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时工管理规定
『壹』 临时工使用法律如何规定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贰』 求一份临时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质监局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临时工要与局办公签订合同,一版年一签。视工权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临时工每年要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临时工,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五、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责职,有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六、同事间要团结协作,对服务对象要亲切、自然,礼貌对人。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途离岗、辞职,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临时工签订合同时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居住证及有关证件。
九、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及社会上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
『叁』 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复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制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肆』 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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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伍』 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陆』 人社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关于临时工工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资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二、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该规定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同工同酬”的解释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包含两层意思:
一方面,同工同酬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劳动报酬”的解释为: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不属于工资的不在同工同酬的范围之内。
五、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以上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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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新《劳动合同法》今天(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准入门槛提高,"同工同酬"将写入合同。"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河北记者调查发现:政策推出后,如何实实在在的执行成为一大难点。
记者采访了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李主任,他认为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这让不少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以至于劳务派遣工被滥用。
有些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能占到单位用工人数的一半,这些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拿低工资,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从今天起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面临着一些企业可能会再设立专门的岗位来避开这些法规。
因此专家认为,要让政策扎扎实实的落地,还需要更加细化和细则,需要劳动部门出台相应的细则,法律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解释,各省市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比如如何界定同工同酬,怎么样制定公司标准等等,防止企业再钻空子。
另外,在通向同工同酬的道路上,劳务派遣员工也不能再选择沉默,许多临时工可能存在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的问题,对于同工不同酬,他们通常会选择委屈求全。
因此律师提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工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逐渐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柒』 临时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 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
第九条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
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个别岗位(特殊岗位)招聘时也可简化程序,由用人部门按差额或等额推荐,会同人事处组织考核。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十条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外省劳动者应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2、暂住证;
3、身份证;
4、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学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由用人部门办理,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一般每学期一签,保卫类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出勤时间对本部门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应发给加班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临时工缺勤(含病、事假),应扣发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十条 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的保卫、人事等部门按职责兼管。
第五章 工 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人事处听取用人部门建议,结合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强度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和考虑全校平衡等情况确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其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按工资标准制好《临时工工资名册》(附考勤表)报人事处统一造表,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每月9、10日两天(遇上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工资或打入卡号。
第六章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在临时工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于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如超过15日上报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顺延到下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目前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寒、暑假不上班临时工的保险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3月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捌』 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河北省临时工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网络-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