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临时工突然被清退
1. 在单位工作了30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算临时工清退吗
那个时侯有签劳动合同的吗?如果没有的话,是不允许清退的,到劳动仲裁部门(劳动局)咨询一下
2. 1972年至1982年在事业单位当临时工后来被清退回家,也没给个说法如今老了,国家有什么政策吗
临时工就不要想多了,清退了就清退了,没有啥政策的。临时工是泛指在工作场所里内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容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两类。聘用临时工的目的事为了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例如因为长工放产假,所以聘临时工当替工。
3. 关于临时工清退的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此规定执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学校给付克扣的工资;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应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合同已经违约,与是否提前30天通知没有关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19号复函和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既未宣布终止,又未续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应尽快办理补签、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个人认为转为不定期合同;
可以与学校协商,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4. 公安局基层干了20年临时工现在被清退怎么办
公安局基层干了20年临时工,现在被清退,那么当事人只能与公安局协商解决,要求给予一定赔偿。
5. 关于临时工的劳动法三年以上被清退
劳动法里没有临时工一说,只要在单位工作不会临时工正式工,都受劳动法保护,清退理由不合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6. 我们已在卫生院工作20多年临时工现被清退请问我们能乡卫生院要求什么能得到赔偿吗
如果你们在该卫生院工作了20多年,而卫生院没有和你们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卫生院是不能清退你们的。
你们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进行仲裁。
7. 临时工被清退是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可以。
8. 我们单位1998年清退的临时工,由于工作都在十年以上,但是95年实行劳动法以后也没有签订合同。
虽然被清退的复所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都制在十年以上,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但毕竟清退发生在1998年,距今已经长达13年。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的劳动争议仲裁的60天时效,以及现在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了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单位的做法不近人情,应予谴责。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提出劳动仲裁,已经没有任何通过法律解决的余地。
9. 满十年的临时工清退吗
会的
虽然被清退来的所谓源临时工的工作时间都在十年以上,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但毕竟清退发生在1998年,距今已经长达13年。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的劳动争议仲裁的60天时效,以及现在的一年仲裁时效,丧失了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
单位的做法不近人情,应予谴责。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提出劳动仲裁,已经没有任何通过法律解决的余地。
10. 临时工被无故清退,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补偿
临时工由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在维权过程中很难举证。如果有个人能够提供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而该单位又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寻求劳动仲裁部门的帮助。
“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根据《临时工劳动合同》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