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下班途中死亡的
㈠ 临时工工作时长一天,没有签劳动合同,下班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算谁工伤吗
虽然是临时工,但是在下班途中突发心脏病,按照劳动条例也应该可以按比照工伤来处理的,可以去找个律师与用工单位来协商处理。
㈡ 临时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吗,事故车已经赔偿。
对于员工的死亡赔偿责任,无论是否正式或非正式员工,只要在公司经营的场所或公司管理专负责属的范围内,如,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停车场、宿舍、单位门口、单位的连锁公司.........等被撞、被打或其他方式的意外身亡,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反之无须承担责任或赔偿!因为正式或非正式员工下班后,做的任何事属于个人的行为,跟用人单位是没干系的。不过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人道补偿,而非赔偿!(这个法律没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也可以不给,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都会给,象征性的给几千!)
㈢ 2015新劳动法对临时工上班路上车祸死亡的说法
临时工和合同工是一样的程序,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也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遭遇车祸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㈣ 临时工下班回家路上车祸死亡,雇主有责任吗
如果是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工伤赔偿的问题,侵权人自己承担赔偿,雇主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不存在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劳动关系,则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㈤ 临时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医治无效死亡是否算工伤如果是单位应怎么赔偿如果单位不承担责任由该怎么办
在公司工作2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工伤认定,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主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㈥ 临时工和私人老板干活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法明文规定,单位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这于私人企业和是否临时工无关,在未鉴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会比较被动!
㈦ 临时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是否算工伤
如果确定是临时工的,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工伤赔偿
如果是职工只是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然可要求工伤赔偿
㈧ 临时工下班途中猝死死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么
不属于工伤范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㈨ 65岁的临时工下班途中车祸死亡算工伤吗工伤划分和年龄有关吗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则应当不属于工伤;若职工本人负非主要责任,则应当属于工伤。
同时已到达退休年龄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㈩ 临时工下班回家路上车祸死亡,雇主有责任吗一
临时工下班回家的路上车祸,应该按工伤进行处理。
虽然不是雇主的责任,但是也应该按工伤死亡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