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能挪用公款吗
㈠ 临时工在领导的安排和下,挪用公款,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版任。
挪用公款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㈡ 请问:临时工挪用了单位的资金4万元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看你的单位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就是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国有企业,就是挪用资金罪,一般挪用资金罪比挪用公款罪判得轻一些
㈢ 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可以。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专,国家工作人员属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㈣ 私人企业老板有可能犯“挪用公款”罪吗
是的,这种情况下不算公款,但是使用公司资金要有合理理由,不能随意抽调公司资金,否则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
㈤ 公司员工挪用公款怎样才能起诉他
公司员工挪用单位资金在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应当向警方报警,通过司法机关对资金进行追缴。
如果构不成犯罪,可以按民事案件起诉。
各省市对此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所在地标准为准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临时工能挪用公款吗扩展阅读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既指进行犯罪活动,也包括进行违法活动。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制定立案标准的时候,考虑到,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还是应当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当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应当是危害行为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达到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类型的挪用公款立案,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对于为达到这个数额标准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刑法将挪用公款罪区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每一种情况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危害性。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相对于进行非法活动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的多,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立案标准的时候,将进行营利活动类型的挪用公款立案条件规定为1万元至3万元以上。
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投资、经营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至于该投资、经营活动是否真的营利则不是法律所要考虑的问题,即使是亏损,该种行为的性质仍然是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这种情形的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或者享乐。对这种类型的挪用公款行为立案侦查需要掌握两点:一是挪用数额达到1万元至3万元以上;二是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立案。
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行为人在3个月内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照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如果在案发前,行为人已经将挪用的公款本息归还,但归还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挪用公款犯罪立案标准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是一个特例,这主要是考虑该种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相对于贪污等犯罪来讲其危害性要小一些。
同时也考虑到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对挪用公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程度、社会感受程度不同。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地已有一些标准,事实上存在着差别。因此,立案标准,既对不同类型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立案数额。
时间标准,又规定各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幅度内,自行规定本省范围内掌握的立案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尊重各地的实际情况,给各地一个选择的余地。
㈥ 什么情况下能够成挪用公款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复的,构成制挪用公款罪,应予立案查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㈦ 临时工挪用公款1万以内犯法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内款数额较大、进行容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㈧ 没有劳务合同能起诉员工挪用公款吗
可以,但是是否构成违法,甚至的犯罪,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的情况。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㈨ 临时工贪污多少构成刑法
一般的贪污是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万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专三万元以上不满属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㈩ 单位临时工挪用公司资金构成犯罪吗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二)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