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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21 12:31:50

1. 如何用法治思维解决临时工执法的困境

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工,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
最近,来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临时工”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这类现象并不少见。如此多的临时工进入执法体系,会给执法质量和公民权利带来什么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机构的编制从严控制,但客观上一些部门承担的执法事务并没有减少,甚至社会治理任务还在增多,所以出现了执法机构向社会购买服务、雇用临时工代替正规执法人员的现象。诸如协管、辅警等越来越多,以致在一些地方,执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临时工在运转。那些职责在身的正规执法人员,反而“退居二线”了。
在法律上,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由于执法权的公益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法律严格限制其外包发派给他人。所以临时人员只能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但调查显示,有的地方缺乏执法权限的临时工参与一线执法的比例远高出正式工。这种现象极可能导致权责不一致,造成执法行为失范,给公民权益带来潜在风险,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背道而驰。
临时工执法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关乎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予以解决。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执法人员,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如何将执法机构聘任临时工的行为约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厘清临时工和正式执法人员的职责,本身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义。
行政执法是否到位、规范、文明,关键在于执法主体的规范化程度。目前,我国执法主体还存在职权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调研发现,一名城管队员执行各类执法任务,需要几十个部门配合,部门职责交叉可见一斑。而清理并规范执法临时工,只是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外在措施,最终的方向还在于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两个“推进”,可谓破解临时工执法问题的法治正途。
其实,近两年也有一些地方在治理临时工执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例如,有的地方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限定编外人员的比例;广东在去年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些经验都值得借鉴,通过法治方式,寻求一种严明的规则之治。
哲人曾如此告诫: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治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因此,四中全会才会如此强调“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以清理临时工执法为契机,行政执法需要从源头上缘法而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从而为法治建设固本清源。

2. "取消临时工执法"怎么回事啊

就是警察中的协警,以后就不能查车执法了。只能站大岗

3. 公安局临时工有执法权

理论是不行的,但是临时工是否从事经商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4. 城管的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

1、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回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答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5. 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

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是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执法权的。

各地专门针对协管员制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如2011年广州市颁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城管协管员按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街镇执法队)的业务要求,从事辅助性城市管理工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对于行政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是行政执法权力的唯一来源。从目前看来,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都没有赋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所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但他们可以协助正式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临时工只有协助执法权,他们只能在正式执法人员的指导下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比如,协警可以在交通执法中维持秩序、宣传教育,协管可以在城管执法中巡查、劝导、通知等,但是他们不能作出罚款或没收决定,这些只能由正式的执法人员来行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若行政机关委托临时工执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在行政法学上有个行政主体理论,是说所有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的工作,无论是正式工做的还是临时工做的,结果都归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是行政主体,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权违法了,行政机关首先要对外承担责任,然后才是对执法行为人的内部追责。

6. 有关于临时工的执法权的法律吗


实上,“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营企业中的正式员工而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这一称呼早已退
出历史舞台,准确的说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访的专家们表示,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其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人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临时工”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应该有执法权。

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认为,“不能笼统地说这类‘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协
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比如,协警可以帮助贴罚单,但不可以开罚单。总体来说,‘临时工’没有直接独立执法权,但有协助执法权。”

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
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交警拖车,下达拖车命令的是交警队长,但执行拖车任务的是协管员。所以,协管员是在协助执法,不是完全没有执法权。”
莫于川介绍,行政执法机关聘请协助执法人员并非中国独有的形象,作为“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符合当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为‘临时工’这个群体出过一些事,就因噎废食,完全消除这一群体。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职能权限、责任权利进行明确。”莫于川说。
“临时工”应该如何准入和管理?

访专家们认为,协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
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建议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看来,“各行政机关之间执法内容差异较大,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太现实,但各机关自身至少有一套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在‘临时工’准入等关键环节切实遵守这些制度规范。”
莫于川也认为,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并不缺少这类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矩出牌,导致了聘用协助执法人员的无序状态。

于川进一步提出,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执法人员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关,完善录用机制。准入标准不宜过低,要从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
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完善考核机制和淘汰机制,让“强者上,劣者汰”,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把好培训管理
关,注重加强协助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如果不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莫于川说。
“临时工”履职违法谁担责?
在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暴力执法等恶性公共事件中,“临时工”常常成为当事单位逃避责任和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挡箭牌。如果干“坏事”的真是“临时工”,那么单位就可以撇清关系高枕无忧吗?接受采访的专家们对此普遍说“不”。
莫于川指出,“临时工”履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对具体违规者如何处理,那是用人单位再自行解决的后续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认为,“临时工”所在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免责。

家们认为,之所以“临时工”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伤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协助执法人员群体保障的缺失。同在一个单位,干的是同样的活,“正
式工”可以在单位内得到晋升、加薪等待遇,但是“临时工”待遇低、职业保障缺失,约束相对松散,更容易发生违规执法的问题。
对此,余凌云建议,为保持协助执法人员相对稳定性,应适当提升这一群体的待遇,建立协助执法人员激励晋升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临时工”违规执法相对应的是,他们在正当履职协助执法过程中,常常遭遇攻击和伤害。“既然赋予他们协助执法的职责,聘用他们的单位就应该充分预见他们在
履行职责中可能遭遇的伤害,研究应对举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权益的可行性制度。”刘莘的建议得到被采访多数专家的认同。

7. 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

所谓执法机关的临时工,是没有执法权的。
“临时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参与执法,更不以参与办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纪检机关投诉。
投诉电话110。

8. 行政执法局里的临时工

  1.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2.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面对下岗工人、无业游民等弱势群体,城管往往处在矛盾的聚焦点而被敌视,遭受严重的暴力抗法甚至遭受人身威胁。由于工作环境辛苦,且工作情况复杂,所以城管会招收大量的合同制员工,也就是所谓的临时工。

  3. 城管招收的合同制员工与正式在编的人员相比,福利待遇及工作环境相差较大。由于临时工大多在一线巡查,接触的人形形色色,碰到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再加上临时工素质也良莠不齐,容易与商贩产生纠纷,乃至造成轰动性新闻。

9. 临时工能不能执法

你说的很对。临时工不具备执法人员资格,执法人员不得知法犯法。
可向本地政府投诉或向上级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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