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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纳税

发布时间: 2021-01-07 16:59:26

⑴ 聘用临时工需要报税吗

我国法律没有“复临时工”的概制念。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收入的来源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月工收入超过3500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提供个人劳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⑵ 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如何处理

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如何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临时工工资”是指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工人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无论是财务规定还是现行税法规定,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什么条件下扣除、以什么形式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着不同的影响。现就“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处理作简要解析。


一、“临时工工资”相关政策

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因而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用工资单形式支付并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第一款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正确区分“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

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国税发 [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


四、风险防范及相关建议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作出的规定,与其它法律相衔接,以注重事实为出发点,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人员要仔细核实企业用工情况的真实性,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常见的税收管理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虚列临时工人数,降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虚列临时工工资,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1.加强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提升纳税遵从度。2.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3.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变现金方式为信用卡方式发放。4.对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临时用工,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中附列能证明用工真实性、工资额正确性的资料,如出勤记录、工作量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5.在纳税评估或税务核查中通过实地查看、询问核实等手段进行验证。6.对无法提供用工真实性,工资真实性的支出,要求企业必须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7.核实企业发放的临工工资是否已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企业临工工资发放比例较高、金额较大、且有异常的,进行风险推送,开展纳税评估。如涉及两处以上所得的,督促其合并申报。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临时工同工同酬2013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劳动法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⑶ 临时工纳税

虽然是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列,但是仍然属于公司的雇员(你们是内一批人,其实容性质就是单位招用的雇员),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的对象只限于非雇员,且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在各地税务管理的规定,对于单位聘用的一些临时员工,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这么一个通行的作法:如果单位与临时工签有劳动合同(不是就执行某一特定的劳务,而是和所有在职员工一样从事同样的劳动),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单位与临时工是劳务合同(就某一项劳务,你们肯定不属于这类情况)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各地的执行中,大多的税务部门是以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了三险一金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辨别一下。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9月1日前按2000元法定扣除,以后的按3500扣除;
劳务报酬4000以下的扣除800,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执行。

⑷ 临时工月入超过800元就要交税吗

临时工因没有签定用工合同,所以工资支付方会以劳务支出来代扣个人所得税。按个税法,劳务费扣除额为800元,超过部分计算劳务所得个税。

但是,这种处理是有问题的。临时工也是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予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而如果支付方按劳务所得代扣个税的话,就不能做为工资成本入账,只能做劳务成本入账,而劳务成本入账应该取得劳务提供方到税局代开的发票,个税在开票时由税局收取,不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个税。

拓展资料: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⑸ 临时工需要交税吗

你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5000,按照你的情况,工资并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要交税,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呢,希望我的回答有帮助到你

⑹ 临时工工资超过多少就需要向国家纳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收入的来源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月工收入超过5000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提供个人劳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临时工纳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⑺ 临时工有累计交税吗

临时工因没有签定用工合同,所以工资支付方会以劳务支出来代扣个人所得税。按个税法,劳务费扣除额为800元,超过部分计算劳务所得个税。

⑻ 临时工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发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内所得税款容,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代扣代缴会收到处罚,职工个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现在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个人税率,扣除标准为3500元。

因而,8000元工资中,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4500元。
你每月应个人所得税额=1500*3%+3000*10%=345元。
由贵单位在给你支付工资时,扣除345元的税款,将来代你交到税务局,你还可以向单位索要完税凭证。

3、别的税不用交了。

⑼ 临时工工资需要个人所得税申报吗

临时工,单月工资超过800就需要申报缴纳个税。

首先明确一点:流动员工应该作为你单位的临时工,每月与正式员工一起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流动人员花名册》,上面应该就有申报工资的名单。

个所税明细申报,应该就是全员全额申报,就是在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都要申报。明细申报,明细应该就是指人员明细,就是指从本单位领钱的所有人员明细。

(9)临时工纳税扩展阅读: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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