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可否雇佣临时工
『壹』 人社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同工同酬的文件
关于临时工工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工资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民主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二、如果你是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规定,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该规定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同工同酬”的解释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包含两层意思:
一方面,同工同酬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
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对“劳动报酬”的解释为: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不属于工资的不在同工同酬的范围之内。
五、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以上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1)行政事业单位可否雇佣临时工扩展阅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新《劳动合同法》今天(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准入门槛提高,"同工同酬"将写入合同。"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河北记者调查发现:政策推出后,如何实实在在的执行成为一大难点。
记者采访了河北省社科院法学所、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李主任,他认为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过于简陋,这让不少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以至于劳务派遣工被滥用。
有些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能占到单位用工人数的一半,这些劳务派遣员工往往拿低工资,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从今天起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但是面临着一些企业可能会再设立专门的岗位来避开这些法规。
因此专家认为,要让政策扎扎实实的落地,还需要更加细化和细则,需要劳动部门出台相应的细则,法律部门也应出台相应的解释,各省市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比如如何界定同工同酬,怎么样制定公司标准等等,防止企业再钻空子。
另外,在通向同工同酬的道路上,劳务派遣员工也不能再选择沉默,许多临时工可能存在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的问题,对于同工不同酬,他们通常会选择委屈求全。
因此律师提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工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逐渐学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贰』 机关事业单位雇佣的临时工
我们单位是一政府职能部门,隶属于公安系统,不知道从什么时间开始,就雇佣了回好多临时工,后答有一些通过其它关系办成了事业编制,属于在编的公安系统的事业职工,还有一部人由于劳动法的实施单位开始给签定了合同,但是还是临时工待遇,只给交纳了养老险,我就属于这一种,工作不少干,待遇很差,甚至到不了最低的工资保障,又说不出什么,因为没有编制,也不知道以后退休以后会怎么样?所以非常希望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就象劳动法一样,普惠于民。
我们已经在原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了,也有相关学历和技能,可是单位一直也没有合理说法。
我听说其它的一些政府机关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一次次反映也得不到满意的答复,由此相当一些人到年龄退休后只能选择打官司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即劳民又伤财。
特别希望这次的政府机构改革能解决一些人事上的编制问题,让我们也好安心工作,以解后顾之忧。v
『叁』 事业单位可以雇佣60岁以上的临时工吗
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雇佣别的单位退休的人员,但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肆』 请问行政单位能雇佣临时工么
能雇佣临时工
但是基本没有合同
没保险
社会一般有招聘的
『伍』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有临时工吗
看你怎么想了,如果你觉得像好好发展一下建议你辞职,做临时工本来没有什么的可是与本单专位属正式职工的待遇相差太大而且很多场合临时工的处境比较尴尬,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会让你不自信二对你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好的影响。本人就原来在一个中央企业做临时工,觉得很不好现在辞职做销售和原来工作形式和内容差不多,可是工资高两倍,只是没有住房公积金可是我现在活得比原来快乐没有那么多觉得不公平了。而且你不用关注国家的提高临时用工待遇了,这个政策就是出台了也不会对你有多大的好处,因为单位设置临时工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别再那样的单位浪费时间了,现在临时工就是个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陆』 事业单位雇用临时工有什么规定
应该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
『柒』 国家对事业单位临时工待遇有什么新规定吗
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表示,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015年,辽宁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再次明确执法资格,清退不合法的“执法临时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发布消息称,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行动中,两万多人被清出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不再有“临时工”。
自2016年3月15日至今年1月,山东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3万多人。同时明确,凡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施行,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7)行政事业单位可否雇佣临时工扩展阅读:
临时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问题。
“临时工”是现实中存在很久的群体,却也是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概念。电视剧《生命中的好日子》,一开头就呈现了上世纪70年代清退国企临时工的场景。
到上世纪90年代转变劳动用工体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临时工”这一说法在法律意义上不再存在。
不过现实生活中,双轨制用人模式,还是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里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被视为“临时工”,而且情况并不鲜见。
存在,就证明有需求。编制不足与事务繁杂之间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爱”临时工的主因。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精细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断扩展,人员需求量增加,而编制配额却难以跟上。
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门反映,其工作职责多达100多项,城市也越来越大,编制却卡得严,只能招临时工来分担任务。理顺体制机制需要时间,事实上的“临时工”恐怕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存在。
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以改革之力解“临时工”之困
新华网:临时工屡成“背锅侠” 应立法明确临时工法律地位
新华网:执法“临时工”太多?中央要求明年底前严格清理
『捌』 请问事业单位会计和出纳能用临时工吗能和不能有何明文规定
可以使用聘任的合同工,因为国家没有临时工的分类。
事业单位有在编和不在编的分类,临时工之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企业用人没有自主决定权,所以聘用临时工来变通解决用工问题。现在临时工一词基本不用了。用就是正式的要签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8)行政事业单位可否雇佣临时工扩展阅读
在聘用合同制下,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招聘、解聘、合同期内的考核、未聘安置、合同期限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聘用合同制下仅对认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院提起确认之诉,对于其他人事争议的解决仅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玖』 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
国家有来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自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规定是:
一、《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原临时工,应当纳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和交纳社会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