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如何处罚
Ⅰ 临时工受贿3万什么罪
要根据“临时工”的身份确定罪名。
如果“临时工”在从事国家委派、委托的公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案例:北京密云某镇政府一“临时工”受贿36万元,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
如果“临时工”是公司职员,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其量刑要比“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很多。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Ⅱ 劳动法规定临时工不做了要交罚款吗
从来没听过,临时工就是实习咯,那个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交罚款,如果公司要求你支付罚款,你可以拒绝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Ⅲ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与临时工的法律都规定了哪些
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得改善,福利待遇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可以通过掌握的《劳动合同法》临时工方面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维权。
而且目前来看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即临时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Ⅳ 企业能否给临时工待岗处罚
可以的。。。。但是不能扣钱,因为他们不是你们的正式工,你可以选择不要他们做
Ⅳ 做几天临时工住了一晚也要接受行政 处罚吗
问题不明确
在哪里住
违法乱纪没有
为什么处罚
Ⅵ 新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临时工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
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网络-临时工
Ⅶ 临时工使用法律如何规定
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Ⅷ 有关于临时工的执法权的法律吗
事
实上,“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营企业中的正式员工而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这一称呼早已退
出历史舞台,准确的说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访的专家们表示,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其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人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临时工”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应该有执法权。
中
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认为,“不能笼统地说这类‘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协
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比如,协警可以帮助贴罚单,但不可以开罚单。总体来说,‘临时工’没有直接独立执法权,但有协助执法权。”
中
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
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交警拖车,下达拖车命令的是交警队长,但执行拖车任务的是协管员。所以,协管员是在协助执法,不是完全没有执法权。”
莫于川介绍,行政执法机关聘请协助执法人员并非中国独有的形象,作为“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符合当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为‘临时工’这个群体出过一些事,就因噎废食,完全消除这一群体。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职能权限、责任权利进行明确。”莫于川说。
“临时工”应该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
访专家们认为,协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
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建议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看来,“各行政机关之间执法内容差异较大,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太现实,但各机关自身至少有一套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在‘临时工’准入等关键环节切实遵守这些制度规范。”
莫于川也认为,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并不缺少这类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矩出牌,导致了聘用协助执法人员的无序状态。
莫
于川进一步提出,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执法人员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关,完善录用机制。准入标准不宜过低,要从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
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完善考核机制和淘汰机制,让“强者上,劣者汰”,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把好培训管理
关,注重加强协助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如果不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莫于川说。
“临时工”履职违法谁担责?
在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暴力执法等恶性公共事件中,“临时工”常常成为当事单位逃避责任和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挡箭牌。如果干“坏事”的真是“临时工”,那么单位就可以撇清关系高枕无忧吗?接受采访的专家们对此普遍说“不”。
莫于川指出,“临时工”履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对具体违规者如何处理,那是用人单位再自行解决的后续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认为,“临时工”所在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免责。
专
家们认为,之所以“临时工”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伤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协助执法人员群体保障的缺失。同在一个单位,干的是同样的活,“正
式工”可以在单位内得到晋升、加薪等待遇,但是“临时工”待遇低、职业保障缺失,约束相对松散,更容易发生违规执法的问题。
对此,余凌云建议,为保持协助执法人员相对稳定性,应适当提升这一群体的待遇,建立协助执法人员激励晋升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与
“临时工”违规执法相对应的是,他们在正当履职协助执法过程中,常常遭遇攻击和伤害。“既然赋予他们协助执法的职责,聘用他们的单位就应该充分预见他们在
履行职责中可能遭遇的伤害,研究应对举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权益的可行性制度。”刘莘的建议得到被采访多数专家的认同。
Ⅸ 劳动法规定临时工旷工怎么处理最低,最高是多少
如果你在早上上班时车坏了,并打电话给经理,不属于旷工,但应及时补假条。
旷工,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但不得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