迹象和苗头时,及时通知调解员;当调解员发现治安案件时,及时反馈给民警,保证在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在第一时间联调联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使合作更加务实,行动更加有效,及时化解矛盾保平安。打、防、控工作密不可分,只有在源头上遏制住矛盾激化,才能奠定创建平安的稳定基础;只有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防控体系形成互补,才能为创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新平提供保障。
(四)努力赢得各级党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视,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度和严肃性。
各级调解组织要赢得本级党委、政府的信任和重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各级调解员必须注意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使知识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特别要努力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全面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准确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
6. 如何贯彻落实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尤其是在现阶段的矛盾高发期,再次向人们展示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现今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伴随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相继出现。由于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所处的地域环境、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识、所形成的思想观念、所表现的行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同等差异,导致人们认识问题、理性对待问题的观念和方式各异,使得矛盾纠纷的发生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以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特别是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土地纠纷大幅增多。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也不时出现。二是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个别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三是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拨打12345电话,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还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没有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司法所等调解组织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区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二是镇(街)一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三是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由于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村级组织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居)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四)“大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一是街级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虽然按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调处中心工作,但因为没有专门的领导力量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大调解机制还有待完善。二是“大调解”的功能未充分发挥,调解主体的职责仍不够明确。“大调解”工作平台不突出,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一些部门参与调解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遇事往往向外推,以司法所为主体的大调解中心所受理的矛盾纠纷难以分流,基本上由司法所人员承担。
(五)部分村(居)调解委员会不规范。有的村实际上只有一名调解主任或调解员,调解委员会有名无实;有的村(居)调解委员会虽有符合规定的人员,但没有调解场所,失去了调解组织的应有作用;有的村(居)调解组织人员,没有采取合适的途径和办法向村民公布,村民发生纠纷后,要求调解不知去找谁。
(六)人民调解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村级调解员一般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次村级换届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造成村级调委会成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做好新时期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制度及时便利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它缓解了司法压力和当事人诉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应加强宣传引起高度重视,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充分保障调解经费,根据村(社区)、社实际,每年给予一定的办公费,以便基层调解组织能够正常运行,真正实现调解有组织机构,有人员办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落实解决调解员办案补贴,以调动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要在“六位一体”的运行机制下,巩固、完善和规范街道、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力争做到凡是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员聚居区的调解组织,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
一是建立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纠纷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发展。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调解村(居)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特别是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
(四)加大教育力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要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提高调解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六)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必须在科学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
7.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亮点是什么,如何去做
分为软件个硬件两个方面。一、硬件:做到“六统一”,环境整洁,形象良好。套用吴部版长的要求“内强权素质、外树形象”二、软件资料、台账运行规范,整洁。在此基础上再创亮点:1、普法宣传有新意,做到“有图有真相”2、人民调解有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做到“三靠前”,调解网络健全,在调解上放下位子,扑下身子,实实在在为民排忧解难。3、宣传报道有力度。加强文字功底,提高理论水平,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另外,在两劳安置、社区矫正等方面都可有发挥余地。总之,在总体工作较好的基础上,有一亮点即可。
8.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邻里、损害赔偿、版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权发性纠纷的基础,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农业产业化服务的合同纠纷,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往往是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等;企业在改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过程中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为企业职工与其所在的企业;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安置、施工、噪音、道路交通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剩余459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