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作岗位猝死用人单位
『壹』 临时工工作时猝死公司担责吗
给你个案例看下:
一名临时工在某电力公司车间工作时猝死,死者妻子、母亲和一双儿女认为其系劳累过度致死,便将该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死者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家属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35万余元。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
原告杜某云、刘某梅、陈某波、陈某芬诉称:四原告与死者陈某彬分别为夫妻、母子、父子、父女关系。陈某彬在塘沽一家化工厂退休后,于2003年9月受雇于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每天早8点上班,转天早8点下班,休息48小时。去年10月12日18时,陈某彬洗澡,洗完回到车间工作。18时30分左右,工人们发现其已死亡。正是由于陈某彬在车间为被告长时间工作而猝死,被告理应予以赔偿。故四被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35800元,丧葬费11011元,原告杜某云抚养费76000元,原告刘某梅赡养费30000元,几项共计352811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陈某彬系被告临时雇工,但其工作是间歇性的,每两个小时抄表一次,晚上9时以后就不再抄表,只是值班性质的工作,可以休息。其工作内容非常简单轻松,并不存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陈某彬死亡原因属于自然死亡范围,与为被告工作没有关联性,并不是职务导致的死亡,被告本身无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不了解陈某彬的工作情况,也未去过被告单位了解死者生前的工作环境,原告主张死者因劳累过度死亡的证据不足,认定其属于自然死亡,因此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但陈某彬系在从事雇用工作时间内死亡,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适当赔偿。法院判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四原告经济补偿款4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贰』 单位临时工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没有临时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版动合同,都权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养亲属每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个抚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计不超过本人工资) 。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过48小时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为醉酒、吸毒、自杀、违法犯罪或者因为个人恩怨被人杀害,属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违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所在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由单位支付。
『叁』 临时工人突然猝死,我得赔偿多少
不属于工伤来就没有责任。如果赔自偿的话。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 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一)受损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期限为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年
(二)受损害人为农村居民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期限也是二十年。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农村人均纯收入x20年
『肆』 我大伯今年66了退休后在另一单位做门卫,值班期间因疾病猝死,属于临时工,应该获得什么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1]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伍』 临时工下班途中猝死死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么
不属于工伤范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陆』 临时工在出租屋猝死用人单位有那些责任有何培赏
女职工在出租屋猝死应当会有哪些责任?有何赔偿?这个如果是因为工作方面的,肯定会承担一定责任。
『柒』 临时工猝死怎么赔偿
这种情况首先要鉴定死因,也就是说必须先把死因搞清楚,才能落实责任。如心肌梗塞死亡,请临时工的就没有直接责任,一般支付一点抚恤金即可。如果是干活诱发疾病,请临时工的就要负责赔偿。
『捌』 雇的临时工下工回家的路上猝死雇主有责任吗
雇的临时复工下工回家的路上猝制死属于疾病死亡,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