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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3-15 18:19:19

『壹』 临时工工作时猝死公司担责吗

给你个案例看下:
一名临时工在某电力公司车间工作时猝死,死者妻子、母亲和一双儿女认为其系劳累过度致死,便将该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死者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家属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35万余元。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
原告杜某云、刘某梅、陈某波、陈某芬诉称:四原告与死者陈某彬分别为夫妻、母子、父子、父女关系。陈某彬在塘沽一家化工厂退休后,于2003年9月受雇于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每天早8点上班,转天早8点下班,休息48小时。去年10月12日18时,陈某彬洗澡,洗完回到车间工作。18时30分左右,工人们发现其已死亡。正是由于陈某彬在车间为被告长时间工作而猝死,被告理应予以赔偿。故四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35800元,丧葬费11011元,原告杜某云抚养费76000元,原告刘某梅赡养费30000元,几项共计352811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陈某彬系被告临时雇工,但其工作是间歇性的,每两个小时抄表一次,晚上9时以后就不再抄表,只是值班性质的工作,可以休息。其工作内容非常简单轻松,并不存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陈某彬死亡原因属于自然死亡范围,与为被告工作没有关联性,并不是职务导致的死亡,被告本身无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不了解陈某彬的工作情况,也未去过被告单位了解死者生前的工作环境,原告主张死者因劳累过度死亡的证据不足,认定其属于自然死亡,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但陈某彬系在从事雇用工作时间内死亡,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适当赔偿。法院判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四原告经济补偿款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贰』 案例分析:“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有工伤待遇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所以临时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正式工与临时工均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还是有不少公司以各种名目躲避或者减少支付等手段侵害职工福利。遇到这样的侵权事实,劳动者应当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受伤职工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病历本、出院小结等);(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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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求案例分析,,,,,

(1)李某是受刘某胁迫而参加盗窃犯罪的胁从犯。因为李某符合胁从犯的三个特点:
① 李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② 李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③ 李某是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2)由于胁从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都较小,所以对胁从犯,刑法规定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视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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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下面一题我无法帮你。

『肆』 临时工在工作时间自身原因死亡的如何赔偿

劳动者在工作时,因突发疾病而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工伤进行处理。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伍』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专为其主要生活来属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陆』 临时工受贿3万什么罪

要根据“临时工”的身份确定罪名。
如果“临时工”在从事国家委派、委托的公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案例:北京密云某镇政府一“临时工”受贿36万元,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
如果“临时工”是公司职员,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其量刑要比“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很多。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柒』 劳动法临时工

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这种说法了,而且村委会也不符合劳动法用人单位的资格,你可以让村委会打欠条,以债务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

『捌』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

『玖』 麻烦给我提供几个“临时工”当替罪羊的案例,最好详细一点的,谢谢!

我说一个我自己真实经历过的给你,我每年都会和兄弟去一个酒店打1到3天的内临时工.今年发生了一件容很不愉快的事,有一位顾客是结婚。他家肯定有很多酒水,那些老员工自己开了一拼饮料偷喝。然后结婚主人查起来少了一瓶。他们就和部长说一定是我们这些临时工喝的什么什么的。结果最后看视频才知道是他们喝的,哎,人心难测

『拾』 事业单位临时工在本单位转正的例子多吗

现在转正都需要考试的,但是以后有可能事业单位部分职工也很慢慢转为聘任制,安心工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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