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要不要签合同
Ⅰ 企业聘用临时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临时工是一个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正式工”相对应的概念,现在企业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所属的行业淡旺季比较明显,旺季来时需要增加一批人手从事相关辅助工作,该公司便招聘了一批人从事该项工作。
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批人与公司长期使用的员工相比,只是“临时工”,而“临时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公司按时支付工资就可以。
3个月后,等到公司告知这批“临时工”工作任务已完成,他们可以离去时,这批人不仅要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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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Ⅱ 做临时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
该公司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只要产生劳动关系,用工关系,都该签合同,这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均对签订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公司在一月内没订劳动合同,你作为一名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不签合同对自身有两点不利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危险。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签订合同,劳动者泄密不受约束,不承担责任,订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节地和公司协商。经协商不成,你可收集齐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若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说法。
Ⅲ 公司需要请一些临时工,请问需要签用工合同书吗
公司如果需复要请一些临时工制,那么也是需要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有关条款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以及企业在于工人工作时发生劳动现象,都要签署劳动合同。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工人的一个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临时工,但因为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现象以及劳动的实质,因此就需要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维护期合法。权益。而且作为一个公司或者说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临时劳动合同的时候是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有效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是用人单位或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
Ⅳ 临时工需要签合同,上保险吗
临时工只要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也有权监督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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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Ⅳ 两个月的临时工需要签订合同吗
法律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对时间长短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劳版动合同法》第十条权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Ⅵ 临时用工问题,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就目前而言,在法律上面临时工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在现实中,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其实都是还有临时工的概念的,不过从法律上面来讲,这里的临时工其实也是按照普通的劳动者对待的。那通常用人单位与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临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二、临时工有无带薪年休假
(一)我们应该明确知道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企业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曾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应该享受带薪年假。
(二)享受带薪年假前必须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长短,则要根据他在当前单位本年度的工作时间来确定。
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临时工也是享有一般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因此按照规定即使单位招用“临时工”的,也是需要实际按照规定时间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行。否则的话用人单位的行为就会构成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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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Ⅶ 短期临时工不用签合同吗
要的,不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啊,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Ⅷ 计时工,兼职人员,临时工分别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或者协议单位是否需要给缴纳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劳务派遣:临时工;
2、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人员;
3、合同制用工:计时工。
这几项是法规有作出清晰规定的几类用工形式,首先,你要搞清楚,单位与个人有直接关系,还是与中介公司关系,与个人有间接关系,再来作出判断。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临时工,公司需要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需要和个人另签订,至于缴纳社会保险,一般视用人单位的工种等在《劳务派遣协议》里约定即可。
非全日制概念:用工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因为非全日制工不用提前一个月辞工,为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岗位空缺,需要公司自行承担。
如果是合同制的计时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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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