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干的
❶ 临时工干一天是不是雇佣关系
是的呀。
只要有劳动转化就是有雇佣关系了。
❷ 好多人为什么喜欢干临时工
要知道如果是正式员工,在工厂都是会有年终奖的,不过在电子厂打工想回家可不容易,专很多打属工者想拿年终奖就可能回不了家,拿了年终奖来年就不能辞职了。而临时工就没有那种顾虑了的,反正都是没有年终奖的,他们也是临时工,工资有的日结,有的一个星期结算,不用担心老板压工资不给。
到了年底就可以想什么回家就回家,过完年想出来找工作,也算是了无牵挂的,来去自由。很多人就喜欢这种自由的工作,不需要被工厂牵着,最后家不能回。
正是如此到年底的这段时间,很多人都想去工厂里做临时工,干完拿钱就可以回家过年了。要说临时工到底好不好,反正有好处也有坏处的,综合来看想多挣钱还是要当正式员工比较好,这样平时工资高一些,过年还有红包跟年终奖,一年下来可能会多挣一两万块钱呢。
想要做临时工,对于回家过年的人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正式工和临时工各有利弊,就看自己怎么选择。
❸ 一出事就是临时工干的,那中国是个临时工国家吗,这个是为什么
“必须给临时工一个定义,这是名分,临时工不能成为某些行政部门的挡箭牌。”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大二学生魏煌雄在学习法律两年后,面对现今频频曝出的“临时工门”如是说。
“临时工”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浙江温州“山寨120事件”中开除两名临时工;延安城管伤人,肇事临时工被停职;中储粮林甸粮库几万吨粮食过火,直接损失近亿元,调查结果为临时工监管不利……究竟有多少临时工暗藏在行政机关中?为了解答心中的疑问,魏煌雄从人社部官方上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实名填写后寄出。他穿着手绘的衬衫,胸前画着“I’M NOT 临时工”,一手拿着装有申请表的快递单,一手拿着标语“申请人社部公开临时工信息”,紧锁眉头。魏煌雄拍的照片发布在微博,引发热议。
魏煌雄表示,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同时行政法规的出台也表明,执法必须法律授权,而某些行政部门招集的这些所谓“临时工”法律是没有授予他们执法权力的,他们是越权执法。
为此,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关军表示同意魏煌雄的看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临时工一词反复被误用。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这些类似于临时工的派遣工处境十分尴尬。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无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训、晋升甚至荣誉,还随时面临解聘,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石秀印说,劳务派遣将传统的劳动关系分割开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有劳动没关系”,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调查,劳务派遣工即使在同一个用工单位长期服务,也不可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石秀印介绍说,临时工的特点之一是灵活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希望能实现用工效益的最大化,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又不用背负社会保险等其他成本。一家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告诉记者,每增加一个编制内的人员,一年就要多支付10万元左右的用工成本;而雇用劳务派遣工,只需支付三四万元的用工成本。为啥会有这么多的临时工?既有客观需要,也有用人单位为逃避本应支付的用工成本、减少麻烦,迫使本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成为临时工。
❹ 单位临时工能干多久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单位临时工也有长期临时工
这样看厂里的效益怎么样
就是看内单位活多不容多
如果多的话可能能干几个月
有的会更久
如果不好的话
可能个把月就没有活干了
所以这样看单位的活多不多
效益好不好
如果好的话活就多
这样就能干的久一些
❺ 临时工只干了一天,工厂不给发工资怎么办
你去厂里干临时工,事前应该有个合约来约定自己的报酬的。不然去做什么工版呢?如果你没权有按照约定办事,扣你工资,你真的没有办法。
所以,我们外出打工,不要盲目地去干活,先要确定自己的利益是否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才去干活。
❻ 临时工干几天给工资吗
既然是临时工的,
那就是短期的工作,要是没有什么违纪的事情的话
那就是应该有工资的,哪怕就是干了一天也是有工资的
❼ 在一个单位干十年临时工就是正式工吗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一直是一种特殊的存在,没有正式编制,待遇与在编人员相差非常之多,但确实也实实在在的做了很多工作,而且在印象中,一出现什么问题,临时工就是被拉出来背锅的,即便这样,还是有很多的人争相想进入事业单位,哪怕是临时工,也觉得这份工作要比私企打工体面一些。
最近有一种说法是临时工在单位干满10年,就等同于拿到了铁饭碗,变成了稳定工作,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都知道事业单位临时工属于第三方劳务派遣,是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不与用人单位发生直接劳动关系。而出现以上说法的依据就是《劳动法》中的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没有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时间,也就是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事由,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相较于之前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然就是比较稳定的了。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好之外,就是在同一单位服务满10年之后,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是不是真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真的是铁饭碗了呢?真的就不会失业了呢?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然是有好处的,不会无缘无故就不被续签,但也不代表就可以混日子,如果单位认为你不适合继续留下工作,仍旧可以做足赔偿解约。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会有机会转为正式工吗?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临时工直接转为正式工基本没可能,毕竟招录条件和考试内容等都不一样,不可能说转就直接转,临时工想拥有正式编制,只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参加正式招录考试,指望有捷径是不可能的。
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就一定是铁饭碗吗?
那是不是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职工就是铁饭碗,绝对不会失业呢?目前事业单位正在改革中,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会转为企业,职工则是由事业编制管理转为合同制管理,而且在改制过程中,也会对在职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能力考评,符合要求的会继续留在事业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也会被淘汰,拿赔偿金。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有前途吗?
从前途上来讲,临时工是不可能会承担领导职务的,也就是说临时工是没有什么晋升空间的,至于前途就见仁见智了,有些人渴望一个稳定一点的职业,希望有时间经营自己的生活,那么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如果对事业有一定的追求,希望自己在事业上达到一定的高度,可能临时工就满足不了你了。
❽ 假如临时工要是干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有什么说法
如果临时工做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的经济补偿。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临时工做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单位需要支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和辞退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临时工干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❾ 临时工和长期工干哪个
按照你的描述,长期工更好一些。
不过,不管是临时工还是长期工,建议在应聘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只要你与该公司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该公司就有帮你缴纳社保的义务。
❿ 临时工干满一年以上被辞退如何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专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属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