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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31 04:02:51

⑴ 事业单位怎样合理使用临时人员(临时工)能否给个方案谢谢

按同工同酬就能调动临时人员的最大积极性,不要让别人做着编制人员几倍的工作,却让别人拿着有编制人员几分之一的报酬,这样会让临时人员的一点的归属感都没有,一有机会就会跳槽

⑵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临时工有没有新政策

不清楚你是什么地方的 山东最近有一好消息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专厅、省总工会联合属下发《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新规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⑶ 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员工 ,编制外, 还有临时工各有什么区别

1、薪资福利

一般情况下,编制内人员是正式员工,编制外的人员是非正式工,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编制内员工,编制外员工以及临时工,三者薪资福利有差别。非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

2、稳定性

编制人员的工作较稳定,只要不犯大错,绝对不会被开除的。而无编制人员,稳定性较差。临时工通常无法享有正式工才享有的培训、荣誉,还随时面临解聘,对企业没有归属感,较不稳定。

3、晋升

一通常,有职位空缺出来的时候,优先考虑的一般都是有编制的人员,非编制的人员和临时工没有晋升的机会,没有评优评先评职称的资格,而且没有编制的人员,不管做多久,都是不可能转正的,也就更不要说被提拔了。

(3)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临时工

网络-在编人员

⑷ 请问事业单位会计和出纳能用临时工吗能和不能有何明文规定

可以使用聘任的合同工,因为国家没有临时工的分类。

事业单位有在编和不在编的分类,临时工之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用人没有自主决定权,所以聘用临时工来变通解决用工问题。现在临时工一词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签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4)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招聘、解聘、合同期内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仅对认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确认之诉,对于其他人事争议的解决仅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⑸ 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没签合同的行政单位临时工也算在内吗

应该不算,此条例针对的是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管理、专技、工勤岗位工作人员。因为版此前这三类人权员类似于公务员一样,不参加社保,此次目的在于将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拉平。未来公务员也会向社会拉平的趋势改革。希望对你有用!!

⑹ 人社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关于临时工工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资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二、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该规定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同工同酬”的解释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包含两层意思:

一方面,同工同酬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劳动报酬”的解释为: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不属于工资的不在同工同酬的范围之内。

五、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以上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6)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新《劳动合同法》今天(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准入门槛提高,"同工同酬"将写入合同。"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河北记者调查发现:政策推出后,如何实实在在的执行成为一大难点。

记者采访了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李主任,他认为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这让不少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以至于劳务派遣工被滥用。

有些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能占到单位用工人数的一半,这些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拿低工资,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从今天起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面临着一些企业可能会再设立专门的岗位来避开这些法规。

因此专家认为,要让政策扎扎实实的落地,还需要更加细化和细则,需要劳动部门出台相应的细则,法律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解释,各省市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比如如何界定同工同酬,怎么样制定公司标准等等,防止企业再钻空子。

另外,在通向同工同酬的道路上,劳务派遣员工也不能再选择沉默,许多临时工可能存在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的问题,对于同工不同酬,他们通常会选择委屈求全。

因此律师提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工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逐渐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⑺ 国家对事业单位临时工待遇有什么新规定吗

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表示,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015年,辽宁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再次明确执法资格,清退不合法的“执法临时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发布消息称,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行动中,两万多人被清出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不再有“临时工”。

自2016年3月15日至今年1月,山东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3万多人。同时明确,凡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施行,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7)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临时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问题。

“临时工”是现实中存在很久的群体,却也是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概念。电视剧《生命中的好日子》,一开头就呈现了上世纪70年代清退国企临时工的场景。

到上世纪90年代转变劳动用工体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临时工”这一说法在法律意义上不再存在。

不过现实生活中,双轨制用人模式,还是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里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被视为“临时工”,而且情况并不鲜见。

存在,就证明有需求。编制不足与事务繁杂之间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爱”临时工的主因。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精细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断扩展,人员需求量增加,而编制配额却难以跟上。

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门反映,其工作职责多达100多项,城市也越来越大,编制却卡得严,只能招临时工来分担任务。理顺体制机制需要时间,事实上的“临时工”恐怕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存在。

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以改革之力解“临时工”之困

新华网:临时工屡成“背锅侠” 应立法明确临时工法律地位

新华网:执法“临时工”太多?中央要求明年底前严格清理

⑻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含自行签订聘用合同的临时工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在职在编人员,而合同工和临时工按照《劳动法》调整。所以不含临时工,合同工

⑼ 临时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 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 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条 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
第九条 临时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
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
3、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
4、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个别岗位(特殊岗位)招聘时也可简化程序,由用人部门按差额或等额推荐,会同人事处组织考核。
5、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十条 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处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
1、外省劳动者应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2、暂住证;
3、身份证;
4、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学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由用人部门办理,人事处审核。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一般每学期一签,保卫类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一年一签。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处核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考勤是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出勤时间对本部门临时工进行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后可以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应发给加班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临时工缺勤(含病、事假),应扣发工资,每天工资额为当月报酬除以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十条 各部门招用的临时工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的保卫、人事等部门按职责兼管。

第五章 工 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人事处听取用人部门建议,结合工作责任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劳动强度轻重、技术要求高低和考虑全校平衡等情况确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其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按工资标准制好《临时工工资名册》(附考勤表)报人事处统一造表,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每月9、10日两天(遇上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工资或打入卡号。

第六章 保 险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在临时工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于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如超过15日上报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顺延到下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目前学院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寒、暑假不上班临时工的保险费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3月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⑽ 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

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是:版

一、《劳动法》实施后,已权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原临时工,应当纳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和交纳社会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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